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llen1988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 問題一問 未遂犯
某甲女見正讀國中的乙子不學好  大為失望 一日盛怒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8 21:41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是有關"中止未遂",分析如下:
1甲將以帶至橋之行為,已構成302條妨礙自由罪:
  雖然乙有掙扎,但甲之行為"足以妨礙乙任意離去",故以著手實行!但尚未到達特定處所【橋上】,而被警察所阻,故屬未遂!

2.而甲之所以未將乙帶到橋上,乃因外力受阻,並非因已意中止該行為,屬於【即使我願,我亦不能】之主觀要件。

3.故甲應成立302條第2項妨礙自由罪之普通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8 22:45 |
allen1988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2-12-28 22: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是有關"中止未遂",分析如下:
1甲將以帶至橋之行為,已構成302條妨礙自由罪:
  雖然乙有掙扎,但甲之行為"足以妨礙乙任意離去",故以著手實行!但尚未到達特定處所【橋上】,而被警察所阻,故屬未遂!

2.而甲之所以未將乙帶到橋上,乃因外力受阻,並非因已意中止該行為,屬於【即使我願,我亦不能】之主觀要件。

3.故甲應成立302條第2項妨礙自由罪之普通未遂


那可以以殺人未遂論處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30 10:13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看你怎麼認定著手時點? 個人覺得單純拉扯尚未達著手階段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30 12:59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未遂之認定,需以該行為是否已"著手實行",又此行為是否已著手實行,又要回歸到處罰未遂之目的!故兩者間是相互牽連的!

1.處罰未遂之目的:
  不論是客觀未遂、主觀未遂論、或印象理論,都是以該行為具有"高度發生結果之可能
  ~也就是為險性"而有處罰的必要!簡單說,就是處罰此具有"為險性"的行為!

2.什麼樣的行為具備為險性:
  也就是該行為到達"高度發生結果之可能"時,即代表該行為已具備"危險性",即認定此
  行為達到"著手時行"階段,如未發生結果,即認定為"未遂"!
 
  至於如何認定該行為達到"危險狀態",也就是否已"著手時行",此時就會有:形式客觀
  說、實質客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但不論哪一說,都是以該行為有無"發生犯罪結
  果之危險性",來判斷是否著手!

3.本題中,是已對行動自由達到形式客觀抑制任意離去之狀態,即對於302條達到著手實
  行;但是 該行為對於生命法益,不管是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均尚無達
  到侵害生命法益之可能【都還沒拖到橋上,怎麼把人推下橋?】~只能論殺人罪之"預
  備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31 23:31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將乙帶至橋之行為」<===這樣也行該當302?(應該會在超法規阻卻掉掉
甲已經將乙帶到橋上了阿!如你所說,怎麼未遂呢?
應該看甲的主觀意思,因題意不明無法判斷(那甲逼乙去理髮,是否也該當302)

個人想法是
1.甲聲言將乙推下橋之行為,成立305
客觀上,甲對乙將來惡害之告知,造成乙生命上之危險而產生心生畏懼
主觀上,甲對恐嚇危安之事實有認知,並決意為之具有恐嚇之故意

2.甲為乙之母親,可否用子女懲戒權阻卻違法?
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是一個容許的規範,也是容許的理由,但須符合一定要件。
客觀要件:
2.1、足夠之懲戒或教育之理由:例如父親太忙,無暇管教子女,又怕小孩變壞,便規定每週打小孩七次。因無足夠之懲戒理由,不可阻卻違法。
2.2、適當之懲戒:例如小孩偷東西,屢教不聽,切斷其手指,已超過適當的程度。
主觀要件:基於教育之目的。
2.3然,客觀上甲因乙學習上不學好,而恐嚇欲將其推向橋下之行為,無足夠之懲貳之理由,且超過適當懲戒之範圍。
3.而甲無任何阻卻罪責之事由。
4.成立305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01 12:02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聲言欲將其推落橋下 但乙子在掙扎時」
為何只是講說要推下去,乙子就要掙扎??
題目中間是否有少??

而且舉例來說,如果A恐嚇說要打B,然後也真的動手打了,這樣子應該就只會構成傷害罪,而不會構成305才對。

如果乙真的有動手推乙子,就要討論乙主觀上的犯意,到底是305的犯意、殺人的犯意還是強制罪的犯意。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29 23:01 |
Akai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某甲女見正讀國中的乙子不學好 大為失望 一日盛怒之下將其帶至橋上
聲言欲將其推落橋下 但乙子在掙扎時為路過的警察丙所阻 某丙講其母子帶回警局處理
請問甲的刑責為何

試論:

依照社會經驗 為子失望不會殺之 失望的一大堆 殺子的沒有半個 個人認為主觀上無殺人犯意 非殺人罪

強制罪? 客觀上很難完成 一個婦女能對國中男生強暴 脅迫? 反過來還有可能

最多就是恐嚇危安罪 還是得依照社會經驗 這種恐嚇在教育上都有啦[快吃飯 不然打死妳 再偷錢我打斷你手腳 再打電動我戳瞎你眼睛等等] 程度上該不該論罪 可不可以阻卻違法罷了 個人認為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秩序 大家都這樣 沒人因為教育真的傷害自己孩子的 沒有實質的違法性 不應繩之以法

結論: 無罪 或依照家暴法相關規定處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0 16: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9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