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874 个阅读者
 
<< 上页  25   26   27   28   29   30   31  下页 >>(共 31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unny2390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29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红黑兄 最近你们湖北省出了一件"烈女杀淫官"的刑案你知晓吗?表情


◎得理要饶人,理直要气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7 22:41 |
红与黑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1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于 2009-06-17 22: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红黑兄 最近你们湖北省出了一件"烈女杀淫官"的刑案你知晓吗?表情

当然。。。

事件我是一直关注的。。。

大概事件过了一周左右,我写过一篇评论,发在一个被大陆“金盾”屏蔽的国外中文站点上,不过是简体的,地址

http://www.tycool.com/bb...7915.html,台湾应该可以正常访问,我用的是代理。。。

帖子有100多篇回复,还置顶精华过,哈哈哈。。。。


我转了繁体,有兴趣看看:

邓玉娇事件在第一时间在网上流传时候,我肯定是站在邓玉娇这边的。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玉娇的行径基本上是介于“过失杀人”和“防卫过当杀人”两者限定当中。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同情弱者,也因为对当今社会总总不公的愤慨,我支持“防卫过当杀人”的定论。即使现在,我依然支持这个说法,但是。。。

请看最初这件事件的大致过程:三位官员到洗浴城,邓玉娇正在洗衣服。三位官员不知基于何种原因要点名邓玉娇特殊服务。邓玉娇不从,官员们先是用钱砸邓玉娇,而后发生肢体冲突:邓玉娇想离开,但是官员们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在忍无可忍情况下,于是操起水果刀砍死一名官员,砍伤一名官员,砍傻一名官员。

之所以我认同“防卫过当杀人”的看法,原因就是因为三位官员有明显性侵的企图。“特殊服务”就是性要求,官员们显然对邓玉娇有强迫行为,从这一点上看,邓玉娇的杀人完全可以定性为“防卫过当”。可惜。。。

可惜两名免费律师赶到,声称维护正义。我一听到这个消息,第一反应就感觉不好。但是也抱有一定希望,也真的希望这两名律师能够真的帮助邓玉娇。可惜。。。

两位律师到位第一时间做了两件事:一件事是向社会公开案情进展,但对象却不是主流媒体,基本上还是网络途径,二件事是在律师会见邓玉娇及其家属后,邓玉娇及其家属立刻宣称三位官员对其实施了性侵,也就是说三位官员有确凿的性行为。证据当然是邓玉娇的内衣裤。我第一时间听到这个消息,我就苦笑了。想当初的说法压根就没有“强奸”的说法。如果真有,邓玉娇完全可以说“因为他们强奸了我,所以我杀了他”,而不是现在的“因为他们想强奸我,所以我杀了他”。即使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前者的说服力更大,对于认定“防卫过当”更为有利。在这里我只想说要么这两名律师是半吊子二百五,要么他们只是想把事情闹大出名。因为如果是我,肯定会第一时间强调邓玉娇是属于“防卫”性质,而不是弄出个“有性侵事实”来把事情搞大。因为只要认定官员们有性侵意图,那么邓玉娇就有“防卫”的必要。。。

也许有人说,有种情况是官员的确准备性侵,并且已经将邓玉娇外衣除去,在挣扎过程中官员们肯定对邓玉娇的内衣裤进行了暴力动作。邓玉娇内衣裤上会留下官员们的指纹。这个不能说没有可能。但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并没有说邓玉娇外衣上有撕裂撕破的说法。当然,这个不是争论的焦点,因为在律师会见邓玉娇之后,邓玉娇及其家属已经咬定的是邓玉娇受到了实质的性侵,证据就是其内衣裤。。。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就在警方准备调查取证的当天,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邓玉娇之母)全部清洗,后继的是“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对于邓玉娇及其家属,我只能说在这一轮的诉讼过程中,完全应了鲁迅的名言:“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而对于那两位免费的,打着伸张正义旗帜的律师,我只能报以怀疑鄙视的态度。其实我倒很欣赏网上的一种说法,就是重点研究一下几位官员在与邓玉娇发生冲突时的肢体动作。目前的说法是“推”,但是完全可以说是 “按”。这本身就是一种诉讼技巧,也无可厚非。至于邓玉娇家属要求的精神鉴定,我对这个持保留态度。因为即使确定有精神病原因而免责,也要被送进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隔离治疗,以中国目前精神病医院现状,以邓玉娇及其家属们的社会势力和经济实力,我敢肯定邓玉娇在精神病医院一定会受到长时间非常不人道的待遇。所以我觉得还是应该从邓玉娇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杀人”这个范畴去申诉。另外好像还有这么一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从这条上来看,如果辩护得当,邓玉娇完全可以免除刑责。因为从目前事实上看,几位官员的确是有明显的强奸意图的。

