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chen 于 2010-02-03 16:29 发表的 :
"保护被害人"与"处罚加害人"都很重要.
但,当两者有冲突时,应该以"保护被害人"为优先.
不要为了"处罚加害人"而使得"被害人"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才是.
"废不废死刑"不是重点,所谓的"唯一死刑"才是首先值得检讨与修法的.
废死刑的主要目的,除了"杜绝加害人进一步地加害被害人"外,
主要是要避免"冤狱时会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
而且,一些穷凶恶极的人往往是"神经迟钝(不怕痛)"的人,
同样的处罚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是"搔痒"而已.
但,要是"冤狱",罚错人了,岂不......
所以,用"极刑"代替"死刑"并非是最好的选择.
冤岳的产生大多因为法律过严
再加上执法过当
因此就很容易产生冤岳
在全民法律知识未能提升之前
警察的执法过当
检察体系的滥权
还是会一再的造成冤岳及「误判」
就像前些年让社会引起一阵哗然的袭胸十秒无罪
社会舆论加诸在该名法官身上
但此事经过老衲的一些法学知识较为了解的友人得知
其肇因乃是因为其检察官起诉该名罪犯是因为所引用的罪名并不成立
因此法官才会判其无罪
若是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名是另外一条
则可以成立
难道今日中华民国法律不够严吗?
为什么全民法学常识还是普遍不足
法学观念偏差
为非作歹的人那么多
这只能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老衲认为最大的祸因乃是
立法之人,却从不遵守自己所定的法律
那么如何令国民去守法?
君不见那些立法诸公
大都有官司缠身
甚至是明明就是官司缠身
才出来选立委
一选上之后
就有豁免权
难怪乎有那么大的黑道大哥都想从政了!
法律是人来执行上帝的行为
但是人不是上帝
因此无法完美
但至少有着匡正社会群体所认知的「正义」
而「正义」一词并非「真理」
某个社会群体所能接受的「正义」在另外一个社会群体中有可能就成为「邪恶」
也因此「法律」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人类
老衲只是认为那些恶刑重大、不知悔改之人
不只是该处以死刑更该执行「极刑」
人权?!如果这种人还在意人权,那么当初怎么会去侵犯到他人的人权?
以暴制暴、以杀止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许不是美德
但可能是最能直接解决「问题」的方法
杀一人可救苍生,杀?不杀?
断一命可使太平,断?不断?
佛剑:「杀生为护生,斩业非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