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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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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炉主再来做个结论吧:~~~~~~~~三个均不成立!
首先,将肋骨压断,按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六款,属于对于其他身体或健康之【难治之伤害】

(1)客观归责理论:
  整体而言,虽然甲帮乙做CPR急救把乙的肋骨折断,系属将生命法益转换成身体法益之侵害;但就「法所容许的风险」而言,此CPR急救乃【利益衡量所允许之风险行为】:CPR急救亦属对身体会造成风险,但是此急救却是可以救助性命,如救助行为能【按照正常实施规则】与以救助,即使对生身体产生侵害,也可受法所容许!
  本题中,甲是【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压断,已说明此压断行为是【非依正常实施规则】,故此行为仍受法所不许,应将此一风险结果归责于甲地不慎行为!

(2)紧急避难:
  虽然急救当时,属于【紧急危难】,但是将乙的肋骨压断,可以帮乙脱离险境吗?不可能!不适合达到避免他人生命救助的手段
  就算上述所说的,各位不认同~~~~~~~CPR急救行为一定是按人的胸部,一定会造成身体上的侵害~~~~~~但,急救行为之目的是在救人,并非侵害身体,故只要能救助性命即可,避免【侵害法益过当】!
  本题中,甲把乙肋骨压断,是救助的必要行为吗?不是!~~~~~而且还是不小心造成的!故乃逾越救助行为之目的,此压伤之结果属于【避难过当】,不成立紧急避难!

(3)推测承诺:
  虽然甲的救助意思是对乙有利,且依事后客观判断,此压伤行为于行为当时之情况发生,也属于一般人可接受的范围。
  但对于身生命、重大身体法益而言,并不是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或处分】,故刑法禁止私人之间对于生命、重大身体法益【自由任意处分】~~~~~如刑法二七五条「加工自杀罪」、刑法二八二条「加工自伤罪」。
  基于上述所言,不得推测乙可对其本身之重大身体法益,决定可交由甲来侵害!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14:00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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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测承诺有部分打错了!SORRY!
压伤行为于行为当时之情况发生,也属于一般人可接受的范围。改成~~~~~~~

:此推测于事后客观合理判断,乙是需要救助行为,并非是将其肋骨压断,且此重伤行为与救助之允许间没有关联性,故不属一般人所能合理接受之承诺!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14:10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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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kai709:
你的『阻却构成要件同意』~~~~~错误很大欧!
如果是『阻却构成要件』~~~~~其效果即为『无法建构违法性之推定』,就不须再讨论违法性之层次了!

且依『阻却构成要件同意』之文意解释~~~~~是指法条构成要件中,已说明若没有被害人的同意即为之(如:窃盗、抢夺、侵占之意图),便构成要件该当!反之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及不符合构成要件(意图),故此同意即为『阻却构成要件同意』!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14:31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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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0-02 14: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炉主再来做个结论吧:~~~~~~~~三个均不成立!
首先,将肋骨压断,按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六款,属于对于其他身体或健康之【难治之伤害】 

.......


补充说明一下,这边每个人认知上的差异可能有点大,所以先补充一点背景资料,以利大家讨论:
1. 通常而言,压断肋骨并不难治
2. 实务上CPR的时候压断肋骨并不罕见,甚至有专业人士施行CPR的时候根本就有压断肋骨的未必故意......

我一时间找不到详细的资料,下面是GOOGLE到的,仅供参考:
http://bbs.emt.org.tw/arc...-1275.html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23:28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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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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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主大,我可能题目没描述的清楚
应该是说甲是为了救乙而施展CPR
这个过程中将乙的肋骨压断
而不是甲为了救乙而将他的肋骨压断

可以说为了施展足以救他的强度
而伴随着肋骨受伤的附带结果

再来就如囧大讲的,在现实生活上
CPR时常会有压断被救之人肋骨的情形
(我在医院待过一阵子,这情形倒是发生过不少)

还有一般肋骨断裂的情形,应该不至于到重大不治或难治的地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00:05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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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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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1:
何谓正常实施规则!?是否为假设!?CPR是否本身具备伴随肋骨断裂的风
险!?

