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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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敝人以為,兩者非相同的東西: 兩顆彈只中一顆,惟無法認定是誰甲抑或是乙的子彈, 此時因 事實不明,依 罪疑惟輕各論未遂。 而下毒是 多數條件併合才導致結果發生。 --------------以上回8G大,以下回Q大------------------ 甲、乙個別下1CC之毒,加起來2CC正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如果放在條件理論,無論是甲或乙下的行為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具因果關係。 惟 刑法乃個人罰法,而非連坐罰法,甲、乙各別之藥量均不足以致死,焉能併合後均要甲、乙負以既遂刑責?(上一行黑體字是瞎掰的,如有與任何書雷同,純屬巧合。)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6 22: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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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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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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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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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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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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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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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2:40 發表的 : 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敝人還是堅持,累積因果之所以不論以既遂並非是罪疑唯輕。 罪疑唯輕是指 事實不明, 用子彈的案例來講,就是 不知道打死丙的子彈是誰發射的。 而累積因果,是指複數條件累積導致結果之發生,而各條件單獨運作之下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所以成立未遂。 也就是說,並不是不知道是甲毒死丙,或是乙毒死丙(非事實不明) 而是甲、乙兩人個別根本不可能毒死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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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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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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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因果,即然分開無原因力,則非事實不明,而是無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見解) 不過,換個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個一半,也不會死的,豈不又都有原因力了.這筆帳算誰的?都算好了.那誰先誰後,來個接力,後面那一個才是真凶,前面那一個是不能犯(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認為只要5克致命,卻不會致命),後面那個也是重大無知,只是客觀上在後面,所以算他的帳?合理嗎?(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來個罪疑唯輕,論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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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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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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