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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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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再來做個結論吧:~~~~~~~~三個均不成立!
首先,將肋骨壓斷,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屬於對於其他身體或健康之【難治之傷害】

(1)客觀歸責理論:
  整體而言,雖然甲幫乙做CPR急救把乙的肋骨折斷,係屬將生命法益轉換成身體法益之侵害;但就「法所容許的風險」而言,此CPR急救乃【利益衡量所允許之風險行為】:CPR急救亦屬對身體會造成風險,但是此急救卻是可以救助性命,如救助行為能【按照正常實施規則】與以救助,即使對生身體產生侵害,也可受法所容許!
  本題中,甲是【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壓斷,已說明此壓斷行為是【非依正常實施規則】,故此行為仍受法所不許,應將此一風險結果歸責於甲地不慎行為!

(2)緊急避難:
  雖然急救當時,屬於【緊急危難】,但是將乙的肋骨壓斷,可以幫乙脫離險境嗎?不可能!不適合達到避免他人生命救助的手段
  就算上述所說的,各位不認同~~~~~~~CPR急救行為一定是按人的胸部,一定會造成身體上的侵害~~~~~~但,急救行為之目的是在救人,並非侵害身體,故只要能救助性命即可,避免【侵害法益過當】!
  本題中,甲把乙肋骨壓斷,是救助的必要行為嗎?不是!~~~~~而且還是不小心造成的!故乃逾越救助行為之目的,此壓傷之結果屬於【避難過當】,不成立緊急避難!

(3)推測承諾:
  雖然甲的救助意思是對乙有利,且依事後客觀判斷,此壓傷行為於行為當時之情況發生,也屬於一般人可接受的範圍。
  但對於身生命、重大身體法益而言,並不是個人可以【自行決定或處分】,故刑法禁止私人之間對於生命、重大身體法益【自由任意處分】~~~~~如刑法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刑法二八二條「加工自傷罪」。
  基於上述所言,不得推測乙可對其本身之重大身體法益,決定可交由甲來侵害!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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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承諾有部分打錯了!SORRY!
壓傷行為於行為當時之情況發生,也屬於一般人可接受的範圍。改成~~~~~~~

:此推測於事後客觀合理判斷,乙是需要救助行為,並非是將其肋骨壓斷,且此重傷行為與救助之允許間沒有關聯性,故不屬一般人所能合理接受之承諾!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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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kai709:
你的『阻卻構成要件同意』~~~~~錯誤很大歐!
如果是『阻卻構成要件』~~~~~其效果即為『無法建構違法性之推定』,就不須再討論違法性之層次了!

且依『阻卻構成要件同意』之文意解釋~~~~~是指法條構成要件中,已說明若沒有被害人的同意即為之(如:竊盜、搶奪、侵占之意圖),便構成要件該當!反之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及不符合構成要件(意圖),故此同意即為『阻卻構成要件同意』!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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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2 14: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爐主再來做個結論吧:~~~~~~~~三個均不成立!
首先,將肋骨壓斷,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屬於對於其他身體或健康之【難治之傷害】 

.......


補充說明一下,這邊每個人認知上的差異可能有點大,所以先補充一點背景資料,以利大家討論:
1. 通常而言,壓斷肋骨並不難治
2. 實務上CPR的時候壓斷肋骨並不罕見,甚至有專業人士施行CPR的時候根本就有壓斷肋骨的未必故意......

我一時間找不到詳細的資料,下面是GOOGLE到的,僅供參考:
http://bbs.emt.org.tw/arc...-1275.html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2 23:28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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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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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主大,我可能題目沒描述的清楚
應該是說甲是為了救乙而施展CPR
這個過程中將乙的肋骨壓斷
而不是甲為了救乙而將他的肋骨壓斷

可以說為了施展足以救他的強度
而伴隨著肋骨受傷的附帶結果

再來就如囧大講的,在現實生活上
CPR時常會有壓斷被救之人肋骨的情形
(我在醫院待過一陣子,這情形倒是發生過不少)

還有一般肋骨斷裂的情形,應該不至於到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地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00:0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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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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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1:
何謂正常實施規則!?是否為假設!?CPR是否本身具備伴隨肋骨斷裂的風
險!?