如果压断肋骨是COR的伴随性风险,那么以客观规则理论而言应该不会是法
所不容许的范围!

疑问2:
乙的肋骨压断,可以帮乙脱离险境吗?不可能!不适合达到避免他人生命救助
的手段!?不小心压断肋骨跟避难过当有何关连性!?

应该是CPR的行为来脱险,但却压断肋骨!而且说不适合乃无适当性,这样就
不是过当,而是直接无法是用紧急避难(连但书都无法用);况且说不小心应着
重于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判断,紧急避难仅探讨避难情状行为跟意思即可,析言
之,『此不小心』跟『紧急避难』最大的关系是一点关系都没有!

疑问3:
挽回生命跟侵害身体此同一性法意同属一人有过当!?

若谈过不过当与否,以必要性与衡平性为断,其中必要性是会过的原因乃除了CP
R没有其他的最小侵害手段;而衡平性之所以会过乃法意同属一人且救助机率高于
牺牲机率。

------以上为敝人之见解!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02:43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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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上囧大的连结内文:
cpr一定会压断胸骨!?
想请教王珏玮教官~
你曾于2006/05/20接受访问时表示:
",一般民众在进行CPR时,最大的疑虑就是怕压断伤者的胸骨,但事实上,正确施行CPR的力道一定会压断胸骨,不过断掉的胸骨并不会因此就插进心脏里。2006/05/20 民生报"

---------------------------------------------------------------------------------------------------------------------------------------------------------------------

由此可见,由专业人士的看法,CPR正确施行是必然带有压断胸骨的风险
当然这是目前听到的其中之ㄧ专业人员所讲
如果做普遍的询问,有这方面专业知识与程度的教练或老师
若都是这么认为,且有医学研究做佐证的话
那几乎是可以确定,CPR本身应就属一个容许风险的行为

但考试时要不要这样写,就有待商榷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10-03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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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客观归责判断,就从法律容不容许去判断,用降低风险
本身不是法所不容许之。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11:5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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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ㄧ个过失行为,讨论构成要件时,客观规则理论少不了
    此处得到「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这个结论
    并不是因为「降低风险」
    而是实施CPR的行为本身具正当性构成的(利益衡量)
    行为(CPR)所造成的另一个风险,应该抓出来另行评断
    跟溺死这个本来就有的风险没有必然的连结
    否则当结果变成「胸骨受伤而死」该怎么处理?
  CPR依旧是降低风险阿,难道结论还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吗?
  所谓的降低风险,前提应是「未创设新风险」,始能论之

二、阻却违法事由上,建议用紧急避难
    1.因为它是「成文的」法定事由
    2.用推测的承诺有些牵强,我们可以推测ㄧ般人会让我们CPR,但可不ㄧ定会同意让  
      我们压断胸骨吧,况且推测的承诺是「非成文」的超法规事由,应该要从严认定
     
    有了紧急避难,实在不必要再论推测的承诺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0-03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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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寒窗问拾得、CT史密斯:
一.压伤肋骨,先不论是不是会造成内伤~~~~~~~就算不用开刀,也要用石膏包扎
一阵子,伤才会好吧!且肋骨断裂,对于其他器官亦有引响,所以应以『难以治疗』来解释之!
二.本题的解析,应该分以『甲对乙实施CPR急救』及『不慎压断乙之肋骨』来
  判断:
  (一).此与直接施以CPR急救而造成肋骨断裂情况不同!
    1.如果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序实施急救行为,的确会造成身体上的侵
      害!也会产生肋骨折断!~~~~但还是一个原则:『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
      序实施急救行为』,则属于『法所容许的风险』,则此侵害结果不可归
      责于急救者!
    2.接下来讨论过失:行为人于行为时有注意义务,亦具有注意能力,却
    于行为时对此注意义务『疏忽』,导致侵害发生!
        本题中,我就是以这一句话,来与上述情况作区别:
    『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压断了几根!
      此番话,即说明:甲于急救时,因为对注意义务『疏忽』,导致侵害发
      生,故此侵害结果是违反注意义务所产生的,与上述案例不同,故甲折断乙的肋骨
      自然具有可归责性!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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