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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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題意上,只得自己判斷了.點到就好.爭點點出即可.至於實際判決,則具體考量更多. 釋630,那一段文字,是在說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還可以再追的情形.或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因為追上去的風險不大. 至於開槍了,那追去上的風險就大了.生命危險比釋630那一般文字的多了.所以我的判斷是準強盜. 不同說,也無妨.看說理了. ......... 這一題你原本的全部擬答寫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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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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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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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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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柏檜: 如果題意是要靠個別判斷的話,那麼就會違反刑法禁止適用類推,法理原則,很有可能又會判出像"摸胸三秒鐘"~~"說不太小聲"的案例,將會使人對於法律的安定性更難以信賴~~~何況"強暴脅迫"是屬舉動犯,怎麼可能須視其結果有無"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所以釋630的解釋"難以抗拒的程度",真的只適用在"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還可以再追的情形.或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的情況下嗎????(如果今天甲是丟小刀,結果未射中乙~~~那麼是"虛張聲勢"~~還是"未達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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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2-29 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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