最后:希望邓玉娇事件早得公正处理。而中国的法制建设最迫切的还是需要广大公民知法懂法。


用怀疑和批评的态度,谨慎的跟随主流价值观。
不装X,也拒绝平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22:54 |
Lenc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9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乌青,你电脑装绿霸了吗? 表情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遗憾留在昨天
      因为人生总是向前行○o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19 07:13 |
红与黑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1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ency 于 2009-06-19 07: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乌青,你电脑装绿霸了吗? 表情


要不你装装试试。我是不会装的。不过这个东西对一部分家长还是很有用处的。网上很多评测的意见是资源占用比较大,界面很差,但操作还算方便。此外对黄色信息辨别率估计在70-80%样子,没有软件官方申明的90-95%那么厉害。。。

其实大陆网民对这个软件倒也并不是说彻底的排斥,只是反感政府的4000万投入和强力以及排他的推行措施等。。。 表情 表情


用怀疑和批评的态度,谨慎的跟随主流价值观。
不装X,也拒绝平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3 楼] From:湖北 | Posted:2009-06-19 11:39 |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3 鲜花 x465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红与黑 于 2009-06-17 22: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当然。。。

事件我是一直关注的。。。

大概事件过了一周左右,我写过一篇评论,发在一个被大陆“金盾”屏蔽的国外中文站点上,不过是简体的,地址

http://www.tycool.com/bb...7915.html,台湾应该可以正常访问,我用的是代理。。。

帖子有100多篇回复,还置顶精华过,哈哈哈。。。。


我转了繁体,有兴趣看看:


表情 那应该不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在哪?
而是不懂法律,不懂保留证据
笨了点表情
表情用词不太对喔~逻辑不通(或不够严密)~得补述~
或者大陆语句的用法不太一样?
cc

原来那边法律这么宽,对于重要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有无限防卫权,她下手是对的表情


心若碎了
就把它丢了
换个新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7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9 11:45 |
红与黑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1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琬 于 2009-06-19 11: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那应该不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在哪?
而是不懂法律,不懂保留证据
笨了点表情
表情用词不太对喔~逻辑不通(或不够严密)~得补述~
或者大陆语句的用法不太一样?
cc

原来那边法律这么宽,对于重要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有无限防卫权,她下手是对的表情


首先邓玉娇及其父母肯定对法律了解不多。作伪证,串供是犯法的,这个我估计他们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负法律责任这么严重。有点侥幸心理。。


而所谓的性侵证据,这个根本是那两名“免费律师”搞出来的噱头。因为事后的说明是凶杀现场还有娱乐场所几名工作人员在场劝说。这种场合下再来什么“性侵”,你不觉得这样的结论很无聊么?邓玉娇之母也明知所谓的“内衣裤就是证据”其实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说要调查这个,所以干脆来个死不认账的举措了。。。

也许有人说我这是为政府和警方说话。他们说也谈不准是警方逼使邓玉娇的母亲销毁证据,网上也有很多谣言说什么刚好在证据毁灭之前,警察曾经封锁过邓玉娇的住所。这完全是没经过脑子的造谣。首先你不能把警方当成傻瓜,如果对邓玉娇真有性侵事实,以邓玉娇杀人后情绪的激动,她肯定会第一时间指控三名官员(插一句,又有人说邓玉娇是怕打击报复,所以第一时间不敢说被强奸。说这是为了等律师来了之后再公开。这又是笑话,我们不能无限拔高一名很普通,很底层的老百姓的智商和法律意识,再考虑她杀人后情绪的激动以及轻微抑郁症病史,得出那样的结论实在可笑。)。如果警方想掩盖强奸事实,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把所谓的“内衣裤”这种证据毁灭了。何必等到事情过后十多天才行动,而且还是那样一个敏感时刻。

我之所以说“可恨”,无非就是说至少在这回合的司法过程中,邓玉娇和他们的家属在那两名免费律师的唆使下的确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至于那个“无限防卫权”。大陆初中有一门“思想品德”课程。里面提到过“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但没有出现“无限防卫权”的解释。不过代课老师一般会顺带的提到这个权力,所以知道这个应该不在少数。只不过关于这个的具体法律条文,我也是在这件事发生后查的资料才找到的。

