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mallship 於 2011-03-17 19:28 發表的 Re:[求助] 救護車不小心輾死傷者: 不久前才拜讀過林東茂老師的刑法綜覽, 裡面提到了《客觀歸咎理論》 分成三階段討論,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 反面解釋,就是意味著《被容許的風險》應該被容忍、保護, 這就是傳說中的《信賴保護原則》。 樓主的例子中:救護車闖紅燈、雙黃線超車、超速、逆向 都是《被容許的風險》。 . 但是不慎《壓死躺在地上的人》那就是超越了被容許的風險。 . 所以,基本上除非有啥特別的條件,讓救護車司機《無期待 or 無預見》可能性, 否則真的難脫《業務過失致死》的罪名。 《後面兩點沒啥好討論的,就不打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18 17:30 發表的 : 以實務上來說 為了衡平被害ㄧ方的損失 過失往往從寬認定 所以本例應該不可能無罪的如果是純學理的討論行為人爭取無罪(無過失)的途徑在主觀上可以主張無預見可能性在客觀上則可依客觀歸責理論中的「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因信賴法規(遵守交通規則)而生的風險可被容許」或「無迴避結果的可能性-躺在路上就算不被救護車壓死,也會被其他車壓死」來著手不過結論如何,可能又是見仁見智了~~個人覺得民眾誤報地點此點無法為行為人帶來任何幫助不能以此主張信賴保護第一、因為報案民眾「沒有指導你怎麼開車,也沒有指導你開哪一條路」也就是說 造成結果的行為非因此信賴而生第二、法規範規制所有的人,衆所皆知;「民眾報案」無規制效果,只有你知,如何期待別人也會遵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18 19:06 發表的 : 紅色這句不行這樣論喔,不然所有殺人罪或過失致死之類的罪都不會成立 畢竟人~~~~總是會死的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09:23 發表的 : 這是書上寫的喔 不是我自創的 書上舉的例子是「酒醉的違規駕駛人(我記的好像是騎摩托車)」與「遵守規則的卡車司機」 不過這樣的說法有遭人非議沒錯 所以後來又出現「降低風險的可能性」這個說法 ps.人總是會死的沒錯,但不會人人都去躺馬路吧! 重點應是「躺在馬路上會被車輾過的風險」到底該由誰負責?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1:39 發表的 : 我用比較法你會看的比較清楚~ 此例傷者「被救護車輾死」,但他就算不被救護車輾死,還是會被「其他車子輾死」 看出來了嗎? 也就是說傷者終歸會「被車子輾死」,「原因」都是一致的! 這才能構成無迴避結果可能性 再看看你的例子: 1.A欲殺死B,追蹤至機場,終在B登機之前,將其殺死 ,因為即使「A不殺死B」,B也會「死於空難」! 槍殺與空難,原因有一致嗎?????? 2. C拿槍「殺死」「癌症末期」的D。 槍殺與癌症,原因有一致嗎?????? 3.E看見仇人F欲「服毒自盡」,先「開槍斃掉F」,以報心頭之恨。 槍殺與服毒,原因有一致嗎?????? 看出差異了吧~~~ 我無意與你發生口角,不過,要反駁別人應該拿出相當的東西吧 你舉的三個例子都是槍殺耶 我是不是該說--(不會人人都被槍殺吧!) 躺在路上的人被車輾的機會高?還是ㄧ般大眾被槍殺的機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