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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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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規則理論算是信賴原則的上位規範~如果以輾死來講,救護車創造傷
患被輾死的風險,亦實現之據客觀可規則性,單單這樣是論就知道信賴原
則根本拿不出來~~ 表情 (亂說的別理我)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2-30 19:35 |
small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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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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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救護車不小心輾死傷者
不久前才拜讀過林東茂老師的刑法綜覽,
裡面提到了《客觀歸咎理論》
分成三階段討論,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
反面解釋,就是意味著《被容許的風險》應該被容忍、保護,
這就是傳說中的《信賴保護原則》。
樓主的例子中:救護車闖紅燈、雙黃線超車、超速、逆向
都是《被容許的風險》。
.
但是不慎《壓死躺在地上的人》那就是超越了被容許的風險。
.
所以,基本上除非有啥特別的條件,讓救護車司機《無期待 or 無預見》可能性,
否則真的難脫《業務過失致死》的罪名。
《後面兩點沒啥好討論的,就不打了》


[ 此文章被smallship在2011-03-17 19:3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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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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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求助] 救護車不小心輾死傷者
下面是引用 smallship 於 2011-03-17 19:28 發表的 Re:[求助] 救護車不小心輾死傷者: 到引言文
不久前才拜讀過林東茂老師的刑法綜覽,
裡面提到了《客觀歸咎理論》
分成三階段討論,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
反面解釋,就是意味著《被容許的風險》應該被容忍、保護,
這就是傳說中的《信賴保護原則》。
樓主的例子中:救護車闖紅燈、雙黃線超車、超速、逆向
都是《被容許的風險》。
.
但是不慎《壓死躺在地上的人》那就是超越了被容許的風險。
.
所以,基本上除非有啥特別的條件,讓救護車司機《無期待 or 無預見》可能性,
否則真的難脫《業務過失致死》的罪名。
《後面兩點沒啥好討論的,就不打了》



個人疑問有下:
1.闖紅燈、雙黃線超車、超速、逆向行為非風險所謂風險,應是指前述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危險,如毀損、傷害,甚至死亡等。
2.為何是業務過失致死,而非殺人罪?學理上,飆仔在市區飆車若撞死人,是論殺人間接故意,同理,為何救護車駕駛是論過失
  (此不談實務,是因實務不用(很少用)客觀歸責理論)
3.可以考慮用緊急避難(保護高損害可能性的法益而犧牲低損害可能性的法益)

只是針對問題提出疑問,還望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21:53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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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務上來說 為了衡平被害ㄧ方的損失 過失往往從寬認定 所以本例應該不可能無罪的

如果是純學理的討論
行為人爭取無罪(無過失)的途徑
在主觀上可以主張無預見可能性
在客觀上則可依客觀歸責理論中的
「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因信賴法規(遵守交通規則)而生的風險可被容許」
或「無迴避結果的可能性-躺在路上就算不被救護車壓死,也會被其他車壓死」
來著手

不過結論如何,可能又是見仁見智了~~
個人覺得民眾誤報地點此點無法為行為人帶來任何幫助
不能以此主張信賴保護
第一、因為報案民眾「沒有指導你怎麼開車,也沒有指導你開哪一條路」
也就是說 造成結果的行為非因此信賴而生
第二、法規範規制所有的人,衆所皆知;「民眾報案」無規制效果,只有你知
,如何期待別人也會遵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18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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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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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18 17: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實務上來說 為了衡平被害ㄧ方的損失 過失往往從寬認定 所以本例應該不可能無罪的

如果是純學理的討論
行為人爭取無罪(無過失)的途徑
在主觀上可以主張無預見可能性
在客觀上則可依客觀歸責理論中的
「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因信賴法規(遵守交通規則)而生的風險可被容許」
或「無迴避結果的可能性-躺在路上就算不被救護車壓死,也會被其他車壓死
來著手

不過結論如何,可能又是見仁見智了~~
個人覺得民眾誤報地點此點無法為行為人帶來任何幫助
不能以此主張信賴保護
第一、因為報案民眾「沒有指導你怎麼開車,也沒有指導你開哪一條路」
也就是說 造成結果的行為非因此信賴而生
第二、法規範規制所有的人,衆所皆知;「民眾報案」無規制效果,只有你知
,如何期待別人也會遵行?


