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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tillibeta 于 2009-12-13 09: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延伸的好
我也想知道....[/quote]


哈~有关客观可预见,本版曾经有过精采讨论,何须赘言,有兴趣请参阅 表情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25887&page=1#p5883770

其次,对于应付国考刑法的考生而言,个人心得,不要尽往细节处钻研,而应该尽量往大处着眼
例如对于加重结果犯,仅须掌握故意+过失原则,对于判断加重结果犯自然应付裕如
因此,个人判断
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某甲最后一拳挥向乙的脸,乙滚到马路中央遭公车丙辗毙,某甲应负何种刑责?伤害致死罪之加重结果犯
甲于阳台上殴打乙,乙因中拳失去平衡,坠楼而亡~ 伤害致死罪之加重结果犯
甲拟教训乙,却因下手过重,失手打死乙~伤害致死罪之加重结果犯
甲拟伤害乙,乃趁乙不注意,以尖刀朝向乙手臂猛刺,不意乙听到声响,回身查看时,该尖刀竟刺入乙之心脏,经送医急救,仍药石罔效~伤害致死罪之加重结果犯

至于实例题上,诠释加重结果犯,有人以刑法13条(应注意,未注意....)或相当因果关系(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甚至以违反有良知与理智而小心谨慎之人应注意之客观性标准,来诠释加重结果犯,均无不可

当整理1套写法后,跳过他吧!
刑法虽然主题不多,却很需要主题式整理,当这样按步就班,对每一个主题加以整理,其实应付刑法考试不难

以上是小的对于初次准备刑法国考考生的1点建议。
呵,我在说什么?言不及义,来乱的,别理我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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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3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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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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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客观可预见系指下例何意?
1.一般人站在行为人的立埸,去看客观事实
2,一般人在客观上看客观事实
====================
其实晚辈有此一问,是因为,
如果客观预见可能性,系指1
那A就"可能"因B的共犯剩余行为,而不成立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但如是2
A"一定"会成立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理由:
因为同为,一般人看B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成立致死的结果
如果一般人皆认为此伤害行为会造成致死的结果,
那为何A无法预见呢?

因此晚辈才会有此一问
因为晚辈资料不足
所以请了解的大大解惑.
谢谢!表情
牛肉面吃到饱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4 13:54 |
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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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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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拍拍手....
有个跟这没有关系的问题...
lai0913 大大...
为什么可以用照片当个人头像啊?
怎么用的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4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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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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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客观可预见系指一般人在客观上看客观事实,但为什么讨论时,各方见解互异 表情
兹以本版讨论题目为例: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某甲最后一拳挥向乙的脸,乙滚到马路中央遭公车丙辗毙,某甲应负何种刑责?

以下摘自洪大
加重结果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一)故意实行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二)加重结果须因过失行为所导致(三)刑法对加重结果设有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又加重结果必须与基本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参照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而属客观可归责者,始足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加重结果与基本成要件的实现,虽具有因果关系,但却非属客观可归责者,责仍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林山田-刑法通论)。
结论:甲不构成伤害致死罪。

以下摘自樱桃妹:
(三)刑法上之加重结果犯系以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客观上有预见之可能,能预见而不预见者。   (请参照94年台上1340号判决、刑17)
(四)依题所示,行为人甲于马路旁殴打被害人乙,依社会一般通念,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ㄧ切事实为客观事后审查,均得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在马路旁殴打他人是极可能有车祸情形发生。
  故当甲故意对乙施予伤害时,却不慎将乙欧入车道遭公车辗毙。虽乙的死因是遭公车撞死,而非由甲直接给予的伤害而造成;但乙会被公车撞死的原因乃是因甲将乙欧入车道之伤害行为所导致。
  依『事实因果不中断理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两者间具有相当之因果关系,依刑277第二项前段应成立因伤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结论:甲构成伤害致死罪。

以下摘自LU大大(姑且论为折衷派):
在本案 应该分别讨论 也就是说甲可能有杀乙的知和欲 他明知有危险但仍然容许其发生 此时甲有杀人故意
反之事实上也有可能 甲并没有要乙死的欲 他只是想好好的揍乙而已根本就不想乙死(非常舍不得乙死因揍乙太好玩了)从而甲有伤害的故意却无杀人的故意
由以上可知,正反辩论双方引用学说、论据并无不同,但在结论上却大相迳庭 表情
再引据La大论点如下
但如是2
A"一定"会成立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理由:
因为同为,一般人看B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成立致死的结果
如果一般人皆认为此伤害行为会造成致死的结果,
那为何A无法预见呢?
表情 表情 表情
管见以为,差异点就在于一般人的经验。但是解题者往往从自我角度出发,并以之为社会通念,因此引据学说、判例相同,但是结论各异
表情 小的以为,要培养一般人的看法,不妨到书店去遍阅题型,并只看题目与结论。花个1下午,看过几百题之后,自然能培养出社会通念的直觉,否则公婆各自有理,辩论不知伊于胡底了。
以上为小的乱说,别介意,忘了它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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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4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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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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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14 23:4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所谓客观可预见系指一般人在客观上看客观事实,但为什么讨论时,各方见解互异
兹以本版讨论题目为例: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某甲最后一拳挥向乙的脸,乙滚到马路中央遭公车丙辗毙,某甲应负何种刑责?
以下摘自洪大
加重结果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一)故意实行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二)加重结果须因过失行为所导致(三)刑法对加重结果设有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又加重结果必须与基本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参照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而属客观可归责者,始足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加重结果与基本成要件的实现,虽具有因果关系,但却非属客观可归责者,责仍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林山田-刑法通论)。
结论:甲不构成伤害致死罪。
.......
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某甲最后一拳挥向乙的脸,乙滚到马路中央遭公车丙辗毙,某甲应负何种刑责?

