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luciferydog:
你的未遂理論~~~應該是讀偏了!所以我看不太懂!
1. 想殺人不代表一定有殺人故意,同時必須對殺人的構成要件有認知才該當殺人故
意!
犯罪之主觀故意,其實在【犯罪行為前】就已經存在了!只不過因客觀上行為形式不同而有所區分【陰謀、預備、未遂、既遂】,但不論是其中哪一項,都具備了【欲使犯罪目的達成之知與欲】,如:我去買刀,就是基於【殺人的故意】~~~~但之後我是拿刀還是拿槍去殺人【根本不認知!】
2. 不能犯之所以無罪,是他根本就不該當構成要件故意,否則行為人的認知與客觀事實的認知有重大出入時,如何去說他主觀上與客觀行為沒有錯誤??
你把不能犯與錯誤【混為一談】:
錯誤是指:主客觀不一致,因主觀上欲達成犯罪目的之故意,導致產生與主觀認知不符的客觀結果!因此當錯誤發生了就構成要件方面,會產生【未遂】與【過失】
(1) 未遂:
是指基於【主觀故意】,卻發生【結果未發生】或【行為與結果間偏離常態關聯性】,其中【行為與結果間偏離常態關聯性】則欠缺【因果關係】,構成要件不該當,而去討論【未遂~~~~不是不能犯!】,問題是:行為人為故意行為,並發生犯罪結果~~~不是應該既遂嗎??若照此邏輯推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為殺人行為與結果發生的故意,且結果也發生了,那應該是殺人既遂,而非未遂!那就欠缺討論因果關係之必要!因此為使因果關係與行為人的主觀,產生【合理連結】,而產生了【因果關係中斷】~~~~若行為與結果間【偏離常態關聯性】,則視行為人對此結果【欠缺預見可能性】,對此結果【不具有故意】~~則此行為【主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而去討論【未遂~~~~不是不能犯!】
(2) 不能犯:
只是未遂犯之一環,代表其行為【不具有危險性】,如有危險性,即回歸【普通未遂】
(3) 本題中,甲是基於【糖可以殺死人的心態】,而欲往乙飲料到之(怎麼會沒有殺人的認知呢???),但是誤毒藥而放之,導致乙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誤毒藥為糖放之,就一般經驗觀之【不太可能】,所以偏離常態,甲的行為不該當死亡之結果,甲對此因毒藥產生乙死亡的結果【不能預見】而阻卻故意,甲不成立殺人既遂,而是去論未遂犯的普通未遂、不能未遂!
【PS:你是以為構成要件不該當而直接論以不能犯~~~~~~所以你的論訴我才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