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2-03 16:29 發表的 :
"保護被害人"與"處罰加害人"都很重要.
但,當兩者有衝突時,應該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
不要為了"處罰加害人"而使得"被害人"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才是.
"廢不廢死刑"不是重點,所謂的"唯一死刑"才是首先值得檢討與修法的.
廢死刑的主要目的,除了"杜絕加害人進一步地加害被害人"外,
主要是要避免"冤獄時會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
而且,一些窮兇惡極的人往往是"神經遲鈍(不怕痛)"的人,
同樣的處罰對他們來說,根本就是"搔癢"而已.
但,要是"冤獄",罰錯人了,豈不......
所以,用"極刑"代替"死刑"並非是最好的選擇.
冤嶽的產生大多因為法律過嚴
再加上執法過當
因此就很容易產生冤嶽
在全民法律知識未能提昇之前
警察的執法過當
檢察體系的濫權
還是會一再的造成冤嶽及「誤判」
就像前些年讓社會引起一陣譁然的襲胸十秒無罪
社會輿論加諸在該名法官身上
但此事經過老衲的一些法學知識較為了解的友人得知
其肇因乃是因為其檢察官起訴該名罪犯是因為所引用的罪名並不成立
因此法官才會判其無罪
若是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是另外一條
則可以成立
難道今日中華民國法律不夠嚴嗎?
為什麼全民法學常識還是普遍不足
法學觀念偏差
為非作歹的人那麼多
這只能用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老衲認為最大的禍因乃是
立法之人,卻從不遵守自己所定的法律
那麼如何令國民去守法?
君不見那些立法諸公
大都有官司纏身
甚至是明明就是官司纏身
才出來選立委
一選上之後
就有豁免權
難怪乎有那麼大的黑道大哥都想從政了!
法律是人來執行上帝的行為
但是人不是上帝
因此無法完美
但至少有著匡正社會群體所認知的「正義」
而「正義」一詞並非「真理」
某個社會群體所能接受的「正義」在另外一個社會群體中有可能就成為「邪惡」
也因此「法律」並不適用於所有的人類
老衲只是認為那些惡刑重大、不知悔改之人
不只是該處以死刑更該執行「極刑」
人權?!如果這種人還在意人權,那麼當初怎麼會去侵犯到他人的人權?
以暴制暴、以殺止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許不是美德
但可能是最能直接解決「問題」的方法
殺一人可救蒼生,殺?不殺?
斷一命可使太平,斷?不斷?
佛劍:「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