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06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統 字第 1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解 釋 文:
法人非有明文規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適用該處如關於特
種犯罪有處罰法人之章規自應以法人為該種犯罪之被告否則法人不能為被
告至實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為之人無論係為自己或謀法人之利益仍應依刑
律處罰

院 字第 145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3 月 20 日
解 釋 文:
商號無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刑事訴訟行為能力。第一審誤以商號為刑事
被告。判處罪刑。其判決為無效。無刑事訴訟行為能力之商號。對於無效
判決而上訴。其程序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再此類駁回上訴之案件。既涉
及原判無效之問題。務須於判決書內敘述明白。以免誤會。

29 年上 字第 89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事被告。
上訴人對某銀行提起自訴,該銀行既屬法人,而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
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第一審不就程序上諭知不受理,竟進而為
實體上審判,並將到案之銀行經理諭知無罪,顯屬違法。

54 年台上 字第 1894 號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
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屬違背規
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舊) 為不受理之判決,與案
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情形迥異,不容相混。

1.並非54年的判例始認為法人原則上不能為刑事被告 該判例是說 以法人為被告起訴應依刑訴343準用303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舊法335準用295第1款)而不應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 來為不受理判決(舊法326) 至於法人原則上不能為刑事被告早在民國以前即為實務所採

2.學說亦認為法人原則上不得為刑事被告 參照刑法總則上 林山田著10版p.205~206

3.個資法第2條明文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而不是本法適用對象

另從41第2項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無專科罰金 如何處法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pre]

而明文處罰法人刑罰之立法模式   例如公平交易法
第 38 條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pre]



另學者朱石炎 林俊益 所著刑事訴訟法認以法人為被告應依刑訴252第8款為不起訴  本件地檢署檢察官以255第1款為不起訴  似與學說不合  惟小弟不知地檢署實務  且最終仍應為不起訴  故無從多表示意見

www.chinalaw.nccu.edu.tw/files/2011光華法學論文獎_得獎碩論.pdf
http://blog.yam.com/hjleelaw/article/1880872
關於法人犯罪的各國立法例及研究上述連結亦可參考  後列許多資料文章亦可查詢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4-08-15 01:4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5 00:38 |
hn888330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十足感謝您的用心
2.檢查正是以29年、54年判例為不起訴理由
3.有打電話問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個資法2條8之解釋,其告知41條之處罰,依2條8之立法之
義,自包含法人,否則無須特明文強調,然盼以來函告知,以之佐證,並附上檢察官不起訴書, 來函卻令
人傻眼,竟依檢察官之判俐理由,打電話再詢問,竟說誤解,真希望當下有錄音,由此可見,
  受檢察官影響之深,檢察官又受許多年前判例影響之深,未針對2條8提出任何說明
4.故資法乃因應時空環境之需而立法施行(101年施行),理應有所說明,卻隻字未提,為何漠
視該法,令人不解
5.學術與實務常不同,然終須以實務為主
6.41條第一項……………或科或併科……………即可適用法人
7.至於公平交易法因條文本身已有明文規定,無庸置疑,然個資法卻在2條8作綜合性規定其
本法適用之對象,否則無須特例條文以闡明之
8.再次感謝您的用心
9.謝謝!!早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5 07:1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3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