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clock 於 2011-06-17 23:56 發表的 : ~~又來了~~ 我真的搞不懂大大在問的意思是什?是我....太嫩了吧~~~ 冰大說的沒錯,我的出發點自己看下來,都是實務那方面的認定方法. 那冰大可以說一下為什麼另一個大大會把他認為正犯嗎? 他的想法是什麼?他是認定把風這一個行為對於整個犯罪有操縱支配的能力嗎? 他又是如何認定有支配能力的? 謝謝啦~~
下面是引用 cclock 於 2011-06-17 01:43 發表的 : D對該行為有支配力嗎?......這個是要看D的主觀嗎?主觀上如果出於幫助.那上面的說法因該行的通......主觀上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比如說跟被搶的人本來就有仇,還真希望你被搶),而想利用即成的事實逹成犯罪,那....有沒有正犯後正犯的問題丫?.......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16 22:04 發表的 [刑總]把風: ABC在搶劫,結果路人D亂入幫忙把風,但D與A那群人並無犯意之聯絡,D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印象中,Q大認為D應該論正犯;小弟則認為應該是論幫助犯。 首先,排除成立共同正犯的理由很簡單,即D與ABC並無犯意之聯絡(或稱共同行為之決意),要件不符。 但有疑問的是,D到底該論正犯還是幫助犯? (補充:這邊所謂的正犯,非指共同正犯)D對該行為有支配力嗎? .......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18 06:10 發表的: 以「浴盆案」來說,行為人主觀雖然是幫助他人,但客觀上卻是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重點在於其對於整個犯罪過程具有絕對之支配力。回到本題的「把風」上,如認為 把風行為是對犯罪過程無支配力,那麼無論把風者主觀出於幫助他人之故意,又或者是 自己犯罪之故意,理論上都應成立幫助犯;反之,若認為把風對於犯罪過程是有支配力 的,無論把風者主觀是為己或為他人犯罪之意思,都應成立正犯。所以我才說主觀並不 重要,而這邊所指的主觀,即是指「為己或為他」。 3.希望大大能看懂小弟在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