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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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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一些问题急求解
1.第九百四十三条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

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前项推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 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

二. 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

麻烦高手帮我解释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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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许轩维在2013-11-03 14: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03 13:44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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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明一下:

1.1 占有人对于已登记之不动产,虽已占有,仍无法因占有而行使占有可以拥有之权利,例如已登记之不动产,不能主张长期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1.2 占有人因A而取得占有之状态,不得对A主张所有权以外之物权。

2. A将不动产租给B,而后将不动产卖给C,法律上要保护C,房屋之所有权虽已经由A变更为B,但是C对B仍有继续承租不动产之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 抵押权是从权利,抵押物灭失则原则上从权利应该也消失,但是抵押物有赔偿或其他利益存在时,抵押权之权利性质仍存在

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6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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