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20 16:19 發表的 :
1.「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
→罪責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階來處理,換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責加重」不是在討論責任的內涵?而只是刑罰的加重?那不就是應該歸類為刑事政策的問題嗎?
2.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大大指導,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這樣子的答案有點不負責任捏~~~
至少應該提供個實務見解或學者的論著唄。
因為小的已經才疏學淺了,萬一又被google誤導了,~~~~回不去了,那豈不太危險了??
3.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
這些都是減輕刑罰,都不是增加責任事由啊???
感謝指導~~~~
1.這麼說是不希望你把特殊加減要件跟有責性混在一起。我感覺到你認為「有責性就這些,其他都不是」,我沒能力反對這點,只好跟你說「有責性就這些,但他後面還有其他的唷」
2.因為你只想知道誰有說過,所以......因為國考不考有誰說過,所以我沒記,而且我的書本離電腦還蠻遠的,真不好意思。
3.恩,因為總則減輕就這些。另外有一個很有爭議的加重:客觀處罰條件。他不在構成要件裡面,但說是在特殊加減要件好像又怪怪的,老實說這個爭點已超過我所學(不過反正與考試無關就是了)。加重主要都在分則。總則要設計適合所有罪名的共通加重還蠻不容易,比如說「行為能發生結果,而又特別危險者,加重其刑1/2」這也就太奇怪了吧
所學有限,這幾點沒辦法講的很好,沒幫上忙
補充:龍Q大說的沒錯,有累犯這個加重。我前後二個刑法老師都跳過這個部分,真的忽略掉了。謝謝龍Q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