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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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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凡大根冰大两人在谈的不是义务冲突,而是故意与过失!

至于什么较故意很简单就是有知与欲,什么较过失,就是或许
有知但是无欲。

但是为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捏?用意欲要去必要论判断
:行为人是否有容任结果发生去审查。

开始审了:
甲开船载两儿子出游,因操作不慎导致船翻覆,甲慌
忙中仅救起其中一个,另一个儿子因未能及时救助缺
氧过久而变成植物人。


-甲是未必故意,因为他容任令儿子重伤的风险发生而去就另一个儿子。


甲烧开开水不慎引起火灾,其年迈双亲顿时身陷
火海,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还是未必故意

如同A拿枪指着B,叫B掐死枕边人C。B「内心不
想做」,但还是杀了C。

上级长官叫下属伪造文书,下属「内心不想做」,
但不敢拒绝长官还是做了。



一还是故意

或许之所以认为号像是过失,因为在意的建立几乎多出现与法敌对意识的问
题,不过这只是减免故意犯的责任问题。从而真正的过失只有:

建筑工人甲于鹰架上搬运钢筋,但在体力不济时,知
道钢筋有可能压死人,
便大声警告下方人群迅速离开
,结果钢筋掉落压死乙。


一因为从意欲方面,这种行为不是容任结果发生的表现,而且这是作为犯而不
 是不作为犯。


而且本题中敝人于一楼已经谈到了,甲无论是15I/II项都是有保证
人的地位。但是实际判断义务冲突以现今通说只有15I项可以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3 12:46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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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13 11: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二、关于「强制力」的部分,小弟忘记是不是有其他见解了,
      不过就我所学,行为人并非遭受「直接强制」(例如:A推B去撞C,C伤)
      行为人仍出于意思支配,而做出犯罪之行止,故仍论故意,
      只是考虑用紧急避难阻却违法性或用无期待可能性来排除罪责。
     

是我记错了,这是少数说,逼迫下所为算间接强制,通说采无期待可能性解决!不能在构成要件直接PASS!表情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15 02:3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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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13 1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开船载两儿子出游,因操作不慎导致船翻覆,甲慌
忙中仅救起其中一个,另一个儿子因未能及时救助缺
氧过久而变成植物人。

-甲是未必故意,因为他容任令儿子重伤的风险发生而去就另一个儿子。


二、甲烧开开水不慎引起火灾,其年迈双亲顿时身陷
火海,甲仅能及时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

一还是未必故意
.......

你大概是没注意到上述案例,行为人都有为救助行为,只是没及时而己,

第一个案例要是没去救,另一个儿子就不是重伤而是溺毙了,

第二个案例也是;题目有提到「及时」就代表行为人有为救助行为,只是来不及,

故意过失分界的判断,照通说「容认说」,

既然有救助作为,就很难认定是行为人是「不介意、无所谓」的容认的态度,

更何况起因都是过失行为,更没中止犯的问题,

加上题目都没提到行为人内心如何思考,只描述事实结果,不是典型罪疑唯轻的法理适用吗?

除非题目写的是甲当下决定先救谁,才有未必故意的可能!否则描写慌忙、没想到等…几乎都是过失!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15 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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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有不作为在先,而后去做防果行为应这是不作为中的『中止犯』!
虽然无法『即时』的问题,仅多影响到的是责任上的问题~~~
而且题目虽没说出行为人内心如何思考,但有指出先就一人的意思!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5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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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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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在那边"高来高去的",可能只有天,才知道您们在说什么表情
住在地球表面的我,仅能就冰大的题目,提出以下的见解
一.义务冲突里面有一个要件:「冲突情况非可归责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所引起
1.个人认为,这是D大所说的,义务冲突现仅适用保护者保证,而不得因行为人的危险前行为所造成的冲突来适用义务冲突来阻却违法

甲开船载两儿子出游,因操作不慎导致船翻覆,甲慌忙中仅救起其中一个,另一个儿子因未能及时救助缺氧过久而变成植物人。
1.本题甲因操作不慎导致船翻覆,=过失作为犯之前行为,故并不适用义务冲突来阻却后行为之不作为

2.甲因未能及时救助另一个儿子,而成植物人,
(1)如甲为故意=重伤罪之不作为犯
(2)如甲为过失=过失重伤罪之不作为犯
(3)甲前为作为犯,后为不作为犯,=学者称此为双重作为犯(双重行为犯,而非双行为犯之结合犯).即此为凡思大大所言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何者为造成结果的直接重要原因,一般以作为犯为主,
三.依冰大所言,重伤罪的部分,甲仍可主张义务冲突,而再另论甲成立过失致重伤罪
而个人以为,
1如故意可以主张,那过失为何不行呢?
2.甲之主观应该无法故意和过失并存,除了加重结果犯外,如故意轻伤而过失致重伤,
而并非可以故意重伤又可过失重伤
3.甲如成立过失重伤罪,可依期待可能性来减免罪责
4.甲如成立过失重伤罪之不作为犯,应可适用期待可能性,即甲当时是否有救助另一个儿子的可能性

四.结论,本题个人以为甲应成立过失重伤罪之不作为犯

地球表面的海底世界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9-16 22:22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9-16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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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9-16 16: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甲前为作为犯,后为不作为犯,=学者称此为双重作为犯(双重行为犯,而非双行为犯之结合犯)
.......

那~~~我要问问题啰!!
故意作为犯+故意不作为犯=就作为犯无疑
过失作为犯+过失不作为犯=也可以评价一个过失犯
但是~~~
过失作为犯+故意不作为犯=?
故意作为犯+过失不作为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6 20:19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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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16 20:1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那~~~我要问问题啰!!
故意作为犯+故意不作为犯=就作为犯无疑
过失作为犯+过失不作为犯=也可以评价一个过失犯
但是~~~
过失作为犯+故意不作为犯=?
故意作为犯+过失不作为犯=?

依个案审查

1.过失作为犯+故意不作为犯=数罪并罚,吸收关系等表情
2.故意作为犯+过失不作为犯=加重结果犯

结论.作不作为仅为行为,重点在于行为人所触犯之构成要件及法益及行为数
所以还是要个案审查

不要问太难懂的问题
因为就算我说了,别人也看不懂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9-17 09:18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9-16 22:41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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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突情况非可归责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所引起,我觉得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冲突情况非可归责行为人之(行为)所引起,因此导致冲突情况产生的可归责之行为不得主张义务冲突
2.义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有两个作为义务,行为人只能履行其一的情形得阻却违法,而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并无限制主观为故意或过失
3.参考就好,当我没说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7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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