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9-18 14:12 發表的 :
【信賴原則之禁止】其中一項是指:
風險雖產生,且行為人有違規,但此違規需與風險具有【直接關係】,才禁止其主張信賴原則。
行為人違法→行為人之行為為需與容許風險實現具有【直接關係】→禁止行為人主張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
是這樣意思嗎????
其實這一段話有兩個效果,一是限縮信賴原則,一是限縮實務見解!
一現縮信賴原則的原因:是因為行為人做的行為本身是違法以外,也創
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也對結果之發生具備常態關連性,就算相對人
(被害人)有違規行為也不能主張!ex:闖紅燈的行為人,撞到飆車
的被害人!
二限縮實務見解原因:是因為實務見解認為一旦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違
反法規範,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不探討違規的內容是不是創法所不
容許的風險,就像騎車沒帶安全帽窗上闖紅燈的人,為帶安全帽=違
規,所以不能主張信賴原則。所以有一年才會考出沒有駕照但開車5
年之久,卻因為相對人違規像對人卻受傷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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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補充說明:信爛原則在創造客觀歸責的國家是法吾著墨,也就是說
我國刑法才有!因為創造風險的概念就可以包含信賴原則探!
在且,這種問題的大致上敝人想出有三種:
實務見解=採相當因果理論可能出現
1無故意過失--》者種寫不到信爛原則
2過失--》這種在實務通說體系才能寫到新爛原則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這種可以在風險的創造眼與實現面討論信賴原則的
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