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2-06 11:23 发表的 :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这是其中一种论点。
但依一般常理,虽因打击错误,但结果乙死亡,又与原不法目的相符,仅论处杀人未遂,较难令人信服。
就小的想法中,如果行为当时本没有所谓犯意,而已事故发生前所具有的主观犯意,恐将犯罪认定时点往前追溯
有使人入罪化疑虑,或是学说所谓的 事后故意,也如前述,也是使人入罪化而承受更重之罪责,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精神
如果探讨 法定符合说 和 具体符合说 , 小的在前面所论述的 ,如果换各说法 ,似乎也能转弯 变成论杀人既遂
甲主观犯意上欲杀害乙,并且有意使这行为实现, 客观上亦着手此一犯行为 ,依客观规则理论,甲开枪行为已创造乙生命上风险,
开枪行为亦已实现乙死亡风险,开枪行为效力在刑法杀人罪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乙死亡与甲行为依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论
开枪行为与乙死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有违法性具备罪责,刑法第271条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杀人罪罪责
但刑法犯罪论,若对行为人采有利论,如小的前文所述, 可采 具体符合说
若是采不利行为人论, 依客观归责理论,甲之行为 依维护公益 , 有震摄犯罪行为效果
两论效果不一, 学说通说 好像打击错误 仍是以具体符合说 为通论
小的拙论 , 再请诸位先进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