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一問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9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
(共 2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x0
x22
分享:
▼
怎麼我那麼久沒上來~~~你們的刑法還是亂糟糟的呢?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x
0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0:13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x0
x22
分享:
▲
▼
基於罪刑法定之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說明【任何時點】處罰人民,必須【遵守法律】!
1.一開始甲侵入住宅行為,成立侵入住宅罪,自無疑義!
2.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兩人發生打鬥,甲把乙打死的行為【不是準強盜罪、更不是強盜罪!】
(1)按82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竊盜罪之著手時點,至少要有【翻搜行為】,始能算入!然甲是【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才施以強暴脅迫,自不能論以竊盜未遂罪~~更不可能討論準強盜罪!
(2)固然強盜與竊盜均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但是能需判斷行為與主觀之間有無【連貫性】~~~試問:甲把乙殺死,是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嗎?是為了取走乙的手機而為的強暴脅迫之行為嗎?根本不是!~~~~~所以kai709:行為時甲【根本不是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而對乙施以強暴脅迫~~~怎麼會論強盜罪呢~~~~很明顯你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3)所以甲殺死乙乃是【臨時起意】,為竊盜行為【以外】之殺人行為!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x
0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0:33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x0
x22
分享:
▲
▼
事後甲把乙的手機取走~~~~還是成立竊盜既遂罪!
因為侵占遺失物是指:行為人之財物【不知丟到哪】~~~以致其【持有支配關係】變得比較薄弱,而他人取之;但是甲把乙殺死,乙的手機【還是在乙的持有支配範圍之內】,其持有支配關係【並未變得薄弱】~~~還是成立竊盜既遂罪!
競合:
按321條第一項第一款,此竊盜罪是在侵入住宅時發生的,故符合加重之要件;又殺人行為是在犯竊盜罪之前為之,且是【另起犯意】~~~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甲應成立321條第一項第一款與271條第一項,並實質競合!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x
0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0:45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x0
x22
分享:
▲
▼
所以~~一樣有竊盜既遂~~~一樣有強暴、脅迫~~~~~一樣有殺人既遂!卻因為時空上的差異,【還不見的成立強盜罪】!~~~請永遠記住【某個行為之處罰,需以該(行為時點)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x
0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1:02 |
TJQAZ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284
分享:
▲
▼
我只能說~~
讚啦~~ 呵呵~
你知道我是門外漢低~~ 所以不用理我的PO文 因為我喜歡一直當門外漢~~
不過你活過來了~~還怕想不開呢~~ 呵呵~
在我看來~~ 你一直都這麼厲害~~ 呵呵~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x
0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1:24 |
tony0928
級別:
路人甲
x0
x10
分享:
▲
怎麼看爐主的文章有一種
黃老師上身的感覺~.~
x
1
[1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6 04:40 |
<<
上頁
1
2
>>
(共 2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