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2-06 11:23 發表的 :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這是其中一種論點。
但依一般常理,雖因打擊錯誤,但結果乙死亡,又與原不法目的相符,僅論處殺人未遂,較難令人信服。
就小的想法中,如果行為當時本沒有所謂犯意,而已事故發生前所具有的主觀犯意,恐將犯罪認定時點往前追溯
有使人入罪化疑慮,或是學說所謂的 事後故意,也如前述,也是使人入罪化而承受更重之罪責,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精神
如果探討 法定符合說 和 具體符合說 , 小的在前面所論述的 ,如果換各說法 ,似乎也能轉彎 變成論殺人既遂
甲主觀犯意上欲殺害乙,並且有意使這行為實現, 客觀上亦著手此一犯行為 ,依客觀規則理論,甲開槍行為已創造乙生命上風險,
開槍行為亦已實現乙死亡風險,開槍行為效力在刑法殺人罪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乙死亡與甲行為依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論
開槍行為與乙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有違法性具備罪責,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殺人罪罪責
但刑法犯罪論,若對行為人採有利論,如小的前文所述, 可採 具體符合說
若是採不利行為人論, 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之行為 依維護公益 , 有震攝犯罪行為效果
兩論效果不一, 學說通說 好像打擊錯誤 仍是以具體符合說 為通論
小的拙論 , 再請諸位先進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