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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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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
哈哈哈~
是醬沒錯!
可是照醬寫,加上前面的一堆,
2頁也不夠寫!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18 13:57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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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於 2009-08-18 08: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不好意思!沒交代清楚,事張捷老師說,最好要寫---->有疑義者是,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說明如下:

兩個猜測,最好找本人求證!

1.不純正不作為犯,也有過失犯成立的可能,而題目己暗示甲非過失,

所以要寫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而非過失致死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2.他的不純不作為犯的答題方式,是先主觀後客觀,也就是先套13條未必故意,再去判斷客觀要件,

而客觀地引言,就是有疑義者是xxxx?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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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15:36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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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若是甲的主觀上認定:乙死定了....

(二)若是甲主觀上並不認為已有死亡之可能....

(三)甲對於乙的死亡有無預見可能....


這個問題, 其實是有爭議的, 跟"故意的危險前行為不構成保證人地位"有類似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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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18 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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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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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淺見以為,
甲『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構成要件該當,但可以用『正當防衛』阻卻其違法性,
惟,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的情況。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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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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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8-18 17: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ㄧ)若是甲的主觀上認定:乙死定了....

(二)若是甲主觀上並不認為已有死亡之可能....

(三)甲對於乙的死亡有無預見可能....


這個問題, 其實是有爭議的, 跟"故意的危險前行為不構成保證人地位"有類似的爭點...

小的淺見以為,羅武大所提的爭點其實只是關係到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是否可以既遂,

因為無論是上述三種情況的哪種,甲會與乙的爭執並不是一開始就想要致乙於死地,
而是在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的情況下,爭執的過程讓乙受傷,而又讓乙因此而死,
構成要件上可能會該當不純正不作為殺人,但是違法性階段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
小的以為,既然阻卻在違法性,就沒有討論到責任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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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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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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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以為,正當防衛並不是萬能的
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因此個人在理解上,習慣將正當防衛分為三部分討論
不法侵害持續中的反擊行為一>反擊行為具適當性及必要性->正當防衛(不具保證人地位)
不法侵害持續中的反擊行為一>反擊行為具適當性但不具必要性->防衛過當(具保證人地位,因行為人創造,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
不法侵害業已過去,行為人的傷害行為一>不具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可言(具保證人地位,因行為人創造,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
因此本題搶匪乙是在不法侵害業已過去的情形下,因甲不顧而去,導致流血過多而死亡。所以才須討論甲是否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刑責。
因此甲不能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須依不具保證人地位阻卻違法。
茲有疑義者,在乙受傷倒地後
如甲砍殺乙,致乙死亡,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固無疑義。
惟如甲認為乙死定了,無須再砍殺乙,因此逕行離去,是否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刑責?
管見以為,甲既不負保證人義務,即得以路人甲視之。譬如行經某無人大樓,有人跳樓自殺,生命垂危,非甲救護,不足以活命,惟甲如不顧而去,仍不成罪。
因此,本題甲既不負保證人義務,縱有惡性,但無行為以資配合,基於法不罰及心理,甲仍不為罪。
以上為小的管見,容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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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9 10:15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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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寫到這一題時,只剩15分數的時間
當時第一段是這樣寫的

本題,甲之行為究應成立何罪,容有以下之探討:
(一)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
   1.....
   2.....
   3.....
   小結: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294條第2項之有義務遺棄罪:
   1......
   2......時間到
   內容幾乎忘了 表情

不過我永遠記得,我考法警,法院組織法出書記官職掌(出題老師有待檢討)
根本就是玩人,固然於範圍內,但考試的目的已經超出法警所應具備的考試資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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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8-19 10:21 |
goldena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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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我永遠記得,我考法警,法院組織法出書記官職掌(出題老師有待檢討)
根本就是玩人,固然於範圍內,但考試的目的已經超出法警所應具備的考試資訊 表情


我也覺得超過分....莫非是以後要法警也做書記官的工作....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9 13:06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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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的解答
我只能含淚說:我寫錯了........哭哭
看樣子又要在一年了
不過也從中學習到很多觀念
不過樓上大大說:法組考題出書記官職掌考偏了
可是我記得88年法組有一題
是這種題目:法醫師與檢驗員之職掌有何不同?試說明之
這種題目冷門吧
唉~總之
書記官職掌我也不會寫就是了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8-19 19:06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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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跟檢驗員非冷門也
歷年考過2次!

法組看來,會變成變數最大的,因為法條太少,不出一些怪題,也不知要考啥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19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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