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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研究周人参案,不过按照你的描述,并不是那样的。
从罪数来看,三个审级似乎都是一致认为数罪,所以罪名都是分割看待的。
第三审是将行贿罪「发回」,也就是要求二审法院再审一次,并不是「没有判」,而是结果尚未出来,「发回」可不是无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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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25 10:38 |
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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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大的论点有些矛盾,上诉既判力第一个最重要的要件就是:看上级审的法官怎么认定!
  既然杀人跟毁损都想像竞合了,只要判杀人就好啦,还考虑毁损干吗?实务上这样第三审会发回二审更审。这个问题算简单,只要掌握上诉认定就好。
  我再出个问题,例如要是嫌犯犯有伤害、妨害自由跟毁损罪。
  检察官认定起诉认定为伤害跟妨害自由,认为毁损为伤害所吸收,毁损自不在起诉范围之内
  一审认为非伤害迳变更为杀人与妨害自由,被告只上诉杀人罪部分
  二审认为应属重伤害非杀人,且与妨害自由竞合,二审能不能就妨害自由判决?如果他认为毁损非为伤害吸收,系为数罪,可否再就毁损罪判决?
  我的看法:如果二审认为重伤害与妨害自由竞合,依上诉不可分,重伤害与妨害自由属一罪,可以判决。但是毁损认为数罪,未被检察官起诉,自不得判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21:29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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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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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flyghost网友已经说的很详细了,

再跟你交流一个刑诉上关于「案件」的观念,

1、所谓案件有无裁判上一罪关系,应以最终审法院认定的为准,因为法院不受检方起诉见解的拘束,
 
  又上诉审不受下级审法院的拘束,有人称此为「倒果为因原则」,

  说白一点,也就是说不关前面几个说案件是数罪还是裁判上一罪,都没差,
  只有最后一个法院说的才算数。
 
  这也就是单一案件复杂的原因之一呀........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6 21:28 |
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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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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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7 条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 378 条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第 379 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略)
第 380 条除前条情形外,诉讼程序虽系违背法令而显然于判决无影响者,不得为上
诉之理由。

判决没有违背法令要如何上诉三审..
三审为法律审阿

再者..毁损为告诉乃论..但既判力即于毁损乃是采单一案件之观念

这是我的意见...还请多多指导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1-28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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