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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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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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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9号)早上为了一件狗事,当了"被告" 生平第一次上法院,算是一种经验也是一种警惕!也学到一点常识
经验是~原来法院是长这样,桃园地方法院光侦查庭就有2~30间,而且每间的时间都排得满满的,原来以前视为畏途的地方,现在很多人反倒像是走灶咖一样。

警惕~是警惕我以后做事情要更小心,千万不要随便接下"朋友"的委托,即使再轻微的事情都一样!!谁知到哪天突然翻脸不认帐外,还会反咬一口。

常识~原来刑事案件没有"原告"只有"被告"跟"证人",那怕今天是你去报的警将来上法庭也是以"证人"的身分 还有 !侵占遗失物是公诉罪~

所以小朋友 捡到不管是猫狗还是钱 记得送到警察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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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这件事应该已经没事了!!!我不论在脸书上或是论坛上po的事件文,内文没有任何诬衊!诋毁任何人的话!!在上面留话给我建议或是加油打气的各位不论是认识我的或是不认识我的朋友!!均就文论事也没有做任何的人身攻击!! 不过如果"被有心人"看到还想在上面挑衅造成大家的群起围攻!!!!试图制造我毁谤的假像!!相信即使再到法院!!检察官一样会还我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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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大大给的意见与鼓励!!尤其是分享那篇 "第一次当被告就上手"的大大!!感谢您的分享犹如给我一颗定心丸!! 表情


时间慢慢过去一切都不过是虚幻到了该幻灭的时候就会幻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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