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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239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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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黑兄 最近你們湖北省出了一件"烈女殺淫官"的刑案你知曉嗎?表情


◎得理要饒人,理直要氣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7 22:41 |
紅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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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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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於 2009-06-17 22: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紅黑兄 最近你們湖北省出了一件"烈女殺淫官"的刑案你知曉嗎?表情

當然。。。

事件我是一直關注的。。。

大概事件過了一周左右,我寫過一篇評論,發在一個被大陸“金盾”屏蔽的國外中文站點上,不過是簡體的,地址

http://www.tycool.com/bb...7915.html,台灣應該可以正常訪問,我用的是代理。。。

帖子有100多篇回複,還置頂精華過,哈哈哈。。。。


我轉了繁體,有興趣看看:

鄧玉嬌事件在第一時間在網上流傳時候,我肯定是站在鄧玉嬌這邊的。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鄧玉嬌的行徑基本上是介於“過失殺人”和“防衛過當殺人”兩者限定當中。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同情弱者,也因爲對當今社會總總不公的憤慨,我支持“防衛過當殺人”的定論。即使現在,我依然支持這個說法,但是。。。

請看最初這件事件的大致過程:三位官員到洗浴城,鄧玉嬌正在洗衣服。三位官員不知基於何種原因要點名鄧玉嬌特殊服務。鄧玉嬌不從,官員們先是用錢砸鄧玉嬌,而後發生肢體沖突:鄧玉嬌想離開,但是官員們兩次將鄧玉嬌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在忍無可忍情況下,於是操起水果刀砍死一名官員,砍傷一名官員,砍傻一名官員。

之所以我認同“防衛過當殺人”的看法,原因就是因爲三位官員有明顯性侵的企圖。“特殊服務”就是性要求,官員們顯然對鄧玉嬌有強迫行爲,從這一點上看,鄧玉嬌的殺人完全可以定性爲“防衛過當”。可惜。。。

可惜兩名免費律師趕到,聲稱維護正義。我一聽到這個消息,第一反應就感覺不好。但是也抱有一定希望,也真的希望這兩名律師能夠真的幫助鄧玉嬌。可惜。。。

兩位律師到位第一時間做了兩件事:一件事是向社會公開案情進展,但對象卻不是主流媒體,基本上還是網絡途徑,二件事是在律師會見鄧玉嬌及其家屬後,鄧玉嬌及其家屬立刻宣稱三位官員對其實施了性侵,也就是說三位官員有確鑿的性行爲。證據當然是鄧玉嬌的內衣褲。我第一時間聽到這個消息,我就苦笑了。想當初的說法壓根就沒有“強奸”的說法。如果真有,鄧玉嬌完全可以說“因爲他們強奸了我,所以我殺了他”,而不是現在的“因爲他們想強奸我,所以我殺了他”。即使任何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前者的說服力更大,對於認定“防衛過當”更爲有利。在這裏我只想說要麽這兩名律師是半吊子二百五,要麽他們只是想把事情鬧大出名。因爲如果是我,肯定會第一時間強調鄧玉嬌是屬於“防衛”性質,而不是弄出個“有性侵事實”來把事情搞大。因爲只要認定官員們有性侵意圖,那麽鄧玉嬌就有“防衛”的必要。。。

也許有人說,有種情況是官員的確準備性侵,並且已經將鄧玉嬌外衣除去,在掙紮過程中官員們肯定對鄧玉嬌的內衣褲進行了暴力動作。鄧玉嬌內衣褲上會留下官員們的指紋。這個不能說沒有可能。但事件發生第一時間並沒有說鄧玉嬌外衣上有撕裂撕破的說法。當然,這個不是爭論的焦點,因爲在律師會見鄧玉嬌之後,鄧玉嬌及其家屬已經咬定的是鄧玉嬌受到了實質的性侵,證據就是其內衣褲。。。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就在警方準備調查取證的當天,放置了11天的鄧玉嬌衣物突然被張樹梅(鄧玉嬌之母)全部清洗,後繼的是“警方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奸的事實,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律師解除委托關係”。

對於鄧玉嬌及其家屬,我只能說在這一輪的訴訟過程中,完全應了魯迅的名言:“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而對於那兩位免費的,打著伸張正義旗幟的律師,我只能報以懷疑鄙視的態度。其實我倒很欣賞網上的一種說法,就是重點研究一下幾位官員在與鄧玉嬌發生沖突時的肢體動作。目前的說法是“推”,但是完全可以說是 “按”。這本身就是一種訴訟技巧,也無可厚非。至於鄧玉嬌家屬要求的精神鑒定,我對這個持保留態度。因爲即使確定有精神病原因而免責,也要被送進精神病醫院進行強制隔離治療,以中國目前精神病醫院現狀,以鄧玉嬌及其家屬們的社會勢力和經濟實力,我敢肯定鄧玉嬌在精神病醫院一定會受到長時間非常不人道的待遇。所以我覺得還是應該從鄧玉嬌的行爲是屬於“防衛過當殺人”這個範疇去申訴。另外好像還有這麽一條“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限防衛權”,從這條上來看,如果辯護得當,鄧玉嬌完全可以免除刑責。因爲從目前事實上看,幾位官員的確是有明顯的強奸意圖的。

