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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说只要检察官起诉法院就要判,指认他应该是刑事判决或实体判决!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通一案件,以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的之部分纵
经告诉,仍以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然后再去分,法官知道视同一案件起诉部分以为告诉,未起诉之部分未经告
诉,他会做一个补正的动作『问:丙是否要告』!丙提告的话就ok,法官可
以很爽快的用267!丙不要告他会预知不受理!

但是法官不知道的情形,判决确定之后~丙能不能再告不行~因为67年10
次的实务见解『既判力物之扩张论』(其实我还是不能理解这样的东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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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2011-12-14 15:5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未告诉而不能受理,只是程序上暂时不能进行而已实体上的追诉权并不会当然消灭

还有~刑法上的告诉权怎会是救济之权利??他要救济什么??难道被告接受刑罚,对告诉人有利益可言?是心灵上的救济吗??......                   表情




回应 往真里修

1. 告诉权的时效是【程序上的时效】,只是限缩『告诉权的行使』,但是与刑法的追诉时效『无关』~~~~~~~如同本题而言,因为丙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起告诉,属于告诉不合法!但是乙已经提起告诉同时做成判决~~~~~其判决仍属在『追诉时效内』做成,与丙的【告诉不合法】有何关联?

2. 还有~你提的第二个问题,表示【你的刑法、刑诉要加油了!】

告诉乃论是属于针对特定犯罪,可以交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愿意追诉~~~~~如果被害人要去追诉而向国家表示诉追之意,国家才会介入处罚行为人;相对的,被害人不愿追诉,国家还是无法对行为人处罚!

总之,行为人要不要被处罚,完全取决于【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不想被国家处罚,那是否要给【被害人】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呢!】,相对的,如果是不当限缩其告诉权的行使~~~~违宪,违反宪法保障人民可向国家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22:54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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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讨论的对象还是要选择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5 14:2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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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4 17: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应该是说只要检察官起诉法院就要判,指认他应该是刑事判决或实体判决!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通一案件,以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的之部分纵
经告诉,仍以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然后再去分,法官知道视同一案件起诉部分以为告诉,未起诉之部分未经告
诉,他会做一个补正的动作『问:丙是否要告』!丙提告的话就ok,法官可
以很爽快的用267!丙不要告他会预知不受理!

但是法官不知道的情形,判决确定之后~丙能不能再告不行~因为67年10
次的实务见解『既判力物之扩张论』(其实我还是不能理解这样的东西)


如此ㄧ来,判决有违法之虞正确的作法,应该是等丙的告诉权消灭后,才能就乙提告的部份做处理此时由检察官起诉乙的部份,而法院也只能审酌乙的部份,丙的部份则须谕知不受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5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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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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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利害

原来刑法的一事不再理~~~
要由刑诉的观念来解释~~~

难怪我学不会~~
继续混日子~~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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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回应Dragon-Q:
其实你的论述有很大缺陷!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4 17: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的之部分纵
经告诉,仍以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quote]
你的观念错了!
1.告诉的性质,是向国家侦察机关诉追之意,如何国家侦察机关就已提起告诉之事项不知道而不起诉?
2.本题是单一案件,依据刑诉267条,一部起诉,效力即于全部~~~~~如何单一案件一起诉,仍有未起诉的部分?
3.所以你的见解应该是:
检察官就单一案件其中已提出告诉部分A做出不起诉处分(无犯罪嫌疑),但此时该不起诉之部分A即【非属单一案件B之一部~~~~因为单一案件必须是均有犯罪嫌疑才会合并~~~~此即为"有罪有罪不可分"】~~~因此产生A、B两个案件!~~~~A如何受既判力所及?

[quote]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4 17: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然后再去分,法官知道视单一案件起诉部分以为告诉,未起诉之部分未经告
诉,他会做一个补正的动作『问:丙是否要告』!丙提告的话就ok,法官可
以很爽快的用267!丙不要告他会预知不受理!

