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琬 于 2009-06-19 11:45 发表的 :
那应该不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在哪?
而是不懂法律,不懂保留证据
笨了点
用词不太对喔~逻辑不通(或不够严密)~得补述~
或者大陆语句的用法不太一样?
cc
原来那边法律这么宽,对于重要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有无限防卫权,她下手是对的
首先邓玉娇及其父母肯定对法律了解不多。作伪证,串供是犯法的,这个我估计他们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负法律责任这么严重。有点侥幸心理。。
而所谓的性侵证据,这个根本是那两名“免费律师”搞出来的噱头。因为事后的说明是凶杀现场还有娱乐场所几名工作人员在场劝说。这种场合下再来什么“性侵”,你不觉得这样的结论很无聊么?邓玉娇之母也明知所谓的“内衣裤就是证据”其实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说要调查这个,所以干脆来个死不认账的举措了。。。
也许有人说我这是为政府和警方说话。他们说也谈不准是警方逼使邓玉娇的母亲销毁证据,网上也有很多谣言说什么刚好在证据毁灭之前,警察曾经封锁过邓玉娇的住所。这完全是没经过脑子的造谣。首先你不能把警方当成傻瓜,如果对邓玉娇真有性侵事实,以邓玉娇杀人后情绪的激动,她肯定会第一时间指控三名官员(插一句,又有人说邓玉娇是怕打击报复,所以第一时间不敢说被强奸。说这是为了等律师来了之后再公开。这又是笑话,我们不能无限拔高一名很普通,很底层的老百姓的智商和法律意识,再考虑她杀人后情绪的激动以及轻微抑郁症病史,得出那样的结论实在可笑。)。如果警方想掩盖强奸事实,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把所谓的“内衣裤”这种证据毁灭了。何必等到事情过后十多天才行动,而且还是那样一个敏感时刻。
我之所以说“可恨”,无非就是说至少在这回合的司法过程中,邓玉娇和他们的家属在那两名免费律师的唆使下的确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至于那个“无限防卫权”。大陆初中有一门“思想品德”课程。里面提到过“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但没有出现“无限防卫权”的解释。不过代课老师一般会顺带的提到这个权力,所以知道这个应该不在少数。只不过关于这个的具体法律条文,我也是在这件事发生后查的资料才找到的。
邓玉娇的案件以身判决的结果是:邓玉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杀人”,但因为有自首以及其它情节,所以免除刑罚,恢复自由(这个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邓玉娇本人好像不太想上诉。但是民间对这个案子还是有很大争议的。首先按照判决来说,法院是采取了“防卫过当”的说法,但是民间声音则是趋于“无限防卫”;其次就是政府和警方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消极和不当举措非常让人诟病;再次就是怀疑这次案件背后的政府操控,不能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也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发生后得到合理的处置;最后就是网络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有的说推动,有的说干扰,解读很多。角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