最後:希望鄧玉嬌事件早得公正處理。而中國的法制建設最迫切的還是需要廣大公民知法懂法。


用懷疑和批評的態度,謹慎的跟隨主流價值觀。
不裝X,也拒絕平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22:54 |
L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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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青,你電腦裝綠霸了嗎? 表情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遺憾留在昨天
      因為人生總是向前行○o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19 07:13 |
紅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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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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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ncy 於 2009-06-19 07: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烏青,你電腦裝綠霸了嗎? 表情


要不你裝裝試試。我是不會裝的。不過這個東西對一部分家長還是很有用處的。網上很多評測的意見是資源占用比較大,界面很差,但操作還算方便。此外對黃色信息辨別率估計在70-80%樣子,沒有軟件官方申明的90-95%那麽厲害。。。

其實大陸網民對這個軟件倒也並不是說徹底的排斥,只是反感政府的4000萬投入和強力以及排他的推行措施等。。。 表情 表情


用懷疑和批評的態度,謹慎的跟隨主流價值觀。
不裝X,也拒絕平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3 樓] From:湖北 | Posted:2009-06-19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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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紅與黑 於 2009-06-17 22: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當然。。。

事件我是一直關注的。。。

大概事件過了一周左右,我寫過一篇評論,發在一個被大陸“金盾”屏蔽的國外中文站點上,不過是簡體的,地址

http://www.tycool.com/bb...7915.html,台灣應該可以正常訪問,我用的是代理。。。

帖子有100多篇回複,還置頂精華過,哈哈哈。。。。


我轉了繁體,有興趣看看:


表情 那應該不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在哪?
而是不懂法律,不懂保留證據
笨了點表情
表情用詞不太對喔~邏輯不通(或不夠嚴密)~得補述~
或者大陸語句的用法不太一樣?
cc

原來那邊法律這麼寬,對於重要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有無限防衛權,她下手是對的表情


心若碎了
就把它丟了
換個新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9 11:45 |
紅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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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6-19 11: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那應該不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在哪?
而是不懂法律,不懂保留證據
笨了點表情
表情用詞不太對喔~邏輯不通(或不夠嚴密)~得補述~
或者大陸語句的用法不太一樣?
cc

原來那邊法律這麼寬,對於重要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有無限防衛權,她下手是對的表情


首先鄧玉嬌及其父母肯定對法律了解不多。作僞證,串供是犯法的,這個我估計他們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負法律責任這麽嚴重。有點僥幸心理。。


而所謂的性侵證據,這個根本是那兩名“免費律師”搞出來的噱頭。因爲事後的說明是凶殺現場還有娛樂場所幾名工作人員在場勸說。這種場合下再來什麽“性侵”,你不覺得這樣的結論很無聊麽?鄧玉嬌之母也明知所謂的“內衣褲就是證據”其實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說要調查這個,所以幹脆來個死不認賬的舉措了。。。

也許有人說我這是爲政府和警方說話。他們說也談不準是警方逼使鄧玉嬌的母親銷毀證據,網上也有很多謠言說什麽剛好在證據毀滅之前,警察曾經封鎖過鄧玉嬌的住所。這完全是沒經過腦子的造謠。首先你不能把警方當成傻瓜,如果對鄧玉嬌真有性侵事實,以鄧玉嬌殺人後情緒的激動,她肯定會第一時間指控三名官員(插一句,又有人說鄧玉嬌是怕打擊報複,所以第一時間不敢說被強奸。說這是爲了等律師來了之後再公開。這又是笑話,我們不能無限拔高一名很普通,很底層的老百姓的智商和法律意識,再考慮她殺人後情緒的激動以及輕微抑郁症病史,得出那樣的結論實在可笑。)。如果警方想掩蓋強奸事實,一定會在第一時間把所謂的“內衣褲”這種證據毀滅了。何必等到事情過後十多天才行動,而且還是那樣一個敏感時刻。

我之所以說“可恨”,無非就是說至少在這回合的司法過程中,鄧玉嬌和他們的家屬在那兩名免費律師的唆使下的確扮演了一個不光彩的角色。

至於那個“無限防衛權”。大陸初中有一門“思想品德”課程。裏面提到過“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但沒有出現“無限防衛權”的解釋。不過代課老師一般會順帶的提到這個權力,所以知道這個應該不在少數。只不過關於這個的具體法律條文,我也是在這件事發生後查的資料才找到的。