1.知道哪里错,应该不用本炉主说吧!
2.不论丙要不要告,法官都会很爽快的用267~~~~~因为不管丙是否要告,法官都只能做一个判决~~~~~其他告诉有无提出,均不影响符合诉讼条件之判决作出!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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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6 00:2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
其实你的论述有很大缺陷!




1.知道哪里错,应该不用本炉主说吧!
2.不论丙要不要告,法官都会很爽快的用267~~~~~因为不管丙是否要告,法官都只能做一个判决~~~~~其他告诉有无提出,均不影响符合诉讼条件之判决作出!



1.告诉的性质,是向国家侦察机关诉追之意,如何国家侦察机关就已提起告诉之事项不知道而不起诉?
2.本题是单一案件,依据刑诉267条,一部起诉,效力即于全部~~~~~如何单一案件一起诉,仍有未起诉的部分?

-因为判断267的人是法官,这样你还不知道嘛!检察官起诉一部,但法官认为与他部为单一案件
 ,故为起诉之部分仍以已起诉之部分效力所及!(不知道的话搭配268+379)。而且,267就是
  有单一案件未经起诉的部份才适用!

3检察官就单一案件其中已提出告诉部分A做出不起诉处分(无犯罪嫌疑),但此时该不起诉之部分A即【非属单一案件B之一部~~~~因为单一案件必须是均有犯罪嫌疑才会合并~~~~此即为"有罪有罪不可分"】~~~因此产生A、B两个案件!~~~~A如何受既判力所及?

-给个提示好了!267有一个名字叫无效不起诉!而且,你确定有罪有罪不可分两者才有既判力所及。
 ps:单一案件是两者皆认为『有罪』,而不是『嫌疑』!





1.知道哪里错,应该不用本炉主说吧!

-呵呵~~这叫做讨论!?你不指出你的观点,那要讨论什么!?

2.不论丙要不要告,法官都会很爽快的用267~~~~~因为不管丙是否要告,法官都只能做一个判决~~~~~其他告诉有无提出,均不影响符合诉讼条件之判决作出!

-这样的说法你跟之前发生矛盾,你不是说『单一案件必须是均有犯罪嫌疑才会合并~~~~
 此即为"有罪有罪不可分
』,那我问你,为什么法官会爽快用267!?不是要有罪有罪不可分嘛
 !?而且不管是不是267法官本来就要做一个判决,只是本案对于未经告诉的部份喻知不受理。


倒底是谁有很大的缺陷!?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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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6 08: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告诉的性质,是向国家侦察机关诉追之意,如何国家侦察机关就已提起告诉之事项不知道而不起诉?
2.本题是单一案件,依据刑诉267条,一部起诉,效力即于全部~~~~~如何单一案件一起诉,仍有未起诉的部分?
-因为判断267的人是法官,这样你还不知道嘛!检察官起诉一部,但法官认为与他部为单一案件
.......
回应Dragon-Q
1. 你的解释应改成: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审判"之部分纵经告诉,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既然已受起诉效力所及,法官怎么会认为是
"未经起诉"!? ~~~~~-因为判断267的人是法官,这样你还不知道嘛表情                    

另外既然你认为:检察官起诉一部,但法官认为与他部为单一案件,故未审理之部分仍受已起诉之部分效力所及!那么法官怎么会不知道他部已有提起告诉而不加以审理?(既然告诉是向国家申告犯罪事实,法官、检察官如何不知、不去起诉审判?)~~~~既然已有告诉,及属该部符合诉讼条件,就算检察官起诉书上未说明起诉该已有告诉之部分~~~~~法官还是必须就该部与已审理!怎么会法官会明知有该部且是符合诉讼条件却不予判决,导致事后受既判力扩张?
2.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诉追犯罪,虽然是与被告处于对立状态,但依刑诉第二条:检察官对被告有利不利益应予注意!因此检察官如认被告的确没有犯罪嫌疑,即代表国家对于该犯罪事实已做出判断!基于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并可依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既然不起诉处分,是由国家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等同是无罪判决!既然如此,依照刑法的想像竞合『一行为犯数罪』,结合犯『同时成立数罪,而特别规定一罪论』~~~~都是以『成立犯罪』为前提!如果:
(1) 犯强盗未遂与杀人未遂,不属强盗杀人罪!因为必须以『杀人
既遂』为前提!
(2) 一行为犯两罪,如果其中一部不成立犯罪,不符合『一行为犯数罪』,非属想像竞合!

