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
所謂的重大無知
係指誤認自然(因果)法則
並非單純的誤認事實情狀
是以70 年 台上 字第 7323號判例不再援用之原因(誤認被害人身懷巨款)
行為人縱使學經歷豐富
也可能誤認自然(因果)法則
這不是在計算行為人本身的資力問題
如網兄所言:
1.主觀上行為人欠缺犯罪期待利益或無意義,或行為人因自我評估風險而停止犯罪之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仍需具有犯意,但因評估了風險(障礙)而未能既遂
客觀上行為人繼續其行為,犯罪仍可能既遂=>問題是行為人有無評估之時間?或者他有評估?還是未及評估就被阻止?
再來行為人所為是否能夠既遂?
行為人拿的是瓦斯桶不是瓦斯罐,那種泡茶用的小瓦斯桶最輕也有2KG,一手提瓦斯,一手拿噴管,如果他有時間生第三支手來點火
那就會既遂了,,,
http://www.web66.com.tw/w...tId=306028為什麼我要堅持拿噴管?因為如果不拿噴管,瓦斯可能會往後朝自己身上撲來,再來也無法作噴灑的動作
因為出氣口徑大太了,2公斤瓦斯桶拿來上下擺動感覺也很奇怪...
我拿著打火機向手心噴灑瓦斯1分鐘,然後馬上點火得到的結論就是不可能
當然,網兄的依據也是對的!只不過題目所給的條件有限,爭論無益...
==>行為人客觀上行為仍具高度具體危險
這也是能否既遂問題?不能既遂危險何來?
對於此題,小弟爭執點在於行為人有重大無知,而錯認自然(因果)法則...
然其他網友見解不凡...所言有據有理
是一般未遂或不能未遂小弟見識淺薄望勿見笑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前段,係就一般未遂犯之處罰效果所設之規定;後段,則係就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與處罰效果所設之規定。不能未遂犯,既屬未遂犯之一種型態,在立法體例上,應與一般未遂犯有所區別為當,遂就本條前段關於一般未遂犯處罰效果之規定,改列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後段,以使本條成為規範不能未遂犯之專條。
二、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宜改採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構成刑事犯罪。
客觀(未遂)說:未遂犯處罰的根據在於行為侵害法益(保護客體)的危險性,也就是行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結果之高度或然率,
行為人應因這種客觀上實現結果不法的高度可能性而受處罰.(刑總 林鈺雄345P)
高點的解答是一般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