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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的監督者的人,到底能不能適用緊急避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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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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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跟消防員那只是舉例~大多是這些人有義務身分!
而且談到24之義務,承受部分沒有赴死的義務,學說見解幾近生
命直接危害,不可能還是因為24的承受義務裡!況且~義務衝突
還沒出來討論,易言之,他在第二階段就會被中段,跑不到第三
階段!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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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8 18:5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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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逼生命危害時 限縮24條2項的適用 無可厚非
但這不能否定24條2項的存在
因為危難逼迫時的選擇 也有可能是 低度法益vs低度法益
有特別義務人 依舊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只可能阻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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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3-29 08:54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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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那只是24II表面的文意解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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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9 10:2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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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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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文義解釋才是我們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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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3-31 13:37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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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法只能用文意解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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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31 18:4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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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跳過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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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01 13:41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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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全以文意解釋為必要阿~~正確的文意解釋雖然是第一步!
但並不等於文字表面下的意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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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16:4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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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解釋還是要以文義為基礎的
ㄧ但超出文義範圍
那就叫做「創設」 不叫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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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01 17:29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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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部份『幾近生命之危害』本來就不是解釋~
整體法秩序(現刑犯不得對逮捕者主張)也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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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19:58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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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解釋? 那還需要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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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06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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