综上述推论,既然刑法只承认有罪之部分才可成立『想像竞合』、『结合犯』;因此不成立犯罪部分,已不适用『裁判上一罪、实质上一罪』,而以数罪并罚论处!自然于刑诉不适用『单一案件』来判断,而是论以【数案件】!

基于法官是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及代表司法判断犯罪事实之有无,自然可以就检察官所起诉之犯罪事实、罪名『独自认定、不受检察官之拘束』,只不过基于『控诉原则』,法院审判范围受检察官起诉范围所限制~~~~~因此如果检察官对案件之一部做出不起诉处分,虽然程序上是属『数案件』,但是『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之认定』,如果发现不起诉部分具有『犯罪嫌疑』,基于发现实体真实之必要,及避免检察官滥行不起诉及267条,此不起诉之部分『仍属起诉范围内』!仍可予以审判,不受不起诉处分拘束~~~~只是事后发现有嫌疑的部分无法成立犯罪,才不适用『单一案件』来判断~~~~~~.知道哪里错,应该不用本炉主说吧!表情

3.法官当然还是会爽快用267
要做出实体有罪、无罪之判决,必须先具备一定的诉讼条件始能为之!因此本题中,乙、丙对甲提出告诉,但是丙是告诉不合法,欠缺诉讼条件,因此法官对丙之部份是不得审理的~~~~~请参照前面对告诉权行使之限制
但就本题而言,甲过失撞伤乙、丙,是属刑法的想像竞合,是属于单一案件~~~~但是法官不予审理丙之部份,并不是欠缺犯罪嫌疑,而是因为『诉讼条件欠缺~~~~~没有告诉权!』,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炉主所说:『诉讼条件之欠缺,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或事实之认定』(难道丙之告诉不合法,代表甲从没有撞伤过丙吗?)~~~~~~~~~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后认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诉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决谕知不受理
(2)事后认定甲无罪:
非属刑法上之【实质、裁判上一罪】~~~即以数罪论~~~诉讼上为
数案件,但是整个起诉范围【只限于乙,不即于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间才会有起诉效力】~~~~~~基于控诉
原则,丙之部分,不但没有【谕知不受理】,而且还是"连提都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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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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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6 20: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
1. 你的解释应改成: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审判"之部分纵经告诉,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既然已受起诉效力所及,法官怎么会认为是
"未经起诉"!? ~~~~~-因为判断267的人是法官,这样你还不知道嘛表情
.......


一你改篇我的回复,却无法得知其中的含意!267是法官在玩的,不管有没有起诉
 只要他认为两罪为单一案件,他就可以审!他是指无效不起诉而是无效不告诉吧!
 未经起诉认为是单一案 件法官可以审的很爽快,未经告诉之部分法官只能下预知
 不受理!267有那么复杂嘛!?明明就简单的不像话~~可惜我没学过新刑诉!

问:另外既然你认为:检察官起诉一部,但法官认为与他部为单一案件,故未审理
   部分仍受已起诉之部分效力所及!那么法官怎么会不知道他部已有提起告诉而不加
   以审理?
(既然告诉是向国家申告犯罪事实,法官、检察官如何不知、不去起诉审判
   ?
)~~~~既然已有告诉,及属该部符合诉讼条件,就算检察官起诉书上未说明起诉该
   已有告诉之部分~~~~~法官还是必须就该部与已审理!怎么会法官会明知有该部且是
   符合诉讼条件却不予判决,导致事后受既判力扩张?


