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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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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公车司机,在右侧镜子看到右方乙骑机车与其平行甲要右转.心想有打方向灯,
应该会看到而让他先右转但乙乃被公车撞死.请问甲有何刑责?

一:这是题仅是题目的一小段时: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其理由试说如下:
   (一).依题议:甲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
        现之.造成乙之死亡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主观上
        发生于客观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或预见可能
        性与回避可能性).亦未善尽注意义务.职是之故.
        甲之行为成立过失致死罪
   (二).然.题议中.甲以供车司机为职业益最高法院第
        92年第12刑庭决议得知.甲之行为乃完成主业之
        行为.因论以刑法276第2项之业务过失致死罪
结论(或小结):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第二项业务
过失致死罪

------------>以上12行
二.此为全部题目之时(把他写大.but容许我偷懒): 表情

一.开始说明"业务"之由来.定意及适用范围(为第一段)
二.最高法院之见解(第二段)
三.应注意事项(对刑法上业务范围适用之不妥)
结论:题目上事实所发生之情形与上述说明并同审查(包摄).取得结论


三.或是以三段论法+三阶论

一.甲之行为该当刑法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其理由试说如下:
   (一).刑法276条第二项: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
     犯前项之罪者...(因问以下是法定刑所以以"....."带
     过).又最高法院92年第12是刑庭决议所云业务之
     范围...(注一)--->大前提
   (二).题示中.甲为公车司机,在右侧镜子看到右方乙
      骑机车与其平行甲要右转.心想有打方向灯,应该
     到而让他先右转但乙乃被公车撞死-->小前提
   (三).结论:甲之行为甲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亦实现之.造成乙之死亡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主观上 
     发生于客观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或预见可能性与     
     避可能性).亦未善尽注意义务.又上开最高法院刑庭决
     议可知.是之故.甲之行为该当过失致死罪-->涵摄
二.甲之行为无阻却违法事由.具有违法性.及责任要件
三.综上所述.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第二项.业务过失致
    死罪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注一:最高法院92年12次刑庭决议
选编判例:
四、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五号判例要旨
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
包括主要业务及其附随之准备工作辅助事务在内。此项附随之事务
,并非漫无限制,必须与其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
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上诉人以养猪为业,其主要
业务系从事猪只之生产、养殖、管理、载运、贩卖等工作,倘上诉人
并非经常驾驶小货车载运猪只或养猪所需之饲料等物,以执行与其养
猪业务有直接、密切关系之准备工作或辅助行为,仅因欲往猪舍养猪
,单纯以小货车做为其来往猪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谓驾驶小货车系
上诉人之附随事务。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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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13:34 |
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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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 有多种解法

一、通说 实务架构:

TB部分:
客观构成要件(同故意犯 但无主观构成要件 且无需检讨归责部分 盖已拆成客观注意义务跟预见可能性)
客观注意义务
客观预见可能性
R部分:
同故意犯
S部分:
故意犯之罪责
主观注意义务
主观预见可能性

二、有力说(比较正确的讲法)
TB部分:
(一)客观构成要件(与故意犯完全相同 其将前述客观注意义务与预见可能性 用客观归责理论处理)
(二)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注意义务
     主观预见可能性
R与S部分 均同故意犯

三、林山田师解法
实与第一种无殊 仅名称有别

四、黄荣坚师解法
与第二种无异 唯黄师认 无所谓注意义务存在

除非考试时间不够 不然建议以第一种写法为主 第二种写法多用于时间不足时 但补习班老师有时会直接教第2种
(我也是比较倾向第2种 这个才比较合理 =.=")

比较完整可以参考的写法
可以去找高点金律师的范题或者保成李允呈老师的范题 他们对过失犯的写法都有很详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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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18:36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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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法14的过失,经过学者的加强,变得很多样.那许玉秀大法官的见解如何?谢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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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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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0-28 07: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公车司机甲开车撞到机车骑士乙的行为可能成立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上,甲为公车司机,驾驶公车运客为其主要业务。甲驾驶公车时于转弯时撞到乙,乙因而死亡,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7款,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甲并未遵照规则安全驾驶,据此,甲的行为显有违反客观必要注意义务且具结果之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2.主观上,甲没有撞死乙的意欲,并非故意。依题意,甲能预见车祸的发生会造成乙死亡,但确信有看见方向灯的乙会先让行,而不会导致车祸,依第14条第2项:「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甲属于有认识过失。
(二)违法性及责任:
    依题意,甲并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
(三)结论:
    甲成立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表情 以上小弟不懂装懂的见解,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小弟对此架构有点问题,个人意见请不要介意。修改如下:
公车司机甲开车撞到机车骑士乙的行为可能成立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上,甲为公车司机,驾驶公车运客为其主要业务。甲驾驶公车时于转弯时撞到乙,乙因而死亡,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原因结果)。
  2.主观上,甲对于乙死亡结果虽非故意,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甲并未遵照规则安全驾驶,乃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此于一个小心谨慎的驾驶人所有应之注意义务,甲不慎撞及乙,显违反客观必要注意义务。(行为不法)

