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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7 15: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嗯~~我的看法是因题目有提到有救助实益,所以才会论不作为杀人。 第二段是常识所以一样。



能把冷的炒热,这也不错。你不喜欢炒饭吗??

会把此题重提是有其意义的。
就185-3......虽第二项有特别加重规定。

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虽然学者见解是想像竞合(185-3+284),所以想听听你们的感觉啊~~
该不会感觉良好~~不沾一点痕迹~~表情


185-3ii就准备看被看好戏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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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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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7 16: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85-3ii就准备看被看好戏吧!

不要那么计较嘛?? 我爬文查法条的阿,六法书躺在书架上
不信你看这网址....   http://www.6law.id...aw/law/刑法.htm
我是善意的第一人喔!!!
你就直接说就好了~~~~还甚么看好戏!!

GOOGLE搜寻刑法 得到的资料
http://www.google.com/webhp?hl=zh-TW#hl=zh-TW&site=webhp&q=%E5%88%91%E6%B3%95&rlz=1R2ADFA_zh-TWTW404&oq=%E5%88%91%E6%B3%95&aq=f&aqi=g10&aql=&gs_sm=e&gs_upl=3401l6162l0l7332l3l3l0l0l0l0l422l968l2-1.1.1l3l0&fp=1&biw=1280&bih=665&bav=on.2,or.r_gc.r_pw.,cf.osb&cad=b

真害(台语)~~~~
------------------------
我压根不知道这是新修法,我以为原本就有了~~
都嘛是Dragon-Q 一说,我就去拿我的六法书一看,没有此项。
Dragon-Q~~不要再用旧的 吓人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7:45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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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第二项,不是11月29还是30日公布的吗?针对酒驾致重伤极及致死者论刑。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7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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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阿~~这修法他通过之前我就看过草案了!
从185-3ii他通过那天,就已经思想了一会~其中要符合实务见解大概是
185-3ii仅限故意犯者,才能适用(因为17条加重结果犯的原因);当然
自己也有另外的见解,就是185-3仅限故意犯使能适用。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要把这荒谬的立法合理化..........毕竟实务见解认为185-3采抽象
为限犯的概念,可能不看主观故意或过失,但是新法替二像是重结果犯
,对于17条的解释只有『故意+过失』类型,没有『过失+过失』。

所以~要嘛就限于故意使能适用;不然要把185-3只罚故意醉态驾驶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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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7 18: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知道阿~~这修法他通过之前我就看过草案了!
从185-3ii他通过那天,就已经思想了一会~其中要符合实务见解大概是
185-3ii仅限故意犯者,才能适用(因为17条加重结果犯的原因);当然
自己也有另外的见解,就是185-3仅限故意犯使能适用。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要把这荒谬的立法合理化..........毕竟实务见解认为185-3采抽象
为限犯的概念,可能不看主观故意或过失,但是新法替二像是重结果犯
,对于17条的解释只有『故意+过失』类型,没有『过失+过失』。

所以~要嘛就限于故意使能适用;不然要把185-3只罚故意醉态驾驶者!

基本上,185-3第二项是符合社会情感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924500
没甚么.....因为我全力支持。
这不是重点喔~~~

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1-08-12 18:3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185-3、185-4及284条的「行为」都是不一样的,
所以1、2、3这三个罪,根本只有可能数罪并罚而已,怎么可能会是想像竞合呢(根本不是一行为呀)?
(除非是很极端的例子:车子一发动起步,马上就撞到人,这样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竞合)
重点是这~~
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虽然学者见解是想像竞合(185-3+284)
没办法,上面这位大概跟我一样是林师的粉丝~~~~~~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21:45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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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见以为:
185的构成要件是驾驶行为,所以该罪的行为非价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驾驶」

请问二位大大~
一、驾驶这个行为,为何会出现过失?,驾驶人不知道他开的是动力机械??所谓『过失+过失』从何而来?

二、本例适用185-3及284条的「行为」不一样吗?不是只有一个驾驶行为?数罪并罚的另ㄧ个可独立非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呢?

以上,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8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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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Q大大,小的另外提出一个小疑问:

如果185-3ii是针对故意犯,那...意图杀人喝醉酒后跑已开车冲撞作为手段来把目标干掉,理论上不就可以躲过271的非难?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8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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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08 09: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龙Q大大,小的另外提出一个小疑问:

如果185-3ii是针对故意犯,那...意图杀人喝醉酒后跑已开车冲撞作为手段来把目标干掉,理论上不就可以躲过271的非难?


喔~~为何这样说捏!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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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0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愚见以为:
185的构成要件是驾驶行为,所以该罪的行为非价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驾驶」

请问二位大大~
一、驾驶这个行为,为何会出现过失?,驾驶人不知道他开的是动力机械??所谓『过失+过失』从何而来?

二、本例适用185-3及284条的「行为」不一样吗?不是只有一个驾驶行为?数罪并罚的另ㄧ个可独立非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呢?

以上,请指教。


愚件乃认为:
一如果要贯彻故意,行为人就必须还要认知能不能安全驾驶这个客观构成要件!
二其实我也听过这种接续犯为持续中,另成里犯罪者会以数行为论的概念!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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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0: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喔~~为何这样说捏!

其实我与 往真里修大大的想法类似:

1.开车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开车,如果说这个家伙不知道自己正在开车,那也醉的有点过头了吧。
2.185-3ii仅限于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驾而故意致人于死伤...阿捏,185-3ii的刑责确实是比271要低的多(这是我单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乱想得来的想法,哈)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8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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