呵呵~~你既然会说『我』这个人称,我来说好了,我回复文章是习惯性用同一个体系去
回,并不代表我是支持的,我没有最高法院那么天才!先叙明于此~
这里我是用实务体系下回复的,用简短的实务见解简短的回复你,67年递10次行庭决议参
照。

实际上本人对实务见解的态度:let it be !

附带说明此段『法官还是必须就该部与已审理!怎么会法官会明知有该部且是符合诉讼条件却不
予判决,导致事后受既判力扩张?
』:你以为法官都是神嘛!


基于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并可依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
 】,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不起诉同等无罪!?!?相对不起勒~~就算绝对不起诉252之犯罪嫌疑不足都很难说,只是154
才有无罪推定与证据裁判!而且法安定性用错定方,应该是具备实质确定才有法安定性,除非有260
条之情形不得重复提起告诉!(行政法补一补!)


(1) 犯强盗未遂与杀人未遂,不属强盗杀人罪!因为必须以『杀人 既遂』为前提!
 (2) 一行为犯两罪,如果其中一部不成立犯罪,不符合『一行为犯数罪』,非属想像竞合!
  综上述推论,既然刑法只承认有罪之部分才可成立『想像竞合』、『结合犯』;因此不成立犯罪部
  分,已不适用『裁判上一罪、实质上一罪』,而以数罪并罚论处!自然于刑诉不适用『单一案件』来
  判断,而是论以【数案件】!
因此如果检察官对案件之一部做出不起诉处分,虽然程序上是属『数
  案件』

不好意思~~简单一点:不管想像竞和或数罪并罚都是『数罪』!


五但是『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之认定』,如果发现不起诉部分具有『犯罪嫌疑』,基于发现实体真实之必
 要,及避免检察官滥行不起诉及267条,此不起诉之部分『仍属起诉范围内』!仍可予以审判,不受不起诉
 处分拘束~~~~只是事后发现有嫌疑的部分无法成立犯罪,才不适用『单一案件』来判断
!?

检察官滥行+267表情


知道哪里错,应该不用本炉主说吧!......以上种种!


并不是欠缺犯罪嫌疑,而是因为『诉讼条件欠缺~~~~~没有告诉权!』

丙怎么会没有告诉权!?!??!



请参照前面对告诉权行使之限制

什么限制!?!?


九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炉主所说:『诉讼条件之欠缺,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或事实之认定』(难道丙之告诉不合
 法,代表甲从没有撞伤过丙吗?)~~~~~~~~~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后认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诉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决谕知不受理
(2)事后认定甲无罪:
非属刑法上之【实质、裁判上一罪】~~~即以数罪论~~~诉讼上为
数案件,但是整个起诉范围【只限于乙,不即于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间才会有起诉效力】~~~~~~基于控诉
原则,丙之部分,不但没有【谕知不受理】,而且还是"连提都不能提"


(1)那么丙告诉不合法什么回事!?前揭你不是已实务见解作为『我』,既判力所及
所以丙告诉不合法里由,不要说这也是你的理由!??!不然你是在搬石头砸脚!
(2)但是主要核心在于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
 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告!....但是,无罪也是实质判觉所以请回到67上10决议。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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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 我来乱的~~
看到红色字~~"连提都不能提"
这是诉讼法没规定的喔~~
任何案件,不管判决确定或是怎样~~~~~甚么既判力所及或马小久来了~~~或天~~榻下了
救济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提了,顶多形式判决而已,非不能提,这样太官僚了!!

我真的是来乱的~~~

不要理我~~~

我门外汉啊~~~表情


(台语)
行~~~来去看布袋戏~~~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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