鄧玉嬌的案件以身判決的結果是:鄧玉嬌行爲屬於“防衛過當殺人”,但因爲有自首以及其它情節,所以免除刑罰,恢複自由(這個有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鄧玉嬌本人好像不太想上訴。但是民間對這個案子還是有很大爭議的。首先按照判決來說,法院是采取了“防衛過當”的說法,但是民間聲音則是趨於“無限防衛”;其次就是政府和警方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一些消極和不當舉措非常讓人诟病;再次就是懷疑這次案件背後的政府操控,不能保證法律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也不能保證類似案件發生後得到合理的處置;最後就是網絡民意對於司法的影響,有的說推動,有的說幹擾,解讀很多。角度不同而已。。。 表情 表情


用懷疑和批評的態度,謹慎的跟隨主流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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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5 樓] From:湖北 | Posted:2009-06-19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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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紅與黑 於 2009-06-19 1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鄧玉嬌及其父母肯定對法律了解不多。作僞證,串供是犯法的,這個我估計他們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負法律責任這麽嚴重。有點僥幸心理。。

而所謂的性侵證據,這個根本是那兩名“免費律師”搞出來的噱頭。因爲事後的說明是凶殺現場還有娛樂場所幾名工作人員在場勸說。這種場合下再來什麽“性侵”,你不覺得這樣的結論很無聊麽?鄧玉嬌之母也明知所謂的“內衣褲就是證據”其實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說要調查這個,所以幹脆來個死不認賬的舉措了。。。
.......



個人覺得紅黑兄對此案還頗有深入的研究

對了!你怎麼不去考個律師執照呀?表情


◎得理要饒人,理直要氣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9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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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於 2009-06-19 19: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覺得紅黑兄對此案還頗有深入的研究

對了!你怎麼不去考個律師執照呀?表情

職業,興趣,偶爾的關注,這三者還是區別很大的。。

在大陸,有很多職業只能在“體制內”才可以吃香的,律師就是其中之一。。。 表情 表情


用懷疑和批評的態度,謹慎的跟隨主流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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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7 樓] From:湖北 | Posted:2009-06-19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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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紅與黑 於 2009-06-19 1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鄧玉嬌及其父母肯定對法律了解不多。作僞證,串供是犯法的,這個我估計他們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負法律責任這麽嚴重。有點僥幸心理。。

而所謂的性侵證據,這個根本是那兩名“免費律師”搞出來的噱頭。因爲事後的說明是凶殺現場還有娛樂場所幾名工作人員在場勸說。這種場合下再來什麽“性侵”,你不覺得這樣的結論很無聊麽?鄧玉嬌之母也明知所謂的“內衣褲就是證據”其實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說要調查這個,所以幹脆來個死不認賬的舉措了。。。
.......

表情 必須是他們正在性侵而非在性侵得逞前為了防止而動手嗎?
必須是那樣才能列入無線防衛裡?表情
都得逞了也不叫防衛而是怒而殺之吧表情
都那樣了,殺了對方也於事無補表情
是出氣
(若不考慮可能被先姦後殺的話)


心若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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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0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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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6-20 00: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必須是他們正在性侵而非在性侵得逞前為了防止而動手嗎?
必須是那樣才能列入無線防衛裡?表情
都得逞了也不叫防衛而是怒而殺之吧表情
都那樣了,殺了對方也於事無補表情
是出氣
(若不考慮可能被先姦後殺的話)

也不是,你看了我列的那個“無限防衛權”的認定就知道,只要是遇到了相關情況,就可以被認定。例如不一定性侵得逞,但一定是有性侵的動作和企圖。

但很多時候這個標準是很難限定的。就說本案吧,那三名官員雖然提出“特殊服務”了,但是之後的爭吵的語言和官員們的暴力行為,是不是一定與強迫性行為有關,從目前官方的說法,是沒有。也就是比較激烈的語言侮辱和肢體動作罷了,這個是否在法律上構成“無限防衛權”的前提,的確不好判斷。所以純粹從法理上判決鄧玉嬌是屬於“防衛過當”也不能說它錯了。其實法律上類似的模棱兩可的條款其實很多的,畢竟純粹的律法條文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否則要律師幹嘛。。。。

你可以仔細看我上面的關於本案爭議的一些說明。。。

此外補充一條就是:三名涉案官員,除一名被砍死外,被砍傷的還有那個被嚇跑了的官員,目前只是受到了行政處罰。很顯然在正常法律程序上來說,這幾名官員是要接受刑偵調查並被公訴的,但目前沒有這方面的動向。很簡單的一個反向思考:即使鄧玉嬌行為僅僅屬於防衛過當,那麼引發她進行防衛的這三名官員肯定有損害鄧玉嬌人身安全和利益的行為了,這些在法律上至少是要負民事責任的。。。


用懷疑和批評的態度,謹慎的跟隨主流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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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9 樓] From:美國 | Posted:2009-06-20 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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