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9-18 14:12 发表的 :
【信赖原则之禁止】其中一项是指:
风险虽产生,且行为人有违规,但此违规需与风险具有【直接关系】,才禁止其主张信赖原则。
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之行为为需与容许风险实现具有【直接关系】→禁止行为人主张可信赖他人亦会守法?????
是这样意思吗????
其实这一段话有两个效果,一是限缩信赖原则,一是限缩实务见解!
一现缩信赖原则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做的行为本身是违法以外,也创
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也对结果之发生具备常态关连性,就算相对人
(被害人)有违规行为也不能主张!ex:闯红灯的行为人,撞到飙车
的被害人!
二限缩实务见解原因:是因为实务见解认为一旦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
反法规范,就不能主张信赖原则,不探讨违规的内容是不是创法所不
容许的风险,就像骑车没带安全帽窗上闯红灯的人,为带安全帽=违
规,所以不能主张信赖原则。所以有一年才会考出没有驾照但开车5
年之久,却因为相对人违规像对人却受伤的题目。
---------------------------------
此为补充说明:信烂原则在创造客观归责的国家是法吾着墨,也就是说
我国刑法才有!因为创造风险的概念就可以包含信赖原则探!
在且,这种问题的大致上敝人想出有三种:
实务见解=采相当因果理论可能出现
1无故意过失--》者种写不到信烂原则
2过失--》这种在实务通说体系才能写到新烂原则
依照客观归责理论--》这种可以在风险的创造眼与实现面讨论信赖原则的
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