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公車司機,在右側鏡子看到右方乙騎機車與其平行甲要右轉.心想有打方向燈,
應該會看到而讓他先右轉但乙乃被公車撞死.請問甲有何刑責?
一:這是題僅是題目的一小段時: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其理由試說如下:
(一).依題議:甲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
現之.造成乙之死亡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主觀上
發生於客觀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情形(或預見可能
性與迴避可能性).亦未善盡注意義務.職是之故.
甲之行為成立過失致死罪
(二).然.題議中.甲以供車司機為職業益最高法院第
92年第12刑庭決議得知.甲之行為乃完成主業之
行為.因論以刑法276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結論(或小結):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
過失致死罪
------------>以上12行
二.此為全部題目之時(把他寫大.but容許我偷懶):
一.開始說明"業務"之由來.定意及適用範圍(為第一段)
二.最高法院之見解(第二段)
三.應注意事項(對刑法上業務範圍適用之不妥)
結論:題目上事實所發生之情形與上述說明併同審查(包攝).取得結論
三.或是以三段論法+三階論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其理由試說如下:
(一).刑法276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
犯前項之罪者...(因問以下是法定刑所以以"....."帶
過).又最高法院92年第12是刑庭決議所云業務之
範圍...(註一)--->大前提
(二).題示中.甲為公車司機,在右側鏡子看到右方乙
騎機車與其平行甲要右轉.心想有打方向燈,應該
到而讓他先右轉但乙乃被公車撞死-->小前提
(三).結論:甲之行為甲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亦實現之.造成乙之死亡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主觀上
發生於客觀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情形(或預見可能性與
避可能性).亦未善盡注意義務.又上開最高法院刑庭決
議可知.是之故.甲之行為該當過失致死罪-->涵攝
二.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具有違法性.及責任要件
三.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
死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註一:最高法院92年12次刑庭決議
選編判例:
四、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五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包括
主要業務及其
附隨之準備工作與
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
,並非漫無限制,
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
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
業務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
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
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
,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
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