如果是依本题,小弟会认为此为偏离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洪大的见解,个人会比较赞同

再回到本题
为何小弟说如果是2的话
A"一定"是伤害致死罪
理由:
1.如您所言:客观可预见系指一般人在客观上看客观事实
2.也就是说,B的行为是客观可预见,
3.当然A也是可以预见这客观事实,A也是一般人
4.所以晚辈才会认为"一定"会成立

如果是1的话
A"可能"会成立伤害致死罪
因为如客观可预见必需要站在A的立场上看B的行为的话
对于结果,A就不一定可以预见了
所以晚辈才会加上"可能"成立


这些只是晚辈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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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5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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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加重结果犯乃指行为人对基本行为应有故意,而却发生其未预期之加重结果。
判例字号19_上_1438
刑法上伤害致人于死罪,指伤害行为,与死亡之发生,有因果关系之联络者而言,不惟以伤害行为直接致人于死亡者为限,即因伤害而生死亡之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参加以助成伤害应生之结果,亦不得不认为因果关系之存在。
但是上开解释却似乎加重了行为者的可罚性。
 
另参见刑法17条:「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可见立法者亦认为,并非在实行故意基本构成要件犯罪中(如轻伤罪)造成死亡结果,皆须加以处罚。

因此判断加重结果犯,必须综合行为当时之整体客观情状,及当时所存在之事实,加以客观审查,始能责付行为人加重结果责任。
兹以本题为例: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某甲最后一拳挥向乙的脸,乙滚到马路中央遭公车丙辗毙,某甲应负何种刑责?
综合当时情况,发生地点为车水马龙都市或乡间偏僻公路,显然结果大不相同。
因此加重结果犯不能限制于故意基本构成要件本身,亦须考量构成要件以外的因素,以为综合判断。 表情
补充说明:回归本题,建议请Q大来参与讨论,比较合适。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2-15 15: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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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5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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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实过失犯有没有共同正犯.再学说上本有争议

2.但是共同正犯若是出现其中行为人发生加重节过之情形.而他行为人
有能预见之下.本负与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且无论是行为人乃故意或过失
之行为而成立计画规范以未之罪.无庸于以是前或是中有犯意之联络为
断.而且他行为人是否能预见~~

3.所以去个案判断.以谁为准.以他犯是否有于客观上能预见~~~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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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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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15 19:5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其实过失犯有没有共同正犯.再学说上本有争议

2.但是共同正犯若是出现其中行为人发生加重节过之情形.而他行为人
有能预见之下.本负与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且无论是行为人乃故意或过失
之行为而成立计画规范以未之罪.无庸于以是前或是中有犯意之联络为
断.而且他行为人是否能预见~~

3.所以去个案判断.以谁为准.以他犯是否有于客观上能预见~~~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所以共犯客观上预见可能性
依本题,应该站在A的立场看此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致死的结果
如依本题A是否会成立加重结果呢?

再劳驾Q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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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5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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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大的-->因此,加重结果与基本成要件的实现,虽具有因果关系,
但却非属客观可归责者,责仍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德国学说..详情
蔡惠芳老师的论文~~

樱桃姊姊-->现行实务通说『事实因果不中断理论』以判断相当因果

所以不同的学说会有不同的结论.....但是以学说所断得之结论.就是该
学说推论出来的结果.......这就是刑法..

--->以来这才是重点喔 表情 (结果还是老话一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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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采罪疑唯轻..
理由是:
1.明明是要修理人家.但是最后出现"刺死"这字眼可能出现
肯定说/否定说的灰色地带.所以采共犯过剩..
2.若题目是被殴击毙的可能还可以考虑一下....
3.但是因为题目所提示之证据资料不足.所以A对加重结果
之部分为无罪推定.但仍负起共同伤害之部分~~~
-------->以上仅为个人乱说的 表情 (~LET IT BE~)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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