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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献花的部分字打错了,是不能主张「义务冲突」(指的是不作为的部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8:52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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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优越性??那非自己故意或过失所致等价义务冲突,两者法益也是等价
而且也没有优越性阿 表情
还是金律师指的优越利益原则另有其他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8 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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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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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08 1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法意优越性??那非自己故意或过失所致等价义务冲突,两者法益也是等价
而且也没有优越性阿 表情
还是金律师指的优越利益原则另有其他 表情


嗯,是这样没错!

因为金律师不管是等价义务冲突或是「等价紧急避难」(自创词,看得懂就好表情),都认为不能阻却违法。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9:27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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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8 17: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搞混?哪里搞混了......本题中,甲本来就有作为可能性了阿,就是因为构成要件该当,才能进入违法性(义务冲突)的探讨。不懂大大在讲什么......


2.感谢大大,这题的确可以用紧急避难来解决。不过我还是想弄清楚,义务冲突会合会产生一个不相干的要件。(谈不作为犯的违法性,却出现一个要件说前面作为(也就是本题过失)的部分不能主张义务冲突表情 )



那还真看不懂你在问什么了?

都己经设甲主观是未必故意不去救乙,造乙成重伤,那来的过失重伤?

难不成一落海就受伤?是两行为?

落海造成过失致伤一个行为:过失伤害,不为救助一个行为:重伤罪?表情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8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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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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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20: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还真看不懂你在问什么了?

都己经设甲主观是未必故意不去救乙,造乙成重伤,那来的过失重伤?

难不成一落海就受伤?是两行为?

落海造成过失致伤一个行为:过失伤害,不为救助一个行为:重伤罪?表情


哈!我看懂大大的意思了!

不过我不太会解释,因为我对这部分并非完全理解。

我只能说,前面过失部分算一行为,后面不做为部份另算一行为。在讨论故意重伤的部分,会用义务冲突或无期待可能性让它不成立,然后在另外成立过失致重伤罪。

大大说的乙非一掉下海救受伤,这点我当然理解,但能因为这样就不去讨论过失的部分?
如果持此见解,甲无罪?!
同型题目,
甲烧开开水不慎引起火灾,其年迈双亲顿时身陷火海,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甲父也非火灾一发生救马上死亡,所以不可归责于甲?
甲无罪?!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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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可能没有故意
虽然他知道乙有可能重伤,但是他可没有想要乙重伤而放任不去管他,可能以为来得急救乙,有知无欲,也有不成立故意的可能。

2.不得主张紧急避难组却违法,但是却有可能主张紧急避难阻却有责性。

3.之所以要有这样的要件是因为他是组却违法事由,如果你本身有可归责事由导致事情的发生,很难说是全法秩序的一致跟要求,所以不会在违法性来阻却他的罪,而会在有责性来衡量到底这个可归责事由跟行为人尔后所承担的期待不可能性两者之间的权衡。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22:0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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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8 21: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哈!我看懂大大的意思了!

不过我不太会解释,因为我对这部分并非完全理解。

我只能说,前面过失部分算一行为,后面不做为部份另算一行为。在讨论故意重伤的部分,会用义务冲突或无期待可能性让它不成立,然后在另外成立过失致重伤罪。

大大说的乙非一掉下海救受伤,这点我当然理解,但能因为这样就不去讨论过失的部分?
如果持此见解,甲无罪?!
同型题目,
甲烧开开水不慎引起火灾,其年迈双亲顿时身陷火海,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甲父也非火灾一发生救马上死亡,所以不可归责于甲?
甲无罪?!

我似乎知道你的问题点,

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何时评价刑法行为时机的问题?

照通说从引发「刑法重要性后果」(法益侵害或义务违反)开始算,

就,

甲烧开开水不慎引起火灾,其年迈双亲顿时身陷火海,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过失致死罪之不作为犯的评论点(行为时)是从:

从不为救助义务开始算,也就是甲决定先救母不救父时开始,故意或过失也是从此时观察,
我是判断甲为有认识过失:有认识到这个可能,但不希望发生。

甲前面的不慎引起火灾的部分,算是事前过失,
对于过失致死罪,仅在违法性时,用来判断为「义务违反是由过失行为引起」,
而不得主张「义务冲突」阻却违法。

本题甲还是可以在罪责中主张期待可能性之欠缺或减低而减免罪责。



(二)失火罪之作为犯的评论评论点(行为时)是从:

不慎引起火灾侵害社会法益时的过失作为开始,此时的过失才算过失。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8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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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22: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似乎知道你的问题点,

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何时评价刑法行为时机的问题?

