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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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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於 2009-11-16 00: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提醒一下   版大的題目有個陷阱
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 皆不是行為時的故意喔
怕有同學沒注意到 導致整個解題方向偏了


其用刑法第一條"行為時"之觀念去判斷.就知道是前故意或是
事後故意是可有可無的單元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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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於 2009-11-16 00: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應該都具有知與欲   也就是說 是故意的

以開版大的例子 有下列幾種情形
1.撞到後被害人馬上死   行為人逃跑   <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

2.撞到後被害人沒死   行為人逃跑   <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

3.撞到後被害人陷於無自救力 行為人逃跑後   被害人才死
這比較複雜一點   要套用加重結果犯的概念
原本應該要以肇事逃逸的加重結果犯論處   但是法無明文
所以適用 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   也就是<遺棄因而至人於死>

把關鍵字記起來 就可以快速判斷題目的爭點
希望有幫助到同學們


這裡可以用到95上2421判決要旨.當185-4與294-2之時應該論以294-2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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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傷....下車(救了不會死)...酒駕+逃跑+不作為殺人
..........
酒駕(繼續犯),不因其下車再上車,重算一次,故只有一次
撞傷(狀態犯)+毀損(不罰過失犯)和酒架實行行為重疊..(夾結出現)
逃跑,做為不作為犯的實行行為,評價上如何?(實行行為重壘)(或是以前的連續犯)(採吸收,只能算不作為殺人)(因為同方向的原因力)(而逃跑的法益?)
.....
所以最後是一行為,因為酒駕(繼續犯),而出現過失傷害(毀損,不罰過失犯)+不作為殺人(逃)...
如何評價才不會過重?
數罪併罰,太重
吸收只留不作為殺人,則附送其他,也不好.


不採遺棄致死(因為是加重結果的結果是過失犯)

..............
不過,為避免答非所問,因為只問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84條之5 肇事逃逸罪?
答案:依充足構成要件來判斷,及不具阻卻事由,當然成立.
其他的亂說.

若是:
酒駕+撞傷....下車(救了還是會死)...酒駕+逃跑+過失致死
結論就不同.但就題問的還是成立逃跑.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7:04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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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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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個問題,請大大解惑
為什麼肇事後,
1.下車看後,再逃會成立不作為殺人
2.,撞到就逃,就成立遺棄致死
3.如果某甲以傷害故意開車撞乙,後逃會成立什麼罪?

以上小弟真的霧剎剎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6 10:01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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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為數,在一行為如論判斷是:
1主觀說:一個犯意,即一個行為
2客觀說:看外在的行為(自然行為)
3TB說:用法律構成要件來判斷,其行為數
4綜合說:
...........
本來是過失傷害,但因為下車(看了)(救而不死)(卻不救(主觀殺人犯意出現)....發生作為是逃,遺棄,不作為殺人同時出現,結果人死了.因為逃,遺棄和不作為(同時出現),一行為.故只評價不作為殺人(罪質沒有規定到死)(一行為想像競合的結果)(但逃是成立的185-4)(遺棄也成立)
又前行為過失傷害,因為後行為臨時犯意升起,算兩個行為,則數罪併罰.
但若用實行行為有重疊,夾結出現,(過失傷害,酒駕)與(酒駕,不作為殺人(294I,185-4)),一行為犯數罪,想像競合.論不作為殺人足以評價.
接下來的就要談:
1競合論足以評價:罪與罰嗎?

當然294II,可以談一下是否成立.管見是不成立.按致死是過失行為,查本件下車查看知不救可能或必死,為故意犯,因此不成立294II.但成立294I,但同理和逃(185-4)為同時發生(實行行為重疊),一行為論競合.
.........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請指正.

不過原PO的問點在185-4是否成立,談其及爭點,答非所問.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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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肇事後,
1.下車看後,再逃會成立不作為殺人
2.,撞到就逃,就成立遺棄致死
3.如果某甲以傷害故意開車撞乙,後逃會成立什麼罪?
...................
3 傷害故意,人傷沒死,成立故意傷害+新行為肇逃(185-4)(主觀上,本來就要跑的,一個犯意而已),但行為上卻有傷害和逃
採客觀說:兩個行為,兩法益,成立兩罪,依50數罪併罰.
採實行行為:重疊或密接,且計劃中犯意一個.應一行為論想像競合.(健康,不跑的義務)
不罰後行為:故意傷害,不跑才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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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肇事逃逸.相關判解

87上2395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98上5583判決: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
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此觀其立法理由
所載:「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
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
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等情自明。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
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
行為人對肇事有否過失,本非所問。
--------->附上兩篇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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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I:須有故意
185-4:為客觀處罰條件(死傷,不必認知,但肇事要認知?)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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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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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6 11: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94I:須有故意
185-4:為客觀處罰條件(死傷,不必認知,但肇事要認知?)

嗯...要有認知,否則無具備肇事逃逸的故意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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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至少要知道出車禍.至於有無死傷,那是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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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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