邓玉娇的案件以身判决的结果是:邓玉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杀人”,但因为有自首以及其它情节,所以免除刑罚,恢复自由(这个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邓玉娇本人好像不太想上诉。但是民间对这个案子还是有很大争议的。首先按照判决来说,法院是采取了“防卫过当”的说法,但是民间声音则是趋于“无限防卫”;其次就是政府和警方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消极和不当举措非常让人诟病;再次就是怀疑这次案件背后的政府操控,不能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也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发生后得到合理的处置;最后就是网络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有的说推动,有的说干扰,解读很多。角度不同而已。。。 表情 表情


用怀疑和批评的态度,谨慎的跟随主流价值观。
不装X,也拒绝平庸。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75 楼] From:湖北 | Posted:2009-06-19 13:08 |
sunny2390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29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红与黑 于 2009-06-19 1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邓玉娇及其父母肯定对法律了解不多。作伪证,串供是犯法的,这个我估计他们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负法律责任这么严重。有点侥幸心理。。

而所谓的性侵证据,这个根本是那两名“免费律师”搞出来的噱头。因为事后的说明是凶杀现场还有娱乐场所几名工作人员在场劝说。这种场合下再来什么“性侵”,你不觉得这样的结论很无聊么?邓玉娇之母也明知所谓的“内衣裤就是证据”其实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说要调查这个,所以干脆来个死不认账的举措了。。。
.......



个人觉得红黑兄对此案还颇有深入的研究

对了!你怎么不去考个律师执照呀?表情


◎得理要饶人,理直要气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9 19:06 |
红与黑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1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于 2009-06-19 19: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觉得红黑兄对此案还颇有深入的研究

对了!你怎么不去考个律师执照呀?表情

职业,兴趣,偶尔的关注,这三者还是区别很大的。。

在大陆,有很多职业只能在“体制内”才可以吃香的,律师就是其中之一。。。 表情 表情


用怀疑和批评的态度,谨慎的跟随主流价值观。
不装X,也拒绝平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7 楼] From:湖北 | Posted:2009-06-19 19:35 |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3 鲜花 x465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红与黑 于 2009-06-19 1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邓玉娇及其父母肯定对法律了解不多。作伪证,串供是犯法的,这个我估计他们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负法律责任这么严重。有点侥幸心理。。

而所谓的性侵证据,这个根本是那两名“免费律师”搞出来的噱头。因为事后的说明是凶杀现场还有娱乐场所几名工作人员在场劝说。这种场合下再来什么“性侵”,你不觉得这样的结论很无聊么?邓玉娇之母也明知所谓的“内衣裤就是证据”其实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说要调查这个,所以干脆来个死不认账的举措了。。。
.......

表情 必须是他们正在性侵而非在性侵得逞前为了防止而动手吗?
必须是那样才能列入无线防卫里?表情
都得逞了也不叫防卫而是怒而杀之吧表情
都那样了,杀了对方也于事无补表情
是出气
(若不考虑可能被先奸后杀的话)


心若碎了
就把它丢了
换个新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20 00:42 |
红与黑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1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琬 于 2009-06-20 00: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必须是他们正在性侵而非在性侵得逞前为了防止而动手吗?
必须是那样才能列入无线防卫里?表情
都得逞了也不叫防卫而是怒而杀之吧表情
都那样了,杀了对方也于事无补表情
是出气
(若不考虑可能被先奸后杀的话)

也不是,你看了我列的那个“无限防卫权”的认定就知道,只要是遇到了相关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例如不一定性侵得逞,但一定是有性侵的动作和企图。

但很多时候这个标准是很难限定的。就说本案吧,那三名官员虽然提出“特殊服务”了,但是之后的争吵的语言和官员们的暴力行为,是不是一定与强迫性行为有关,从目前官方的说法,是没有。也就是比较激烈的语言侮辱和肢体动作罢了,这个是否在法律上构成“无限防卫权”的前提,的确不好判断。所以纯粹从法理上判决邓玉娇是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能说它错了。其实法律上类似的模棱两可的条款其实很多的,毕竟纯粹的律法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否则要律师干嘛。。。。

你可以仔细看我上面的关于本案争议的一些说明。。。

此外补充一条就是:三名涉案官员,除一名被砍死外,被砍伤的还有那个被吓跑了的官员,目前只是受到了行政处罚。很显然在正常法律程序上来说,这几名官员是要接受刑侦调查并被公诉的,但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动向。很简单的一个反向思考:即使邓玉娇行为仅仅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引发她进行防卫的这三名官员肯定有损害邓玉娇人身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了,这些在法律上至少是要负民事责任的。。。


用怀疑和批评的态度,谨慎的跟随主流价值观。
不装X,也拒绝平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9 楼] From:美国 | Posted:2009-06-20 01:08 |

<< 上页  25   26   27   28   29   30   31  下页 >>(共 31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7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