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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12-12-13 12:46 发表的 : 对于攻击型紧急避难所保护之法益须明显大于所牺牲之法益就强制罪而言其保护法益为被害人意思决定之自由故有关人性尊严又人性尊严之位阶约与重大身体法益同是以生命法益非显然高于人性尊严不得主张紧急避难就伤害罪而言保护法益为身体之完整性不涉及意思自由故无人尊严问题复因生命法益显然大于一般身体法益故可主张紧急避难个人浅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