如果壓斷肋骨是COR的伴隨性風險,那麼以客觀規則理論而言應該不會是法
所不容許的範圍!

疑問2:
乙的肋骨壓斷,可以幫乙脫離險境嗎?不可能!不適合達到避免他人生命救助
的手段!?不小心壓斷肋骨跟避難過當有何關連性!?

應該是CPR的行為來脫險,但卻壓斷肋骨!而且說不適合乃無適當性,這樣就
不是過當,而是直接無法是用緊急避難(連但書都無法用);況且說不小心應著
重於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判斷,緊急避難僅探討避難情狀行為跟意思即可,析言
之,『此不小心』跟『緊急避難』最大的關係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疑問3:
挽回生命跟侵害身體此同一性法意同屬一人有過當!?

若談過不過當與否,以必要性與衡平性為斷,其中必要性是會過的原因乃除了CP
R沒有其他的最小侵害手段;而衡平性之所以會過乃法意同屬一人且救助機率高於
犧牲機率。

------以上為敝人之見解!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02:43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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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上囧大的連結內文:
cpr一定會壓斷胸骨!?
想請教王玨瑋教官~
你曾於2006/05/20接受訪問時表示:
",一般民眾在進行CPR時,最大的疑慮就是怕壓斷傷者的胸骨,但事實上,正確施行CPR的力道一定會壓斷胸骨,不過斷掉的胸骨並不會因此就插進心臟裡。2006/05/20 民生報"

---------------------------------------------------------------------------------------------------------------------------------------------------------------------

由此可見,由專業人士的看法,CPR正確施行是必然帶有壓斷胸骨的風險
當然這是目前聽到的其中之ㄧ專業人員所講
如果做普遍的詢問,有這方面專業知識與程度的教練或老師
若都是這麼認為,且有醫學研究做佐證的話
那幾乎是可以確定,CPR本身應就屬一個容許風險的行為

但考試時要不要這樣寫,就有待商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0-03 11:2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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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採客觀歸責判斷,就從法律容不容許去判斷,用降低風險
本身不是法所不容許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11:5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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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是ㄧ個過失行為,討論構成要件時,客觀規則理論少不了
    此處得到「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這個結論
    並不是因為「降低風險」
    而是實施CPR的行為本身具正當性構成的(利益衡量)
    行為(CPR)所造成的另一個風險,應該抓出來另行評斷
    跟溺死這個本來就有的風險沒有必然的連結
    否則當結果變成「胸骨受傷而死」該怎麼處理?
  CPR依舊是降低風險阿,難道結論還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嗎?
  所謂的降低風險,前提應是「未創設新風險」,始能論之

二、阻卻違法事由上,建議用緊急避難
    1.因為它是「成文的」法定事由
    2.用推測的承諾有些牽強,我們可以推測ㄧ般人會讓我們CPR,但可不ㄧ定會同意讓  
      我們壓斷胸骨吧,況且推測的承諾是「非成文」的超法規事由,應該要從嚴認定
     
    有了緊急避難,實在不必要再論推測的承諾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0-03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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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寒窗問拾得、CT史密斯:
一.壓傷肋骨,先不論是不是會造成內傷~~~~~~~就算不用開刀,也要用石膏包紮
一陣子,傷才會好吧!且肋骨斷裂,對於其他器官亦有引響,所以應以『難以治療』來解釋之!
二.本題的解析,應該分以『甲對乙實施CPR急救』及『不慎壓斷乙之肋骨』來
  判斷:
  (一).此與直接施以CPR急救而造成肋骨斷裂情況不同!
    1.如果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序實施急救行為,的確會造成身體上的侵
      害!也會產生肋骨折斷!~~~~但還是一個原則:『急救者能依照正常程
      序實施急救行為』,則屬於『法所容許的風險』,則此侵害結果不可歸
      責於急救者!
    2.接下來討論過失:行為人於行為時有注意義務,亦具有注意能力,卻
    於行為時對此注意義務『疏忽』,導致侵害發生!
        本題中,我就是以這一句話,來與上述情況作區別:
    『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壓斷了幾根!
      此番話,即說明:甲於急救時,因為對注意義務『疏忽』,導致侵害發
      生,故此侵害結果是違反注意義務所產生的,與上述案例不同,故甲折斷乙的肋骨
      自然具有可歸責性!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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