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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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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催眠行為

小弟看書時,看到間接正犯之類型這一部分,發現林山田老師的分類和我之前讀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師的分類多了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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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08:51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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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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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利用夢遊的人,不過我也還沒學會怎麼利用。
例如利用人的神經反應,敲膝蓋骨小腿會自動彈起,用這種動作去踢人。不過要踢很久才會達到傷害的程度。
例如推人去撞他人的玻璃門,被推的人的行為也不能算是行為,所以毀損的結果也應該由推的人來算;但是這時候推的人會以直接正犯來論罪。

一個沒有讀通刑法的人的個人意見,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5 09:04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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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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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5 09: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例如利用夢遊的人,不過我也還沒學會怎麼利用。
例如利用人的神經反應,敲膝蓋骨小腿會自動彈起,用這種動作去踢人。不過要踢很久才會達到傷害的程度。
例如推人去撞他人的玻璃門,被推的人的行為也不能算是行為,所以毀損的結果也應該由推的人來算;但是這時候推的人會以直接正犯來論罪。

一個沒有讀通刑法的人的個人意見,敬請指導~~~


的確......不過大大舉的例子都是行為支配,是屬於直接正犯之範疇。

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與行為支配不同。

意思支配比較高干...表情


一個基礎觀念沒弄懂,卻出來誤導正在與考試搏鬥的考生們的人的個人意見,敬請指導表情
(純粹好玩而已,僅此一次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09:18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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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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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蠱算嗎?利用下蠱控制他人…
我不會喔,只是突然想到,來亂的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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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15 09: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下蠱算嗎?利用下蠱控制他人…
我不會喔,只是突然想到,來亂的啦~ 表情

下蠱 是科學無法掌握之行為,我國法律是不罰的(屬於迷信犯之範疇)。

不過聽說在泰國有罰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0:01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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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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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08:5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小弟看書時,看到間接正犯之類型這一部分,發現林山田老師的分類和我之前讀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師的分類多了一個「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林師上面舉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學可以掌握的嗎?實務上,有過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嗎?又如果排除催眠,這個類型還可以舉什麼行為當例子?

在此先謝謝回答的大大



真想催眠閱卷老師......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
也就是說利用他人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如下迷幻藥,將他人汽車剎車弄失靈,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沒有猜對表情 
對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罰了,表情

還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嗎?表情 那我豈不是不能玩了嗎?
好想再玩一次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5 10:31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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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0: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
也就是說利用他人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如下迷幻藥,將他人汽車剎車弄失靈,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沒有猜對表情 
對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罰了,表情

還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嗎?表情 那我豈不是不能玩了嗎?
好想再玩一次表情


真的耶!我都沒發現328有! 感謝大大表情
下迷幻藥!從來沒想過這點! 酷...! 大大一定常做,不然怎麼會想到。表情
不過328看起來比較是像直接正犯的論述 ( 謎之音:廢話!刑法裡面又沒有間接正犯之規定。)
那這樣其他諸如殺人罪、竊盜罪、搶奪罪等可以類推適用嗎?( 無論在直接正犯或間接正犯上。)
(謎之音:又來!基於罪刑法定,刑法禁止類推適用。)
(另謎之音:放屁!那間接正犯罰是罰爽的喔? 通通違反罪刑法定。)

拍謝!因為我沒讀刑分,所以很多觀念都不懂表情


玩太多次人家會說你沒風度,所以...要假裝一下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15 10:5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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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0:5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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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0: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
也就是說利用他人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如下迷幻藥,將他人汽車剎車弄失靈,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沒有猜對表情  
對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罰了,表情

還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嗎?表情 那我豈不是不能玩了嗎?
好想再玩一次表情



催眠喔刑法221(強制性交罪).224(強制猥褻)也有阿

非法律上之行為.用一個實務學說可以看得到
EX:甲拿槍抵著乙的頭.要乙去搶銀行.結果成功...
1.乙在學說上.應該次欠缺意圖不法或是期待可能性上排除
2.實務見解認為.因為甲強將槍抵著乙的頭.要乙去搶銀行
以致甲有犯罪得決議支配.而乙對銀行的財產侵害不就是
故意過失嗎...就是非刑法上的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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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10: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 謎之音:廢話!刑法裡面又沒有間接正犯之規定。) 


刑法裡面有間接正犯喔.雖然他是法理再刑總裡面沒有
但是刑分裡我有看到一條:

刑法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僅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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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被指導了,
1.我覺得故意跟過失還是刑法上的行為。
2.假設間接正犯之類型這一部分,以林老師的分類中「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以文義上來說
  好像指包含所有意思支配及身體動靜的行為,但欠缺刑法上性質。
  這個行為要成立欠缺刑法上性質只有欠缺意思支配或欠缺身體動靜兩種情形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我想應該很難成立合法行為但欠刑法性質的行為。
  間接正犯以意思支配,所以欠缺意思支配的情形也不成立。
  剩下的只有欠缺身體動靜。可是欠缺身體動靜就成了幻想犯。
如果是幻想犯那就好處理了。
或者我想是不是「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應該在表達阻卻違法行為或無責任行為。
那前面大大說的故意或過失應該都有成立的機會。

一個沒有讀通刑法的人的個人意見,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5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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