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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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傷....下車(救了不會死)...酒駕+逃跑+不作為殺人 .......... 酒駕(繼續犯),不因其下車再上車,重算一次,故只有一次 撞傷(狀態犯)+毀損(不罰過失犯)和酒架實行行為重疊..(夾結出現) 逃跑,做為不作為犯的實行行為,評價上如何?(實行行為重壘)(或是以前的連續犯)(採吸收,只能算不作為殺人)(因為同方向的原因力)(而逃跑的法益?) ..... 所以最後是一行為,因為酒駕(繼續犯),而出現過失傷害(毀損,不罰過失犯)+不作為殺人(逃)... 如何評價才不會過重? 數罪併罰,太重 吸收只留不作為殺人,則附送其他,也不好.
不採遺棄致死(因為是加重結果的結果是過失犯)
.............. 不過,為避免答非所問,因為只問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84條之5 肇事逃逸罪? 答案:依充足構成要件來判斷,及不具阻卻事由,當然成立. 其他的亂說.
若是: 酒駕+撞傷....下車(救了還是會死)...酒駕+逃跑+過失致死 結論就不同.但就題問的還是成立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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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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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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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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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為數,在一行為如論判斷是: 1主觀說:一個犯意,即一個行為 2客觀說:看外在的行為(自然行為) 3TB說:用法律構成要件來判斷,其行為數 4綜合說: ........... 本來是過失傷害,但因為下車(看了)(救而不死)(卻不救(主觀殺人犯意出現)....發生作為是逃,遺棄,不作為殺人同時出現,結果人死了.因為逃,遺棄和不作為(同時出現),一行為.故只評價不作為殺人(罪質沒有規定到死)(一行為想像競合的結果)(但逃是成立的185-4)(遺棄也成立) 又前行為過失傷害,因為後行為臨時犯意升起,算兩個行為,則數罪併罰. 但若用實行行為有重疊,夾結出現,(過失傷害,酒駕)與(酒駕,不作為殺人(294I,185-4)),一行為犯數罪,想像競合.論不作為殺人足以評價. 接下來的就要談: 1競合論足以評價:罪與罰嗎? 當然294II,可以談一下是否成立.管見是不成立.按致死是過失行為,查本件下車查看知不救可能或必死,為故意犯,因此不成立294II.但成立294I,但同理和逃(185-4)為同時發生(實行行為重疊),一行為論競合. .........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請指正. 不過原PO的問點在185-4是否成立,談其及爭點,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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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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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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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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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肇事後, 1.下車看後,再逃會成立不作為殺人 2.,撞到就逃,就成立遺棄致死 3.如果某甲以傷害故意開車撞乙,後逃會成立什麼罪? ................... 3 傷害故意,人傷沒死,成立故意傷害+新行為肇逃(185-4)(主觀上,本來就要跑的,一個犯意而已),但行為上卻有傷害和逃 採客觀說:兩個行為,兩法益,成立兩罪,依50數罪併罰. 採實行行為:重疊或密接,且計劃中犯意一個.應一行為論想像競合.(健康,不跑的義務) 不罰後行為:故意傷害,不跑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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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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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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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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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肇事逃逸.相關判解 87上2395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98上5583判決: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 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此觀其立法理由 所載:「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 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 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等情自明。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 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 行為人對肇事有否過失,本非所問。 --------->附上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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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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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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