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anglegend 于 2011-11-05 23:47 发表的 : 这是二种不同的途径一个是行政惩处一个是司法惩戒行政惩处方面是机关的主管长官所下的处分如果涉及到身分关系走复审(保训会) -> 行政诉讼司法惩戒通常关系到监察院的弹劾案(除了9职等以下的记过和申诫可由主管长官迳行处理)监察院审查后送交公惩会审议因为公惩会已经是司法机关了.一级一审.所以基本是已是最终判决.理应无救济.再审议是特别救济制度必须有6种事由(请查惩戒法)而且不仅是被惩戒人移送的主管机关如果对议决不服也可以移请再审议至于释字483对于高资低用的问题也就是被主管长官调任.而降低官职等或减俸涉及公法上身分及财产关系打复审和行政诉讼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1-12-22 03:07 发表的 : (二) 1.调职 如在(一).1中认为并非行政处分,而系管理措施,则依....法第...条应向...提申诉再申诉 反之如认为行政处分则依...法第...条向..提复审,如不服复审决定再向...提行政诉讼 2.减俸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