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ncingboy 於 2010-04-02 05:15 發表的 :
舉大家熟悉的案子,鐘樹德案-鍾德樹在2000年底,因朋友借了鉅款投資,沒想到那朋友後來換了電話、避不見面,於2001/4/2上午,前往那朋友所經營的心算班理論,兩人爭執後,鍾德樹氣憤的離開並詢問員警如何索回借款,員警表示因為沒有簽借據而難以進行,鍾德樹於是萬念俱灰,心生復仇之心,買了汽油回去心算班理論,理論爭吵過程中,火勢燃起,造成朋友及兩名學童死亡、18人輕重傷…。
這個案子法院判決死刑確定(判決:手段纏酷、泯滅人性、…判處上訴人死刑…),後因廢死聯盟聲援抗議,而至今未執行死刑,若這案子經媒體如此報導…,大家是否又覺得相當不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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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鍾德樹案雖然凸顯出現行制度的矛盾
但還是不能據此廢除死刑
過失或故意?
從他買汽油這舉動要解釋成過失殺人是有點奇怪
但更奇怪的是 過失或故意與否 往往僅是由幾位法官所認定
而過失或故意的判決差別更是天差地遠
我若是法官 我會認定故意殺人 但我不會判死刑
我若是檢查總長 我會提出非常上訴
但我什麼都不是 我只能說司法要改革
如果牽涉到死人或貪官污吏的案件
是否可以成立陪審團來輔助判決呢(得排除特殊團體人士)
過失或故意的認定與判決也不應劃地自限
應從嫌犯的因果關係來決定刑責才是
過失卻造成重大傷亡僅獲輕判合理嗎(職棒假球案也是)
故意買官賣官官商勾結污錢洗錢卻沒死刑 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