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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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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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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紧急避难和正当防卫的问题
题目是这样的
甲在夜店用酒瓶攻击丢乙
以为了防卫拿起店家丙的铜盘阻挡
后来甲又再用酒瓶丢乙
乙又拿丙铜盘要阻挡
但丙避免其因此损失就出拳击倒乙
问丙的刑责如何?


我的解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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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6 15: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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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题目是说甲丢乙,所以小的假设甲乙之间有段不小的距离,即假设乙拿盘子阻挡并不会使得酒瓶对甲有所伤害,因题目未表明甲有因此受伤,故先叙明。

2.由于甲并未因乙的行为而受到任何法益的侵害,所以乙拿盘子阻挡酒瓶的行为,对甲根本不该当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对甲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根本无须检讨有无阻却违法事由,乙对甲的行为,根本不需要也不能说是正当防卫。

3.乙拿盘是否成立紧急避难,此涉及侵害他人财产权之构成要件该当(354),可依紧急避难之要件加以检讨(法益衡量),小的倾向是可能可以成立紧急避难。

4.丙出拳的行为可能该当伤害,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1.正当防卫:由于乙的行为并非现在"不法"之侵害,所以丙不能依正当防卫阻却违法(三阶说) ,既然成立阻却违法事由,就代表该行为对丙而言并没有违法性,那么就不是不法的行为。
    2.紧急避难:既然前面认为乙可以对丙主张紧急避难,就是认为丙所损失的法益并没有比乙因此可能避免的危难高,所以认可了乙可以转嫁该不利益给丙,自然不应该又在此认为丙又可将该不利益转嫁给乙,否则即前后矛盾。

5.故如认为乙对丙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似乎就不应该再认为丙又可以对乙主张紧急避难!否则论理显然前后矛盾。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10-17 22:0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6 20:08 |
g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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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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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答会是

一、乙阻挡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二、以拿饼的铜盘阻挡行为成立紧急避难
三、丙出拳打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难
这边也是我不懂的地方

丙成立紧急避难应该是没问题
但我想问的是有没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1.侵害-乙拿丙的铜盘之行为
可以解释为 侵害丙之所有权
2不法-丙并没有法律上应容忍乙拿丙铜盘之义务
3现在

这样解答是否有误 请各位大大给予提点
------------------
你的解答有点问题
一、二  同样是甲拿酒瓶丢乙,为何一个可主张正当防卫、再丢一次变成紧急避难呢???
甲拿酒瓶丢乙,就是伤害之要件且已着手(通-采主客观混合说),只是该行为未能产生客观上之结果,属未遂~
乙拿铜盘阻挡酒瓶砸伤自己,乃法律不强人所难之理,但其防卫情状与所采之手段是否为必要,若乙自行闪躲即可,其便难谓手段之必要。
揭上所述,乙之行为既非属防卫之必要,且系将损害转嫁于丙,丙保护自己财产法益,所采之行为应属防卫无疑~

不同看法    提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00:16 |
ape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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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后来想想
乙的行为并非"不法"之侵害,虽其构成要件该当,但其违法性已被紧急避难阻却掉了
所以丙不可能用正当防卫来成立阻却违法事由。
但丙之行为是为了保护其财产权,而乙之行为对丙来说是现在之危难
而条文之只用危难,所以不管有是否为不法之危难皆可以
故结论是丙打甲的行为仅能成立紧急避难

这样想的话请问还有什么地方有问题吗?
麻烦再请各位给予小弟指教了

谢谢各位

另外g12345大大
我的二 指的是乙拿丙铜盘之行为 不好意思没打清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01:0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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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乙 伤害不阻却违法 因为紧急避难需要利益权衡

而身体法益大于财产法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02:07 |
armychi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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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愚见请指教~~~

一、甲对乙是否成立伤害罪?
甲对乙 甲当然有伤害未遂问题   乙对甲可主张主张正当防卫(正对不正问题)
二、乙是否成立毁损罪?
乙丙两人
乙拿丙铜盘防卫 对丙有毁损罪构成要件该当 但对丙而言乙可以提紧急避难(正对正)阻却违法,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故不成立毁损罪。 事后再与丙讨论民事赔偿
三、丙是否可主张紧急避难?
丙对乙伤害
1.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 乙为保护自己身体安全 因此无正当防卫问题
2.丙为保护自己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不及乙生命、身体法益 故丙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在错的时间,遇上错的人,勿成孽缘。
在错的时间,遇上对的人,彼此无缘。
在对的时间,遇上错的人,情有可原。
在对的时间,遇上对的人,尊重惜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2-10-17 03:4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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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rmychin 于 2012-10-17 03: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愚见请指教~~~

一、甲对乙是否成立伤害罪?
甲对乙 甲当然有伤害未遂问题   乙对甲可主张主张正当防卫(正对不正问题)
二、乙是否成立毁损罪?
乙丙两人
乙拿丙铜盘防卫 对丙有毁损罪构成要件该当 但对丙而言乙可以提紧急避难(正对正)阻却违法,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故不成立毁损罪。 事后再与丙讨论民事赔偿
三、丙是否可主张紧急避难?
丙对乙伤害
1.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 乙为保护自己身体安全 因此无正当防卫问题
2.丙为保护自己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不及乙生命、身体法益 故丙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对于第三小题 小的看法如下
1.不法意识固然是考虑要点之一 ,乙欲保护自己之身体法益 ,固然是合法阻却违法行为 ,但其所防卫之侵害行为(甲所造成伤害)非丙所造成
丙无忍受义务 ,乙之拿铜盘行为对丙而言,仍属现在不法侵害,并无法益上轻重比较 ,只需衡平手段与结果有无失之比例 ,若有则应论之以防卫过当,伤害行为构成要件该当 得减免或免除其刑实务有多号判决采此见解
2.按紧急避难之罗列主客观要件,乙对丙拿铜盘行为,系属现在不法侵害无误 ,乙之拿铜盘虽属避难行为 , 但通说认为 对避难行为主张者能得再主张避难行为 , 但须衡量法益高低性 ,避难行为是否为不得已行为 ,丙可以拿回自己之物 , 而无须出拳伤害他人之身体 , 其避难行为过当,伤害行为构成要件该当 得减免或免除其刑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10-17 22: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7 22:25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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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在夜店用酒瓶攻击丢乙
以为了防卫拿起店家丙的铜盘阻挡
二.后来甲又再用酒瓶丢乙
乙又拿丙铜盘要阻挡
但丙避免其因此损失就出拳击倒乙
问丙的刑责如何?

一.乙为攻击型的紧急避难
二.丙对乙为正当防卫过当


太简略了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18 23:05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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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乙拿丙的铜盘之行为 可以解释为 侵害丙之所有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4 02:08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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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乙 伤害不阻却违法 因为紧急避难需要利益权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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