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0-02 14:00 发表的 : 本炉主再来做个结论吧:~~~~~~~~三个均不成立! 首先,将肋骨压断,按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六款,属于对于其他身体或健康之【难治之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