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20:42 發表的 :
回應Dragon-Q:
1. 你的解釋應改成: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審判"之部分縱經告訴,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既然已受起訴效力所及,法官怎麼會認為是
"未經起訴"呢!? ~~~~~-因為判斷267的人是法官,這樣你還不知道嘛 !
.......
一你改篇我的回復,卻無法得知其中的含意!267是法官在玩的,不管有沒有起訴
只要他認為兩罪為單一案件,他就可以審!他是指無效不起訴而是無效不告訴吧!
未經起訴認為是單一案 件法官可以審的很爽快,未經告訴之部分法官只能下預知
不受理!267有那麼複雜嘛!?明明就簡單的不像話~~可惜我沒學過新刑訴!
二
問:另外既然你認為:檢察官起訴一部,但法官認為與他部為單一案件,故未”審理”之
部分仍受已起訴之部分效力所及!那麼法官怎麼會不知道他部已有提起告訴而不加
以審理?(既然告訴是向國家申告犯罪事實,法官、檢察官如何不知、不去起訴審判
?)~~~~既然已有告訴,及屬該部符合訴訟條件,就算檢察官起訴書上未說明起訴該
已有告訴之部分~~~~~法官還是必須就該部與已審理!怎麼會法官會明知有該部且是
符合訴訟條件卻不予判決,導致事後受既判力擴張?呵呵~~你既然會說『我』這個人稱,我來說好了,我回復文章是習慣性用同一個體系去
回,並不代表我是支持的,我沒有最高法院那麼天才!先敘明於此~
這裡我是用實務體系下回復的,用簡短的實務見解簡短的回復你,67年遞10次行庭決議參
照。
實際上本人對實務見解的態度:let it be !
附帶說明此段『
法官還是必須就該部與已審理!怎麼會法官會明知有該部且是符合訴訟條件卻不
予判決,導致事後受既判力擴張?』:你以為法官都是神嘛!
三
基於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並可依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
】,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不起訴同等無罪!?!?相對不起勒~~就算絕對不起訴252之犯罪嫌疑不足都很難說,只是154
才有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而且法安定性用錯定方,應該是具備實質確定才有法安定性,除非有260
條之情形不得重複提起告訴!(行政法補一補!)
四(1) 犯強盜未遂與殺人未遂,不屬強盜殺人罪!因為必須以『殺人 既遂』為前提! (2) 一行為犯兩罪,如果其中一部不成立犯罪,不符合『一行為犯數罪』,非屬想像競合! 綜上述推論,既然刑法只承認有罪之部分才可成立『想像競合』、『結合犯』;因此不成立犯罪部
分,已不適用『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而以數罪併罰論處!自然於刑訴不適用『單一案件』來
判斷,而是論以【數案件】!&
因此如果檢察官對案件之一部做出不起訴處分,雖然程序上是屬『數
案件』
不好意思~~簡單一點:不管想像競和或數罪併罰都是『數罪』!
五但是『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之認定』,如果發現不起訴部分具有『犯罪嫌疑』,基於發現實體真實之必
要,及避免檢察官濫行不起訴及267條,此不起訴之部分『仍屬起訴範圍內』!仍可予以審判,不受不起訴
處分拘束~~~~只是事後發現有嫌疑的部分無法成立犯罪,才不適用『單一案件』來判斷!?
檢察官濫行+267
六
知道哪裡錯,應該不用本爐主說吧!......以上種種!
七並不是欠缺犯罪嫌疑,而是因為『訴訟條件欠缺~~~~~沒有告訴權!』
丙怎麼會沒有告訴權!?!??!
八請參照前面對告訴權行使之限制什麼限制!?!?
九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爐主所說:『訴訟條件之欠缺,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或事實之認定』(難道丙之告訴不合
法,代表甲從沒有撞傷過丙嗎?)~~~~~~~~~所以就丙之部份:(1)事後認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訴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決諭知不受理 (2)事後認定甲無罪: 非屬刑法上之【實質、裁判上一罪】~~~即以數罪論~~~訴訟上為 數案件,但是整個起訴範圍【只限於乙,不即於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間才會有起訴效力】~~~~~~基於控訴 原則,丙之部分,不但沒有【諭知不受理】,而且還是"連提都不能提"(1)那麼丙告訴不合法什麼回事!?前揭你不是已實務見解作為『我』,既判力所及
所以丙告訴不合法裡由,不要說這也是你的理由!??!不然你是在搬石頭砸腳!
(2)但是主要核心在於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
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告!....但是,無罪也是實質判覺所以請回到67上10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