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10-02-10 00:05 發表的 : 除非真的完全是過失或自衛傷人,要不對方是十惡不赦的混蛋否則沒理由吧~ but若真如此,也本就不至於被判死刑就是 廢的話~那像當初白曉燕命案的犯人~做了一堆喪盡天良的事~也該對他們仁慈?
下面是引用 柴香華 於 2010-02-08 21:57 發表的 : 我投反對 ,因為是一種反對方的 common sense
下面是引用 a86980 於 2010-02-12 14:21 發表的 : 所以是為反對而反對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