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0:22 发表的 : 愚件乃认为:一如果要贯彻故意,行为人就必须还要认知能不能安全驾驶这个客观构成要件!二其实我也听过这种接续犯为持续中,另成里犯罪者会以数行为论的概念!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08 10:51 发表的 : 其实我与 往真里修大大的想法类似:1.开车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开车,如果说这个家伙不知道自己正在开车,那也醉的有点过头了吧。2.185-3ii仅限于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驾而故意致人于死伤...阿捏,185-3ii的刑责确实是比271要低的多(这是我单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乱想得来的想法,哈)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1:05 发表的 : 1或许我说的不明确,再说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驾驶』,而不是不知 道再驾驶EX:有没有人喝感冒药遭送以185-3法办的,有捏!2不会阿~因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为人会成立271+185-3II对 不对,以通说不就是一行为成立数罪名之想像竞和,谁重!?当然是杀人重!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11:22 发表的 : 没错,我怎知道酒测值会超过0.55???,我酒量好,明明还能稳稳的开阿,凭什么说我故意???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09:19 发表的 : 愚见以为:185的构成要件是驾驶行为,所以该罪的行为非价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驾驶」请问二位大大~一、驾驶这个行为,为何会出现过失?,驾驶人不知道他开的是动力机械??所谓『过失+过失』从何而来?二、本例适用185-3及284条的「行为」不一样吗?不是只有一个驾驶行为?数罪并罚的另ㄧ个可独立非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呢?以上,请指教。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11:22 发表的 : 没错,我怎知道酒测值会超过0.55???,我酒量好,明明还能稳稳的开阿,凭什么说我故意??? 其实把「不能安全驾驶」拉进故意要认识的范围,比较符合刑罚谦抑的精神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8 12:54 发表的 : 大大你在玩文字游戏 不过既然新法有修法,如果是故意当然是竞合为杀人罪,但若非故意呢??所以此修法应非限于故意犯以上个人见解~~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8 12:26 发表的 : 基本上,你以认定本罪是故意之行为,所以~~你评价此为一行为。再问后续两项问题,只是站在故意行为下的延伸。不好意思,你们已经完到这了~~~那我请教一下,如醉态驾驶不是故意之行为,那何时成立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