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於 2013-04-30 08:14 發表的:
原行處的執行是可以依職權或申請來停止的
但就是最後一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擾著我....
怎樣翻譯都不通阿!!!!!!!!!
該無視他嗎...
先說小弟看法~
猜你行政法考的是選擇題~ 所以你對一些行政法的概念不是融會貫通~ (如果有時間還是要全盤理解,這樣分數才會在90分以上)
這時時間不允許下,多做題庫~ 可以去阿摩還是甚麼?? 忘了? 呵呵~ 我都加入我的最愛滴
這不是幫他打廣告,而是他已累積一些人的貢獻,有使用價值 網址
http://yamol.t...n.php可以去做看看~ 上面會有人對題目解析在上面(小弟也解析過幾題)~
就你上面的問題:
"並非維護重大公益利益"所必要者--->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不一定需要以維護重大公益利益為考量。所以你忘了他或忽視他都可~
公益考量是83.84條,這裡會出現,就是要跟公益考量原則做區隔
事實上,此條文要件原本只有二個那就是:
[1.合法性顯有疑義 或 2.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但"急迫情事"為考量停止執行重點,所以也納入要項之一 (90裁345)
小弟只能說到這~ 因為考試要有取捨~ 如果一直鑽,只是浪費時間~不符經濟效益~
倒是考以跟你說~如何記憶:
停止執行:1.合法性顯有疑義 2.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3.有急迫情事 不須考慮公益~ (93.94)
考量公益~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屬情況裁決,駁回訴願,損害賠償,國賠協議。(83.84)
這裡又可導出...違法不當之處份,是損害賠償;(所以損失補償就是合法之處份)
看到就歸納一下~ 呵呵
加油~ 不要再鑽了~ 還有其他科目要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