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pig1110 于 2007-11-12 10:37 发表的 <分享>老鸟兄的考试心得~免费分享(让我今年一举考上司法四等):
第四 条文内容与实务见解内容记清楚远比花时间去被条文与判例判决号码来的重要,理解比默背来的重要,毕竟国家考试考的又不是默书考试!条号记不清楚,就说根据某某法规定一语带过即可,判例判决就用实务见解取代即可
.考古题可以多写,以来作解题的技巧训练与思维整理之方法,其中商事法国私强执最有效果
依我个人的经验,在研究所考试时,引法条的方式并不受形式限制,因为出题老师看的是您的内容,就像楼上米虫兄所言,研究所重精专.
但国考的话,建议您多花一点笔墨与时间,完整地写出如民法第一百xx条第x项第x款,因为许多阅题者往往是实务家,像我平常写答辩状或是起诉状等等,还是会引用正式的条文,这是一种礼貌,相信在国考也是一样的
请问楼主
红字和蓝字 部份的说法好像有点矛盾耶,到底哪个方式才正确呢?
红字:不用去记条号,内容记清楚较重要
蓝字:完整地写出如民法第一百xx条第x项第x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