  3.甲的行为违反客观必要注意义务且对于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具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结果不法)
(二)违法性及责任:
    甲之行为并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
(三)结论:
    甲成立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如有冒犯先说声抱歉,没考上的人意见,没考上都是屁啦
不好意思,目前还在失落中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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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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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0-29 23:24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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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TJQAZ与冰咖啡两位的解题模式
在论述上有何差异
可否请大大们讲解一下
因为我看不出所以然(程度有待加强)
感觉论理上都可以说得通
疑惑中 表情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0:46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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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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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于 2009-10-30 00: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TJQAZ与冰咖啡两位的解题模式
在论述上有何差异
可否请大大们讲解一下
因为我看不出所以然(程度有待加强)
感觉论理上都可以说得通
疑惑中 表情

我跟TJQAZ论述的不同在于「客观必要注意义务&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我是归类在客观构成要件,TJQAZ则是放在主观构成要件。

刚刚回顾了T大的文章,发现原因结果、行为不法、结果不法等用字。
发现跟金律师书上的用语一样,所以又去翻了金律师的书,
于《刑法总则-经典题型》2-330 页 ,金律师在过失犯判断思考流程的树状图中,
将其归类在客观构成要件之下。
由于小弟我刑法学得差强人意,不敢妄下定论,参考看看啰。

-------------------------------------------------------------------------
补充:

小弟后来又去翻金律师的书,发现有其他的例题,他过失犯的解法是跟TJQAZ大讲的一样表情

果然...虽然这本书本多人推荐,不过毕竟还是存在剪贴的缺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06 11:34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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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0-30 09: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跟TJQAZ论述的不同在于「客观必要注意义务&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我是归类在客观构成要件,TJQAZ则是放在主观构成要件。

刚刚回顾了T大的文章,发现原因结果、行为不法、结果不法等用字。
发现跟金律师书上的用语一样,所以又去翻了金律师的书,
于《刑法总则-经典题型》2-330 页 ,金律师在过失犯判断思考流程的树状图中,
将其归类在客观构成要件之下。
由于小弟我刑法学得差强人意,不敢妄下定论,参考看看啰。

???奇怪,看你说查金律师的,我刚刚查了(也是高点金律师),架构跟我的主客观论述一样。
小弟我刑法学得不好,SO~参考就好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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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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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1 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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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与冰咖啡大大怎么都说自己跟金律师的架构一样阿?
表情 小弟我更迷糊了
我个人直觉反应
客观必要注意义务&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应该是要在主观构成要件讨论
那个是对的呢? 表情
恳请两位大大在告知一下
大恩不言谢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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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01:00 |
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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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必要注意义务&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如果按林师的讲法 它是在客观构成要件里 过失犯并没有所谓的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注意义务=行为不法部分 客观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结果不法

就算你采黄师的讲法 它也不会存在主观构成要件中 依旧在客观构成要件中 它会等同于客观归责的部分
而黄师的体系中 他认为过失犯跟故意犯相同 所以会有主观构成要件存在
如果要操作在实例上就会变成:
客(T)=故意犯客观(T)涵摄
主(T)=
1.行为人欠缺故意 可能有过失
2.引述14条定义
3.检验有无欠缺主观预见可能性 如未具 即可认行为人具有过失 是故行为人将(T)该当

过失犯会这么奇怪 是因为古典犯罪论演进到现在折衷论时 在罪责部份演进不够完整之故
故意 过失在这两个部分定位跟本完全不同
变成说 明明现在采的是规范罪责论 体系却又回到心理罪责论部分 搞到一堆学生快抓狂

小弟的想法是 反正目标是要考上
就是挑最多人用的几个体系背起来就是了
真不会写就多练几题丢给老师看 直到老师觉得可以就行了
又不是要做学问 考试也不会考过失犯的来由

管它那么多....不是吗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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