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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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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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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求助98年普考政风刑诉一题~
四、检察官起诉书犯罪事实记载:被告自九十五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一月间,自任会首,在其南投县住处,分别招揽十二个互助会。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后于九十六年间,在其住宅,于标单上伪造会员甲、乙、丙、丁之姓名,擅以三千三百元、二千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元不等之金额,标取会款,致生损害于甲、乙、丙、丁等四人及其他活会会员,并使活会会员陷于错误,以为系该四人得标,而付出会金,计诈得约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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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17:46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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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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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L大+1
^^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5-28 09:42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20:2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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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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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我一直看都觉得不可能检察官认为是诈欺,但法院审查后认为是伪造文书。

题目的争点可能在于检察官认为被告伪造甲、乙、丙、丁四人之标单,而法官认定被告应该是伪造戊、己、庚、辛之标单。而不是究竟是诈欺还是伪造!

2.本题的争点在于法官到底可不可以认为起诉的事实(伪造甲、乙、丙、丁四人之标单)与判决的事实(伪造戊、己、庚、辛之标单)即系同一犯罪事实,如果可以理由何在,如果不可以那法官要怎么判!

3.肯定说,就如补习班的解答,建议参考实务学说见解(实务见解最好要写)。
否定说:个人见解(恕不献丑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20:36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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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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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TJQAZ及luciferydog大的回覆
ㄏㄏㄏ~TJQAZ大~你太过自谦了
luciferydog大~先小小声的跟你说喔(基本事实关系同一说跟诉之目的和侵害性行为内容说,这二说其实都是实务见解喔
基本事实关系同一说---87台非407判决;诉之目的和侵害性行为内容说---94台上1783判决),另外还有一个什么"历史生
活进程说"的,不过这是在高上的解答上看到的,庵老师没教过,所以不知道那是什么东东@@

进入正题~请教~
1.刑诉§300是用来变更适用法条的是吧?那如果只是伪造甲标单换成伪造戊标单,甚至被害法益都一致时(诈欺跟伪造文书被害
  法益都是社会法益),也就是说犯罪行为跟被害法益都一致时,适用法条应该也是一样的吧,所以不能用§300来解题吧?
2.那应该要怎么来解这题阿?_?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0:31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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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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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的范围内,法律见解不受检察官起诉之限制,所以,可变更起诉法条.
事实基础有所变更,为了维护被告的防御权,防止法院未经阐明迳行适用法律,而对当事人产生突袭性之裁判,
应践行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应告知将依刑诉第300条给予被告辩明之机会,法官再依自由心证为本案判决.
同一事实范围内,变更起诉法条的程序,其顺序为:
1.告知被告罪名变更(刑诉第95条)
2.给予充分辩明机会(刑诉第96条及第288-2条)
3.判决书引用刑诉第300条
再写出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号判决
如果法院不可变更起诉法条程序而进行审判,应对检察官起诉的事实判无罪,并由检察官另行对被告为起诉.
即然在同一犯罪事实范围内,法院未为践行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即变更起诉法条,可能构成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甚至是判决当然违背法令(刑诉第379条第10及第11款)
如果您有时间的话,凡涉及变更起诉法条的问题,所强调者是否在同一事实范围内,而认定标准包括有基本的事实关系同一说,诉之目的与侵害性行为同一说,自然的历史进程说等三种说法也可以一并写入.
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号判决扬弃上述变更起诉法条程序的特殊见解,请一并写入.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2-05-28 11:23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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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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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kai709大的回覆~二十五分详尽的案件同一性解答模板,实在是太利害了
刚小弟也去找了一下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号判决,这应该是基本事实关系同一说吧?节录判决理由如下:
(二)、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有罪之判决,得就起诉之犯罪事实,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之法条。故法
      院得在不妨害基本社会事实同一之范围内,自由认定事实,不受检察官所引起诉法条拘束。

不过我还是觉得不能用案件同一性来解这题阿,因为它没法条变更的问题阿,至少没有§300的问题
(也许是我的盲点吧,可是我真的看不到有需要变更法条的地方,如有看到需要变更法条的大大,麻烦帮我点一下明灯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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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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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没看到下面的
下面是引用 tony0928 于 2012-05-28 12: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过我还是觉得不能用案件同一性来解这题阿,因为它没法条变更的问题阿,至少没有§300的问题
(也许是我的盲点吧,可是我真的看不到有需要变更法条的地方,如有看到需要变更法条的大大,麻烦帮我点一下明灯阿~~~~>-<)
不才觉得~   审检对犯罪事实所引用法条认知不同~ 为何楼主会认为没有法条变更问题,只不过是否为300条所定之要件-事实范围是否相同。若是,则院方得自行变更起诉所引法条~
而300条正是案件同一性在诉讼上机能
正如补习班老师所言内容~ 建议在听听录音档


69 年 台上 字第 1802 号
按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之犯罪加以审判,而犯罪曾否起诉,应以起诉书状
所记载之被告及犯罪事实为准,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所为科刑判决,
得就起诉之犯罪事实,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法条者,系指法院得在事实
同一之范围内,亦即必不变更其起诉之犯罪事实,始得自由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
,查本案起诉书,系指上诉人有诈欺事实,并无一语涉及行求贿赂
,且诈欺与行贿,在社会事实关系上,乃截然不同之两事,要无事实同一
之可言,乃原审遽行变更检察官对上诉人诈欺犯罪之起诉法条,论处上诉
人行贿罪刑,尤难谓无违误。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5-28 14:4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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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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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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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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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是我眼丿~我看懂了Orz
感恩TJQAZ大

吐血~半升
我回家再练练审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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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帮你找到相类似滴~
高点 90律 第二题   楼主你参考~
http://lawyer.get.com.tw/exam/q...t-index.shtml

至于此题公职网的解答@@"   就算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kai709) | 理由: 感谢分享好网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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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6:03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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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大~真是感恩阿~
我也回报一下好了
最近都在看一些实务判决~快把判决当小说看了ㄎㄎㄎ
强力推荐今年最佳刑事教材判决~台北地院101年瞩诉字第1号判决

里面有刑法的缓刑、保护管束、重伤害、伤害、毁损、伪证、共同正犯、属地主义、第19条第2项的责任能力、刑法第304 条第1 项之强制罪
从这判决知道~被害人嗜睡,昏迷指数14,主诉头晕、头痛及部份记忆丧失,脑部电脑断层显示颅内出血,都还不算重伤喔,应该要脑浆溢出
才能算。

有刑诉的不起诉§252第5款、案件单一性、案件同一性§300、传闻法则之例外适用的§159 条之1 第2 项、§159 条之4 第2 款、§159 条之5,
堪验的§212、§213,扣押证物的§133,发动侦查的§228,由老婆提告的独立告诉权人§233,§154 条第2 项的证据裁判主义,§301 条第1
的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内容十分精彩,今年众多考试应该会从中取一些来考吧^-^

这里也有检方认为是重伤害未遂罪,但院方认为是普通伤害的案件同一性,后来法官是以事实关系同一说以§300条变更法条为普通伤害
强力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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