紅色這句不行這樣論喔,不然所有殺人罪或過失致死之類的罪都不會成立
畢竟人~~~~總是會死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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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羊毛案根本案不一樣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21:4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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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18 19: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紅色這句不行這樣論喔,不然所有殺人罪或過失致死之類的罪都不會成立
畢竟人~~~~總是會死的表情


這是書上寫的喔  不是我自創的
書上舉的例子是「酒醉的違規駕駛人(我記的好像是騎摩托車)」與「遵守規則的卡車司機」

不過這樣的說法有遭人非議沒錯
所以後來又出現「降低風險的可能性」這個說法

ps.人總是會死的沒錯,但不會人人都去躺馬路吧!
      重點應是「躺在馬路上會被車輾過的風險」到底該由誰負責?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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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09: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是書上寫的喔  不是我自創的
書上舉的例子是「酒醉的違規駕駛人(我記的好像是騎摩托車)」與「遵守規則的卡車司機」

不過這樣的說法有遭人非議沒錯
所以後來又出現「降低風險的可能性」這個說法

ps.人總是會死的沒錯,但不會人人都去躺馬路吧!
      重點應是「躺在馬路上會被車輾過的風險」到底該由誰負責?




降低風險的可能性? 我不懂這有什麼關聯表情   這點還請大大指教

我舉林山田老師的例子 :
A欲殺死B,追蹤至機場,終在B登機之前,將其殺死。其後,B本欲搭乘的班機起飛不久,
即失事墬地,機上乘客無一生還者。

如果大大那本書的說法能通,那這案子中的A就沒罪了!
因為即使A不殺死B,B也會死於空難!
(人總是會死沒錯,但不會人人都去搭會空難的飛機吧!) 

因果關係是單純以事實上發生的事件與具體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為標準。已發生的具體結果,縱然以後可能由其他事件或在另一方式下,同樣亦有發生之可能,但亦不影響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我再舉兩個例子:
1. C拿槍殺死癌症末期的D。
(不會人人都會癌症末期)
2.E看見仇人F欲服毒自盡,先開槍斃掉F,以報心頭之恨。
(也不會人人都會服毒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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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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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比較法你會看的比較清楚~

此例傷者「被救護車輾死」,但他就算不被救護車輾死,還是會被「其他車子輾死」
看出來了嗎?
也就是說傷者終歸會「被車子輾死」,「原因」都是一致的!
這才能構成無迴避結果可能性

再看看你的例子:
1.A欲殺死B,追蹤至機場,終在B登機之前,將其殺死 ,因為即使「A不殺死B」,B也會「死於空難」!
槍殺與空難,原因有一致嗎??????
2. C拿槍「殺死」「癌症末期」的D。
槍殺與癌症,原因有一致嗎??????
3.E看見仇人F欲「服毒自盡」,先「開槍斃掉F」,以報心頭之恨。
槍殺與服毒,原因有一致嗎??????
看出差異了吧~~~

我無意與你發生口角,不過,要反駁別人應該拿出相當的東西吧
你舉的三個例子都是槍殺耶
我是不是該說--(不會人人都被槍殺吧!)
躺在路上的人被車輾的機會高?還是ㄧ般大眾被槍殺的機會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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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1: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用比較法你會看的比較清楚~

此例傷者「被救護車輾死」,但他就算不被救護車輾死,還是會被「其他車子輾死」
看出來了嗎?
也就是說傷者終歸會「被車子輾死」,「原因」都是一致的!
這才能構成無迴避結果可能性

再看看你的例子:
1.A欲殺死B,追蹤至機場,終在B登機之前,將其殺死 ,因為即使「A不殺死B」,B也會「死於空難」!
槍殺與空難,原因有一致嗎??????
2. C拿槍「殺死」「癌症末期」的D。
槍殺與癌症,原因有一致嗎??????
3.E看見仇人F欲「服毒自盡」,先「開槍斃掉F」,以報心頭之恨。
槍殺與服毒,原因有一致嗎??????
看出差異了吧~~~

我無意與你發生口角,不過,要反駁別人應該拿出相當的東西吧
你舉的三個例子都是槍殺耶
我是不是該說--(不會人人都被槍殺吧!)
躺在路上的人被車輾的機會高?還是ㄧ般大眾被槍殺的機會高?


表情
1.A偶見B拿槍朝C射擊,於是亦拔槍朝C射擊,C被A殺死。
   此時C即使不被A殺死,也會被B殺死,所以A無罪?
2.D見E開車欲追撞F,於是超車先一部撞死F。
  此時F即使不被D開車撞死,也會被E開車撞死,所以D無罪?
3.G見救護車即將壓死H,於是超車先一步壓死H。
  此時H即使不被G開車壓死,也會被救護車壓死,所以G無罪? 

上面都是故意的,再舉一個過失的:
甲開車煞車失控即將撞上斑馬線上的路人乙,沒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駕的丙撞死。
此時乙即使沒被開車撞死,也會被甲開車撞死,所以丙無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13: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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