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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12-06 11: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的问题是: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
Q.参考答案,有两种结果。甲说:甲应负杀人未遂之责。乙说:甲应负杀人既遂之责。
请问两种结论,是如何作审查而得?

意思应该指,甲对丙或甲对乙之检讨会有两说。
各位大大讨论的是,甲对丙及甲对乙会有不同结论。
当然各位大大的意见都值得参考。

但是有没有哪为大大可以说明一下,
检讨『甲对丙』或『甲对乙』时有『两说』,是怎么样的情形???

我也是来乱的~~~~

我乱更大~~~
基本上此题没有两解~~讲白一点,就是没有杀人既遂这一解。
因为乙在屋内的情形,甲根本不可能具有未必故意,所以根本不会有杀人既遂这一解答。
楼主可能看到其他类似的题型,而位区别开,简单的说~~概念有点模糊,才会有此两解。(楼主不要介意,讨论喔)
啊不然是~~解答的功力太差~~~~(讨论喔,介意就是小~~~格局)

虽说是来乱的,但我很真诚的回答喔~~~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55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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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2-06 11: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这是其中一种论点。

但依一般常理,虽因打击错误,但结果乙死亡,又与原不法目的相符,仅论处杀人未遂,较难令人信服。

就小的想法中,如果行为当时本没有所谓犯意,而已事故发生前所具有的主观犯意,恐将犯罪认定时点往前追溯
有使人入罪化疑虑,或是学说所谓的 事后故意,也如前述,也是使人入罪化而承受更重之罪责,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精神

如果探讨 法定符合说 和 具体符合说 , 小的在前面所论述的 ,如果换各说法 ,似乎也能转弯 变成论杀人既遂
甲主观犯意上欲杀害乙,并且有意使这行为实现, 客观上亦着手此一犯行为 ,依客观规则理论,甲开枪行为已创造乙生命上风险,
开枪行为亦已实现乙死亡风险,开枪行为效力在刑法杀人罪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乙死亡与甲行为依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论
开枪行为与乙死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有违法性具备罪责,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杀人罪罪责

但刑法犯罪论,若对行为人采有利论,如小的前文所述, 可采 具体符合说
若是采不利行为人论, 依客观归责理论,甲之行为 依维护公益 , 有震摄犯罪行为效果
两论效果不一, 学说通说 好像打击错误 仍是以具体符合说 为通论
小的拙论 , 再请诸位先进多指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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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有学说见解认为,本题类型的打击失误与等价客体错误,
应该相同评价,如此认为,甲会成立一个杀人既遂~!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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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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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12-06 23:0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若是采不利行为人论, 依客观归责理论,甲之行为 依维护公益 , 有震摄犯罪行为效果.................................
客观归责理论对于台湾来说~~并不完备,有许多法规上的补充及一些概念上的运用,台湾刑法未能完整引用,所以一般还是只用来讨论过失犯为宜。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6 23:0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其实也有学说见解认为,本题类型的打击失误与等价客体错误,
应该相同评价,如此认为,甲会成立一个杀人既遂~!

这样的学者见解我也有见过~~但案例中的情形略有不同。
此见解认为,虽打击错误造成乙死亡,然此打击错误并不重要,客体等价不影响甲所要杀乙之结果。(好像是这样)
好像是以重要性理论来评价此行为。(极微小的学者见解,不想些鸟事,怎么把刑法搞难,怎么称托自我)

可怜要考刑法的人~~   可喜玩玩得我~~~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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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33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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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
这好像解决不了本例的争议吧...
因为不论故意或过失
结果一样均归责于甲 不是吗?

