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mallship 于 2011-03-17 19:28 发表的 Re:[求助] 救护车不小心辗死伤者: 不久前才拜读过林东茂老师的刑法综览, 里面提到了《客观归咎理论》 分成三阶段讨论, 第一、【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 反面解释,就是意味着《被容许的风险》应该被容忍、保护, 这就是传说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楼主的例子中:救护车闯红灯、双黄线超车、超速、逆向 都是《被容许的风险》。 . 但是不慎《压死躺在地上的人》那就是超越了被容许的风险。 . 所以,基本上除非有啥特别的条件,让救护车司机《无期待 or 无预见》可能性, 否则真的难脱《业务过失致死》的罪名。 《后面两点没啥好讨论的,就不打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18 17:30 发表的 : 以实务上来说 为了衡平被害ㄧ方的损失 过失往往从宽认定 所以本例应该不可能无罪的如果是纯学理的讨论行为人争取无罪(无过失)的途径在主观上可以主张无预见可能性在客观上则可依客观归责理论中的「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因信赖法规(遵守交通规则)而生的风险可被容许」或「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躺在路上就算不被救护车压死,也会被其他车压死」来着手不过结论如何,可能又是见仁见智了~~个人觉得民众误报地点此点无法为行为人带来任何帮助不能以此主张信赖保护第一、因为报案民众「没有指导你怎么开车,也没有指导你开哪一条路」也就是说 造成结果的行为非因此信赖而生第二、法规范规制所有的人,众所皆知;「民众报案」无规制效果,只有你知,如何期待别人也会遵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18 19:06 发表的 : 红色这句不行这样论喔,不然所有杀人罪或过失致死之类的罪都不会成立 毕竟人~~~~总是会死的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09:23 发表的 : 这是书上写的喔 不是我自创的 书上举的例子是「酒醉的违规驾驶人(我记的好像是骑摩托车)」与「遵守规则的卡车司机」 不过这样的说法有遭人非议没错 所以后来又出现「降低风险的可能性」这个说法 ps.人总是会死的没错,但不会人人都去躺马路吧! 重点应是「躺在马路上会被车辗过的风险」到底该由谁负责?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1:39 发表的 : 我用比较法你会看的比较清楚~ 此例伤者「被救护车辗死」,但他就算不被救护车辗死,还是会被「其他车子辗死」 看出来了吗? 也就是说伤者终归会「被车子辗死」,「原因」都是一致的! 这才能构成无回避结果可能性 再看看你的例子: 1.A欲杀死B,追踪至机场,终在B登机之前,将其杀死 ,因为即使「A不杀死B」,B也会「死于空难」! 枪杀与空难,原因有一致吗?????? 2. C拿枪「杀死」「癌症末期」的D。 枪杀与癌症,原因有一致吗?????? 3.E看见仇人F欲「服毒自尽」,先「开枪毙掉F」,以报心头之恨。 枪杀与服毒,原因有一致吗?????? 看出差异了吧~~~ 我无意与你发生口角,不过,要反驳别人应该拿出相当的东西吧 你举的三个例子都是枪杀耶 我是不是该说--(不会人人都被枪杀吧!) 躺在路上的人被车辗的机会高?还是ㄧ般大众被枪杀的机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