照通说从引发「刑法重要性后果」(法益侵害或义务违反)开始算,

就,

甲烧开开水不慎引起火灾,其年迈双亲顿时身陷火海,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过失致死罪之不作为犯的评论点(行为时)是从:

从不为救助义务开始算,也就是甲决定先救母不救父时开始,故意或过失也是从此时观察,
我是判断甲为有认识过失:有认识到这个可能,但不希望发生。

这边我不同意大大的见解。
甲第一时间放弃救父亲而选择救母亲,就已经具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了。

甲前面的不慎引起火灾的部分,算是事前过失

大大跟我一样,爱玩自创词喔表情

对于过失致死罪,仅在违法性时,用来判断为「义务违反是由过失行为引起」,
而不得主张「义务冲突」阻却违法。

本题甲还是可以在罪责中主张期待可能性之欠缺或减低而减免罪责。



(二)失火罪之作为犯的评论评论点(行为时)是从:

不慎引起火灾侵害社会法益时的过失作为开始,此时的过失才算过失。



我们的争议点在于行为人之主观如何去认定表情
我认为甲于第一时间没救助其父,而放任其父的生命法益遭受的风险(危险)升高,进而风险实现,主观上是有「未必故意」的!
并非大大所讲的,甲不欲......而论过失。

大大的「不欲」,在我看来,只是「内心不想」,
如同A拿枪指着B,叫B掐死枕边人C。B「内心不想做」,但还是杀了C。→ 故意
上级长官叫下属伪造文书,下属「内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绝长官还是做了。→故意


用周昉诙谐一点的问法:「难道你是不小心(过失)而没救到父亲?」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9-09 06:21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9 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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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9 06: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边我不同意大大的见解。
甲第一时间放弃救父亲而选择救母亲,就已经具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了。

大大跟我一样,爱玩自创词喔表情


反正事前、事后故意,都是指着手前后,

那同此理,事前、事后过失,也一样,只是贪图方便而己。  表情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9 06: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们的争议点在于行为人之主观如何去认定表情
我认为甲于第一时间没救助其父,而放任其父的生命法益遭受的风险(危险)升高,进而风险实现,主观上是有「未必故意」的!
并非大大所讲的,甲不欲......而论过失。

大大的「不欲」,在我看来,只是「内心不想」,
如同A拿枪指着B,叫B掐死枕边人C。B「内心不想做」,但还是杀了C。→ 故意
上级长官叫下属伪造文书,下属「内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绝长官还是做了。→故意


用周昉诙谐一点的问法:「难道你是不小心(过失)而没救到父亲?」

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同样对事实有预见,差别在于是否容认结果发生,表情

而这个容认指的是不作为,

今天诈看甲似乎是未必故意,实际上他是有作为,只是来不及,

题目有交代「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可见有时间的话,甲还是会去救父亲,所以阻却杀人故意。

着名的例子是:

建筑工人甲于鹰架上搬运钢筋,但在体力不济时,知道钢筋有可能压死人,
便大声警告下方人群迅速离开,结果钢筋掉落压死乙。
本例甲固然预见死亡结果的出现,但因其己竭力采行当时唯一可能的防果措施来看,
或可推论甲并不愿意接受死亡结果的出现,故阻却杀人故意。

而你举的这两个例子,
如同A拿枪指着B,叫B掐死枕边人C。B「内心不想做」,但还是杀了C。
上级长官叫下属伪造文书,下属「内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绝长官还是做了。

1.这是强制力,无故意过失适用。

2.下属未为录音存证的作为,容认伪造文书结果出现,未必故意。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10-09-10 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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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10 19: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反正事前、事后故意,都是指着手前后,

那同此理,事前、事后过失,也一样,只是贪图方便而己。  表情





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同样对事实有预见,差别在于是否容认结果发生,表情

而这个容认指的是不作为,

今天诈看甲似乎是未必故意,实际上他是有作为,只是来不及,

题目有交代「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可见有时间的话,甲还是会去救父亲,所以阻却杀人故意。

着名的例子是:

建筑工人甲于鹰架上搬运钢筋,但在体力不济时,知道钢筋有可能压死人,
便大声警告下方人群迅速离开,结果钢筋掉落压死乙。
本例甲固然预见死亡结果的出现,但因其己竭力采行当时唯一可能的防果措施来看,
或可推论甲并不愿意接受死亡结果的出现,故阻却杀人故意。

而你举的这两个例子,
如同A拿枪指着B,叫B掐死枕边人C。B「内心不想做」,但还是杀了C。
上级长官叫下属伪造文书,下属「内心不想做」,但不敢拒绝长官还是做了。

1.这是强制力,无故意过失适用。

2.下属未为录音存证的作为,容认伪造文书结果出现,未必故意。



一、关于义务冲突的部分,大大题目看的比较细表情
      由于本题我是直接拿「义务冲突」的例子,所以我直接认定其无同时履行义务之可能性。
      易言之,甲能救其父,亦能救其母,惟无同时履行之可能性也。
      再进一步来说,甲能选择救其父而舍其母,能救助而不救助,故论故意。
二、关于「强制力」的部分,小弟忘记是不是有其他见解了,
      不过就我所学,行为人并非遭受「直接强制」(例如:A推B去撞C,C伤)
      行为人仍出于意思支配,而做出犯罪之行止,故仍论故意,
      只是考虑用紧急避难阻却违法性或用无期待可能性来排除罪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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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3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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