故意的要件--知与欲----本例对乙的部分,欲没有问题,但知的范围就有争议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7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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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2-06 11: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这是其中一种论点。

但依一般常理,虽因打击错误,但结果乙死亡,又与原不法目的相符,仅论处杀人未遂,较难令人信服。

楼主~~你说得我了解~~~~
刑法确实不是主持正义的好东西,他只不过是保护懂它的人~~~

我举个例子~
甲为公司科长,乙为公司员工,平日甲要求甚多,造成乙的反感,某日乙因事情没做好遭甲责难,乙遂生杀甲死念头。然甲回到办公室对于刚刚责骂,好生歉意,遂欲切西瓜请乙,并电系乙到其办公室,不料乙怒气冲冲跑来踹门,时适甲在门旁擦是西瓜刀,不料因乙踹门造成西瓜刀捅死甲。

乙欲甲死,甲也真的死了~~~这时叫难信服的是乙论过失致死罪,而非杀人既遂罪。

以上乱说~~表情
--------
哈哈~~打太爽~~还造成这天大的笑话~~SORRY~~改一下
门外汉打错是很正常的~~~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3: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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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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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7 10: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客观归责理论?
这好像解决不了本例的争议吧...
因为不论故意或过失
结果一样均归责于甲 不是吗?

故意的要件--知与欲----本例对乙的部分,欲没有问题,但知的范围就有争议了


赞成~因为所以的错误,只要是构成要件类型的,他就是客观一定满足之后
,主观发现有问题才出现主客不合的情形!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2:06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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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讨论太精彩了。

这是周昉老师书上的一个例子;因为解说个人也有些雾茫茫,故提出讨论。

若没误解书上的意思,其论点是:

(1)甲说:
甲开枪时,不中丙反误中乙,是打击错误。
对丙-->杀人未遂
对乙-->过失致死

结论--依刑法§55,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杀人未遂

(2)乙说:
①欲杀乙,却瞄准丙开枪-->客体错误,且造成乙死亡,为等价客体错误-->甲杀乙,既遂(采不影响说)。
②中途却发生打击错误-->甲杀乙,属过失致死。

结论---若以【一个行为】来看,两个错误是在一个行为中发生,应同时评价,依想像竞合-->甲杀乙既遂。

=========================
各位大大,对乙说是否有不同见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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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2-07 15: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各位的讨论太精彩了。

这是周昉老师书上的一个例子;因为解说个人也有些雾茫茫,故提出讨论。

若没误解书上的意思,其论点是:

(1)甲说:
甲开枪时,不中丙反误中乙,是打击错误。
对丙-->杀人未遂
对乙-->过失致死

结论--依刑法§55,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杀人未遂

(2)乙说:
①欲杀乙,却瞄准丙开枪-->客体错误,且造成乙死亡,为等价客体错误-->甲杀乙,既遂(采不影响说)。
②中途却发生打击错误-->甲杀乙,属过失致死。

结论---若以【一个行为】来看,两个错误是在一个行为中发生,应同时评价,依想像竞合-->甲杀乙既遂。

=========================
各位大大,对乙说是否有不同见解?

非不同见解,而是你晕的原因,在于你认不认同乙说的解法论述。
个人看法,纵然要成立杀人既遂罪,乙至少在丙附近,此并非是要满足甲的未必故意,而是客体误认下,纵然等价客体不影响杀人既遂,但乙在屋内被杀显有不相当。(屋内呢,水泥屋呢??)

这子弹要称为知欲满足弹~~~表情

以上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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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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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施主~我知道您的误解了!其实这里要分两段,一是乙二是丙,
对丙是『等价客体错误』,学说上出现影响说跟不影响说,通说就是
不影响说,也就是法定符合说。至于乙的部份,是打击失误,所以就
用具体符合说判断他!

至于楼上探讨的定一个问题是,这种打击失误,到底要怎么去评价,
也就是杀人要既遂还是未遂。就信服的部份,若以未遂论者可以从刑
罚论下手;若以犯罪论认定杀人既遂者,请载明具体理由。

如果对于试论认为一个既遂者有疑义,可以去图书馆翻某黄姓学者的
基础刑法!ps:那部分我还没看过,若看完了请回头教敝人~

以上为敝人之见解----------(请沿线撕开)---------------!
(好久没这样玩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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