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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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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竊取丙宅,並令未滿14歲之丁未乙把風,試從民國94年刑法第29條修正前、後之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甲乙丁之刑事責任為何?

一.乙=306+320+18=因無罪責而不罰(修法前後皆同)
二.丁=
1.現行法(320+30+18)=因無罪責而不罰
2.修法前,依30條第一項,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幫助犯(把風另有正犯討論空間)
,此為嚴格從屬性因乙無罪,故丁不成立犯罪
三.甲的刑責
(一)(94年修法前)
1.甲對乙的行為甲利用未滿14的乙犯罪,因嚴格從屬性無法成立教唆犯,甲成立320的間接正犯
2.甲教唆丁幫助乙的行為,為教唆幫助,以幫助犯來論
幫助犯為嚴格從屬性,故甲不成立犯罪,理由同丁
3.結論:甲成立320的間接正犯
(二)現行法,
1.甲對乙的行為:限制從屬性,甲成立306+320+29
2.甲教唆丁幫助乙的行為,限制從屬性.甲成立320+30
3.結論:甲成立320+29(教唆VS幫助僅論教唆)


舊法已忘,新法不熟,所以您還是忘了它吧!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2-07 09:06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6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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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小孩有無保安處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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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07 09:0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個小孩有無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於少年觀護所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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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2-07 09: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化教育於少年觀護所表情

可以去新竹誠正中學及高雄明陽中學就讀。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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