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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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题意上,只得自己判断了.点到就好.争点点出即可.至于实际判决,则具体考量更多. 释630,那一段文字,是在说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还可以再追的情形.或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因为追上去的风险不大. 至于开枪了,那追去上的风险就大了.生命危险比释630那一般文字的多了.所以我的判断是准强盗. 不同说,也无妨.看说理了. ......... 这一题你原本的全部拟答写法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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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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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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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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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柏桧: 如果题意是要靠个别判断的话,那么就会违反刑法禁止适用类推,法理原则,很有可能又会判出像"摸胸三秒钟"~~"说不太小声"的案例,将会使人对于法律的安定性更难以信赖~~~何况"强暴胁迫"是属举动犯,怎么可能须视其结果有无"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所以释630的解释"难以抗拒的程度",真的只适用在"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还可以再追的情形.或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的情况下吗????(如果今天甲是丢小刀,结果未射中乙~~~那么是"虚张声势"~~还是"未达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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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2-29 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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