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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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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有这种事?那儿可学?如何用?作什么用?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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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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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问一下,我没查到林老师在间接正犯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的分类?
请问冰大,这个分类在哪里看到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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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5 13: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请问一下,我没查到林老师在间接正犯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的分类?
请问冰大,这个分类在哪里看到的?

嗯...我也找不到。

我是看参考书上面的整理,注明整理自林山田,刑法通论(下),第66页以下说明。
不过这本书应该是参考九版的,我手上是十版的。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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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5 11: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催眠喔刑法221(强制性交罪).224(强制猥亵)也有阿

非法律上之行为.用一个实务学说可以看得到
EX:甲拿枪抵着乙的头.要乙去抢银行.结果成功...
1.乙在学说上.应该次欠缺意图不法或是期待可能性上排除
2.实务见解认为.因为甲强将枪抵着乙的头.要乙去抢银行
以致甲有犯罪得决议支配.而乙对银行的财产侵害不就是
故意过失吗...就是非刑法上的行为


实务见解真是让我惊讶表情
乙虽然受迫去抢劫银行
主观然当然还是有故意阿,阿不然是不小心抢劫银行吗表情
甲虽然有支配,但也不是100%支配乙的思想阿!(100%支配...除非是超能力。)

实务这种见解,
反而比较会让我想到法律门外汉的说法:

A:「你干麻打他?」
B:「我又不是故意的,是他自己白目先惹我。」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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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适用无故意过失应该会比较简单:
举个例子.但是不知道是不是?
EX1:
甲欲杀乙.在乙走斑马线之时.丙开车经过.此时丙是朝之乙方向去开去
于是甲直接对丙车的轮胎开一枪.使丙车失控朝着乙的方向将乙撞死...
EX2:
甲乙二人皆为医生.某天急诊室送来了这重伤患丙.甲看到原来是仇人
于是在进行手术之际.将针筒灌入氰化物.由医生乙来施打....

上述的两个行为人EX1的丙.EX2的乙主观上即可能为刑法上12条所称
之无故意过失...其实EX2中实际上医生可能至少是有疏失.因为在施打
前应该先认定该用药物品的品名名称.但为求铺成适用之故已固不待论
--------->以上为个人乱解释的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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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到底是什么东东?
不是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吗?
还是被阿飘附身的行为,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5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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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5: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到底是什么东东?
不是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吗?
还是被阿飘附身的行为,表情


我猜是:欠却意思支配却有身体动静的非法律上行为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5:26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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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5: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到底是什么东东?
不是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吗?
还是被阿飘附身的行为,


这位老大:
能否请您先指导:
何谓<法律上的行为>?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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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11-15 17:0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这位老大:
能否请您先指导:
何谓<法律上的行为>?

^^

老大??表情
小弟现在的等级只是小人物而已
您问小弟何为"法律上"的行为表情
 表情 这个问题会不会太广了,
因为小弟书读的不多,实在无能为力,表情
所以小弟只能说说刑法上可评价的行为
依我的恩师周老师所言,
周曰:刑法上的行为,为行为人意思表示.身体动静,(有些法律仅需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周曰:犯罪行为乃不法行为,即为构成要件该当且无阻却违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坏人做坏事,坏事为不法行为,即指犯罪行为

以上只是小弟听来的,
我想您应该早就懂了吧!
可以说出法律上的行为,我想您书应该读很多
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5 19:34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5 19:14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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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08:51 发表的 催眠行为: 到引言文
小弟看书时,看到间接正犯之类型这一部分,发现林山田老师的分类和我之前读的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师的分类多了一个「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林师上面举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学可以掌握的吗?实务上,有过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吗?又如果排除催眠,这个类型还可以举什么行为当例子?

在此先谢谢回答的大大表情



表情 真想催眠阅卷老师表情......


举个例子不知道对不对
甲乙是夫妻 因为债务 所以乙心生厌世之心 而神智不清(精神耗弱)
因乙之前有保高额的意外险 受益人是甲
所以甲藉着带乙出去散步的机会 使乙不自觉的走向快车道
导致乙遭来不急煞车的驾驶丙撞死   丙因没有故意过失所以排除犯罪
而甲则成立加工自杀罪(或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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