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于 2013-04-30 08:14 发表的:
原行处的执行是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来停止的
但就是最后一个"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扰着我....
怎样翻译都不通阿!!!!!!!!!
该无视他吗...
先说小弟看法~
猜你行政法考的是选择题~ 所以你对一些行政法的概念不是融会贯通~ (如果有时间还是要全盘理解,这样分数才会在90分以上)
这时时间不允许下,多做题库~ 可以去阿摩还是甚么?? 忘了? 呵呵~ 我都加入我的最爱滴
这不是帮他打广告,而是他已累积一些人的贡献,有使用价值 网址
http://yamol.t...n.php可以去做看看~ 上面会有人对题目解析在上面(小弟也解析过几题)~
就你上面的问题:
"并非维护重大公益利益"所必要者--->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不一定需要以维护重大公益利益为考量。所以你忘了他或忽视他都可~
公益考量是83.84条,这里会出现,就是要跟公益考量原则做区隔
事实上,此条文要件原本只有二个那就是:
[1.合法性显有疑义 或 2.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并非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但"急迫情事"为考量停止执行重点,所以也纳入要项之一 (90裁345)
小弟只能说到这~ 因为考试要有取舍~ 如果一直钻,只是浪费时间~不符经济效益~
倒是考以跟你说~如何记忆:
停止执行:1.合法性显有疑义 2.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 3.有急迫情事 不须考虑公益~ (93.94)
考量公益~为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属情况裁决,驳回诉愿,损害赔偿,国赔协议。(83.84)
这里又可导出...违法不当之处份,是损害赔偿;(所以损失补偿就是合法之处份)
看到就归纳一下~ 呵呵
加油~ 不要再钻了~ 还有其他科目要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