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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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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3 13: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若知B在房內,不轉灣直直入如何?
(二),看到傷得好的仇家,不救助如何?
.........................
個人管見
(一)不轉灣直直入(刹車失靈),黃榮堅師的不作為犯之風險.刹車失靈(有過失,沒保養好)(危險前行為)....(不轉灣而殺人)致撞死人.
  若明知此人是計劃要殺的人,則殺人手段沒有一定......成立故意殺人罪.(因題意人在內而往而格殺之,知其在內),故用車殺之.
(二)仇家被傷害,成立過失傷害,而且也一直過失傷害.有救助義務嗎?沒有未遂,沒有中止,因為結果已發生.有救助頂多刑57以下量刑參考(機目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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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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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的一個危險前行為(傷及兩個法益),有救助義務(2個),有兩個不作為,值得討論.
另外,過失重傷後,故意不救助,而人死了:
單純套構成要要件,則
1過失重傷....到致死出現
2.....不救助....死........
則(過失重傷)和(不救助),均對後來出現之結果(死),均有條件因果(累加因果)及客觀歸責...故評價上僅成立同一行為人前之一過失,後之2不作為故意殺2人,想像競合成立不作為殺人罪.(殺人吸收傷害)(有問題是過失傷害,轉為殺人故意的犯意轉換)
當然也可採數罪併罰,如冰大的.不過,行為人的刑罰則不同.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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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吸收關係)...這一部分,我的用語要改進.

後來所舉的心中想...,動機,不影響其認知兩人重傷可能致死的故意.

類似這種題目,還要加(經鑑定後,若救助不會死)的條件.
即甲看到乙丙兩人必死無疑,救不救助不影響其之前的過失致死罪責,但也沒有之後的不作為殺人問題.

請大大們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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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撞人重傷---過失重傷罪
當事人有救助義務
不履行而致死
不可以論殺人罪
而改以過失致死罪
簡單的實務---肇事逃逸
那一次是殺人罪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04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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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時的故意   係指時點的特定

2.行為時的故意   還要是該行為的的故意   也就是行為的特定

掌握兩個特定 才是刑法討論的故意 以往本版討論故意皆常混淆   總算有人提出分別的問題 值得嘉獎啊

簡析第1例
A欲殺B 不料開車不小心撞死B
首先如A已經預備要殺B,在客觀上已該當殺人預備的假設下,此時該特定殺人預備的行為要探討有無預備殺人的故意,但一般教科書上原則上會簡化為殺人故意,所以很多人常常混淆,認為此時的故意就是殺人故意271I的始點,其實並不是

通說認為所謂的殺人故意(271I)指的是著手時的行為故意,因為著手的定義係侵害該特定法益有直接密切的關係,從而通說認為特定行為著手時的故意方為該特定行為的故意。

因此本案根本不具備271I的殺人故意,充其量在滿足前述假設的前提下該當271III的殺人預備犯,而不該當271I的故意!

然而由於該行為被另1個行為超越,也就是一個過失的行為而致B死亡,該過失的行為與前面的行為並非同一行為,所以並非是同一個特定的行為,自然有其另外的主觀要件;而該主觀要件如該當過失則為276I過失致人於死!

由於是兩行為不同時侵害一法益,管見認為應該數罪併罰!
惟如該時間點十分密接,應否完全忽略容有爭議,不過即使採數罪併罰在科刑時也當考慮此點,而加以緩和!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4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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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及丙成重傷,甲下車觀看,發現原來是仇人乙,而甲和丙不認識
假如,
甲1.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甲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
以下以若救能活,不救必死(不作為的著手認定)的前提:
甲1.1客觀重傷.........死(有原因力)
甲1.2 過失
甲1.3     不救助...死(等價原因力)
甲1.4     故意
若看甲1.2+甲1.4...犯意改變,........則故意不作為殺人罪吸收過失重傷

但若
乙1重傷.....致死
乙2過失...可預見(客觀上,但主觀沒有)
過失重傷致死?刑法無規定.
則以過失行為對致死有原因力來看,...則成立過失致死(而吸收過失致重傷).
所以是,過失致死(284)加重結果犯.

則乙和甲的情形,是有區分的
...............
若是救也是死,不救也是死
則有下車查看
1,過失致死(等乙丙死)(二年以下)
2,過失致死(看了就走)
..........
救能活,不救必死(有下車查看.
1故意不作為殺人罪(等乙丙死)(10年以上)
2故意不作為殺人罪(看了就走)

...........
沒有下車查看:
看是否救必活,或救仍死,沒有認知....
可能成立未必故意,或沒有任何故意
刑法185-4逃致死?(6個月以上)
肇事遺棄罪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276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71(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一來殺仇人,反而不負殺人罪責的方法,就是車禍而逃走.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4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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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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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先進的解答.....小弟大概了解了....感謝!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1-05 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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